第1篇: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建议论文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建议论文
1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几点建议
1.1强化投入品监管,确保动物性食品安全
养殖过程中投入品的不当使用,不仅影响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也影响了人类健康,规范兽药、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加强养殖环节对投入品的监管力度是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基本要素。严格执行国家休药期的规定,尽量降低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残留,从而在源头上杜绝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1.2重拳出击,严惩不法行为
打击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制裁不力,导致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有效杜绝那些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中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加大违法惩治力度,既要广泛宣教法律法规政策,让人们知法懂法,进而不犯法;又要保持打击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包括生产经营者、执法者不管谁犯法,都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犯罪分子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1.3加大科技投入,完善检验体系
健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势在必行,在原有的市、县级畜禽产品检验中心引进高端人才和仪器设备,完善检测体系,提高检验手段,加大科技投入,使其能够做到多品种、高精度、高速度检验的需求,同时要求大型生产企业完善检验设备与技术,提高自我检测手段。通过对畜禽产品生产者实施有效的监控措施,从源头上保证动物源性安全,从而促进我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1.4加强畜禽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健全的畜禽产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是提高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基础,国家应尽快组织各方力量,围绕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等因素,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标准。在体系标准建设方面应考虑标准的'实用性,符合系统配套和贸易发展的真正需要。技术指标力求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5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
加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人员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病死动物尸体,一经发现有随意处置、加工、出售病死动物者,立即上报,严肃处理。充分发挥基层动物防疫员的作用,对其所辖范围实施不间断监管,对乱丢、乱抛病死动物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养殖户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定期进行巡查,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2小结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与否,不仅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也对国际贸易造成了影响。我们要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就要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动物疫病诊断和检测技术,同时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国民自我保护意识等诸方面深入开展工作,才能实现将动物源性食品的危害降到最低的目标。
第2篇:动物福利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分析
第一节
序言
近年来关于动物福利的问题开始受到关注。长期以来,动物福利观念对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是闻所未闻,甚至觉得荒谬可笑。常听到的一个理由是:“人的事都管不了,还能管动物呢?”然而随着动物生产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三者之间的不和谐发展以及由动物福利问题所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加剧,动物福利理应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本调查报告从经济动物猪这一侧面入手,分析其在养殖、运输、屠宰过程中的福利问题。调查得知,欧盟及美国等国都有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也有明确的动物福利条款如果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不按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检验指标就会出问题,进而影响肉食品的出口。目前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投入的精力远不及国外,这和国家的发展水平、经济实力有关。最近几年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动物福利保护条款对我国出口的动物及动物制品采取非关税壁垒的行为就时有发生,例如欧盟规定要求市场上出售的鸡蛋必须注明是“放养母鸡所生”,还是“笼养母鸡所生”,对笼养鸡蛋限期退出市场,而中国绝大多数是笼养鸡。西方国家借此机会设置贸易壁垒,阻碍中国的出口,势必影响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动物福利保护,减少不必要的贸易损失,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同时,忽视动物福利必然导致管理、养殖技术的疏忽,引起疾病的蔓延,危害动物健康,使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系数大打折扣,危及人类自身。还有,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虐待动物的现象日益严重,并且已经触动了国人的神经,例如在屠杀生猪,牛,以及鸡等食用动物时,残死采用的“注水”的方式使痛苦其亡。为了得到动物新鲜的羽毛、毛皮之类的产品,采用活剥的残忍手段。关于虐待动物的行为频频被揭发,引起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抗议,人们开始有所觉悟。可见,无论从经济利益、食品安全还是道德水平上讲,动物福利都有其深刻意义。
第二节
动物福利的含义和发展 1.动物福利的含义
一般来说,动物福利包括身体和精神两大类。Hughes(1976)将饲养于农场的动物,其福利定义为:“动物与它的环境相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台湾学者夏良宙(1990)提出,由对待动物立场而言,动物福利可以简要地说明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动物死亡的痛苦”。因此,动物福利应包涵于
动物饲养、运输、拍卖和屠宰的过程中,与畜禽主、饲养管理人员、研究人员、运输操作人员、拍卖市场人员和屠宰人员都有相关。许多理和心理两个方面。Web-ster(1987)描述了英国农场动物福利“五无”监控的基本原则:(1)无营养不良:所喂的饲粮应在数量和质量上有所保证,以使它们有正常的健康和活力。(2)无冷热和生理上的不适:环境(如房舍)既不过冷也不过热,不影响正常的休息和活动。(3)无伤害和疾病:饲养方式和设施设备应将损伤和疾病风险降至最小限度,发现病例予以迅速诊断和治疗。(4)无拘束地表现最正常形式的行为。(5)无惧怕和应激。实际上,按照我们目前的知识状况很难限定动物行为需要的全部内涵,也难以测定惧怕和应激的程度,但是,使动物有心理上的安乐、不惧怕、不紧张、不枯燥、无压抑感等却是动物福利的重要方面。因此,现在大多数学者所定义的动物福利,是指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基本原则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时,动物才能享受大自然赋予的生命的乐趣。动物福利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则是保障上述动物福利的供给。
所谓“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在汉语词典上的意思是“健康和舒适的生活状态”,而本建议这里所说的“动物福利”是指动物作为一种生命存在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动物有五大福利:生理福利,即不受饥渴;环境福利,即有适当的居住空间;卫生福利,即免受伤病的威胁;行为福利,即保证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的恐惧和焦虑感。就动物与人类的关系而言,动物福利主要取决于人对动物的态度,即人应该善待动物,人道地利用和处置动物。动物福利问题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出现的,并且会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得到普及,成为人类共同的行为规范。2.各主要国家动物福利的发展
(一)英国
动物福利法起源于英国。1800年,英国下议院提出一项法案,禁止纵犬咬熊的行为。当时的外交部长坎宁认为这很荒唐,他以为这个法案是想禁止乱民聚集而导致不道德的行为。这种误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仅仅对动物造成伤害的活动,是不值得立法处理的。1809年,艾斯金爵士在英国国会提出一项禁止残酷
对待家畜的提案,该提案虽然在上院获得了通过,但在下院被否决。在当时背景下,这样的提案遭到了很多人的嘲笑。此次提案虽然没有通过,却是人类历史上首次把动物当作生命体而非仅仅是个人财产来对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822年,人道主义者查理·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这部法令也因此被称为“马丁法令”。“马丁法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反对人类任意虐待动物的法令,是人类与动物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不足的是,《马丁法令》的适用范围还十分有限,该法令禁止人类虐待的动物仅限于大家畜,而将狗、猫和鸟类等动物排除在外。为弥补“法令”存在的不足,1835年、1849年和1854年英国又相继出台三项增补法案,将《马丁法令》保护动物的范围延伸至“所有人类饲养的哺乳动物和部分受囚禁的野生动物。[1]为保障这部法令得到很好的执行,1824年,英国成立了专门的动物保护协会——“禁止虐待动物协会”(SPCA)。
英国从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到1995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己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动物保护及其福利的立法体系,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就有十几个,如《宠物法案》、《动物麻醉保护法案》、《斗鸡法案》、《动物遗弃法案》、《兽医法案》、《动物寄宿法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立法不仅全面,而且明确细致,可操作性强。时至今日,英国动物福利法对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伴侣动物和野生动物的基本福利已分门别类地进行了规定。英国不仅是对于动物福利立法最早的国家,而且是动物福利标准最高的国家。
(二)美国
美国第一个有关动物福利的立法出现在1641年由清教徒制定的《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中。美国的第二个动物福利立法是1828年的纽约立法,该法律禁止恶意杀死属于别人的马、牛和羊或恶意将它们致残,或者野蛮或恶意地殴打以上这些动物而不管这些动物是属于别人的还是属于自己的。到了1859年已经有十六个州和地区建立了反残酷的法令。1866年4月19日,纽约立法当局通过了一项禁止残酷对待所有动物的法案,即《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867年亨利·博格又使得一项新的反残酷法律被通过。这部法律禁止在运输过程中粗暴地对待动物。第一个反动物虐待的联邦法律是1873年的《二十八小时法》。该法要求公司在通过铁路或水路运输牲畜时要给牲畜提供食物、水并让它们获得适当的休息。
到了1906年,这部法律被废止,而代之以更加严厉的法律。1900年,美国通过了禁止在各州之间贩运被非法猎杀的野生鸟类的《勒西法案》。到了1958年,在休伯特·汉弗莱参议员的强烈支持下,通过了《联邦人道屠宰法案》。该法案清楚地规定了屠宰必须以一种人道的方式进行,必须将痛苦减到最小,在将牲畜进行捆绑、吊起和屠宰之前必须使其处于无意识状态。1966年美国通过了《实验室动物福利法》,该法先后于1970年、1976年、1985年和1990年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并于1999年修改为《动物和动物产品法》。虽然这部法律的初衷是规范对实验动物的照顾和使用,然而,最终它还是成为了规范在研究、展览、运输、销售中如何对待动物的唯一一部联邦法律。
197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所有动物提供人道的照料和待遇。同时还规定任何人或者所有人不得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渡劳作或用其他方法虐待任何动物。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有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有些州的立法甚至将虐待动物的行为上升为犯罪,并通过刑法加以规制。2001年2月14日,美国科罗拉多州推出了《威斯蒂法》,把虐待动物由原来的“不良行为”上升到“重罪”。把虐待动物定为有罪,可以给那些有意伤害动物的人以重重的警示。
(三)加拿大
加拿大联邦一级的动物福利立法主要有:1990年的肉类检验规定要求屠宰前给动物致昏和进行屠宰前照料;1990年的动物健康法案对运输途中的动物照料和无法站立动物的处理做了规定;还有加拿大刑法典中的虐待法。虐待法是唯一的一部规范如何对待农场动物的国家立法。绝大部分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非刑事法)都是省一级的。同美国的州立法一样,加拿大十个省的绝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动物保护法。
加拿大早期制定的相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973年的《野生动植物法》、1982年的《迁徙鸟类公约法》、1988年修订的《国家公园法》、1989年的《濒临灭绝物种法》等法律规定都在不同层面对不同种类的动物进行保护。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旧法进行了修订, 其中也包含了与动物福利有关的内容。
加拿大刑法典中规定了伤害或危害家畜生命罪以及虐待动物罪, 用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来保证动物福利制度的施行。如第444条规定了故意杀害、残害或毒害家畜的或者把毒品放在易被家畜误食之处的, 构成可诉罪, 处5年以下监禁。第445条规定了无合法理由故意杀害、残害、伤害或毒害狗、鸟或除家畜以外的其他被合法喂养的动物;或者把毒品放在易被狗、鸟或除家畜以外的其他被合法喂养的动物误食之处, 构成按简易定罪处罚的犯罪。其在第446条还规定了七种虐待动物构成简易定罪处罚的情形。
国际爱护动物委员会(IFAW)成立于1969年, 创始人是加拿大籍的B· 戴维斯。这个组织的宗旨是宣扬热爱动物、公正仁慈对待动物、反对和终止世界各地虐待动物的行为, 努力挽救濒危的动物和灾难中的动物。加拿大动物保护协会(CCAC)成立于1968年, 其目的是制定一系列政策和伦理方针以及有效方案, 来管理监督实验动物的使用和保护。此外, 地方动物保护委员会(ACC)是加拿大体制的基础, 委员会是管理所有机构研究、教学和试验中使用动物的主要力量。
(四)德国
德国于1974年公布了首部《动物福利法》,之后经过数次修正,并于1998年6月1日推出了新版本的《动物福利法》。现行的是2001年4月11日对新版本修正后的《动物福利法》。该法共分13章22个大条款,其中很详细的对饲养动物、动物的灭杀、动物手术、动物实验、动物繁殖及动物买卖、动物的进口、运输和饲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德国《动物福利法》在第l条言明了其立法目的是“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第二章为动物饲养,规定在饲养动物时,不能限制动物活动的天性,不允许强迫进食,也不允许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第三章名为“杀死动物”,中心是保障各类动物能够在无痛苦和恐惧的状态下结束生命。第十三章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其中对于“(1)无合理原因杀死脊椎动物,(2)对脊椎动物施以a)带来显著痛苦的粗暴行为,b)带来长期或反复的显著痛苦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监禁或罚款。
更值得人注意的是,德国的动物保护问题在2002年6月已写入了德国宪法,德国宪法第20a条规定:“也是作为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的框架下通过立法,和依照法规通过执法和判决,对自然生活基础和动物加以保护”。“和动物”三字为新添加的,这为已有的德国“动物福利法”的真正实施提供了基础。这样以来,动物福利法的实施和执行也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五)中国
我国目前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于1988年,另外还有一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而中国在这方面尚属立法空白。
第三节
我国的养猪业管理与西方的比较 一. 国外的养猪业管理 1.饲养管理
小猪出生至少要吃13天母乳、要睡在干燥的稻草上、拥有拱食泥土的权利。为了照顾好猪的情绪,欧盟还规定,到2013年,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停止圈养式养猪而采用放养式养猪。对此,英国除了早在1999年就全面禁止了全封闭式猪圈喂养外,还专门颁发了《猪福利法规》,对养殖户饲养猪的猪圈环境、喂养方式作了细致的规定,并且增加了给猪“玩具”的条文,以避免猪感觉生活枯燥,并规定对不遵守该法规的养殖户将处以2500英镑的罚款。2.运输管理。
欧盟对运输动物的工具和运输时间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欧盟于1991年制订的动物运输途中福利保护的法规(91/628/EEC欧洲理事会令)以及1995、1997和1998补充和修汀法,要求运输工具要安装必要的温度、湿度和通风调节设备;运输动物的车辆须保持清洁,对运输工具要及时进行消毒,并要按时给动物喂食和供水、运输中要按时休息、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等。
3.屠宰过程的管理。
屠宰阶段的动物福利法规主要体现在《屠宰和销毁处理时的动物保护规定(93/119/EC)》中。欧盟规定,屠宰动物时要有兽医在场进行监督,屠宰工人必须具备熟练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屠宰动物时必须先将动物致昏迷,在很短时间内放血;屠宰时要采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来衡量和检测屠宰过程等。
二.我国目前养猪业现状
我国目前的规模化养猪场中,饲养环境较为单一,生猪的正常行为得不到发挥,常导致刻板行为、转圈、咬尾等异常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在饲养环境中增加各种物件,即使用环境富集技术或设备,使生猪在采食、刨草料等行为上花费更多的时间,避免不良行为的发生,改善生猪的福利。第四节
动物福利与食品安全
我国GAP认证对动物福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项网上调查显示,43%的欧盟消费者会在购买肉品时考虑动物福利,而75%的受调查者相信可以通过购买选择来影响动物福利的状况,有一半以上的消费者表示,愿意花更多的钱来购买在动物福利方面做得好的动物源性食品。同时,随着广大消费者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动物福利与食品安全质量的关系,欧盟的销售企业必须能向消费者保证肉蛋奶制品的饲养、运输与屠宰过程完全符合动物福利标准的要求,否则就会被消费者拒绝。“目前,我国的饲养、运输和屠宰等过程都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远远达不到发达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畜禽产品的国际贸易。”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徐共和介绍说,“欧美等发达国家消费者在畜禽产品消费上首要关心的有3点:一是其产品是否安全,对消费者自身健康是否存在潜在风险;二是其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损害环境;三是其产品的养殖场是否执行动物福利的规定。”徐共和认为,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小视。我国目前关于动物福利方面的法规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正处于研讨、立项阶段。而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GAP认证都对动物福利、畜禽健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据介绍,GAP认证标准从其创建之初就特别关注与农产品(14.57,-0.03,-0.21%)质量相关方的利益和需求,其中重要一项就是动物福利的要求。GAP强调的是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员工和动物健康、安全、福利,GAP实施过程中,对动物生产过程中的疾病、药物、饲料、卫生、动物福利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GAP采取分级评价的方式,按照各关键控制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划分为3级。一级关键控制点基于通用HACCP 的所有食品安全事项和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动物福利事宜;二级关键控制点增加其他的动物福利、工人福利和环境保护,强调可
持续发展;三级关键控制点增加动物福利、工人福利和环境保护,以及保证的改善措施。
第五节
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壁垒
在当前关税大幅度降低和传统非关税壁垒不断被消除和规范的情况下,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又利用文化教育、传统习俗等方面的优势或影响力,以自己国家的动物法案为屏障,阻止一些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动物源性商品的进口,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从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活体动物的一个重要标准。2002年,乌克兰向法国出售一批生猪,经过60多个小时的长途运输到达后,却被法方拒绝入境,理由是这批猪在途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休息,没有考虑到动物福利,违反了法国的有关动物福利规定。目前,在中国也已经有企业遭遇到了动物福利这道新门槛。2002年欧盟一肉鸡进口商到黑龙江省某养殖公司考察,拟洽谈购买肉鸡事宜,但发现该公司的“鸡舍不够宽敞舒适”,未达到欧盟的动物福利标准,便取消了这笔生意。动物福利问题对中国毛皮出口产业的影响更为明显。2004年瑞典制作的纪录片《冷酷事实》反映了中国东北地区虐待动物、活剥狗皮的现象,2005年瑞士制作的纪录片《中国的皮革生产》展现了中国河北省宿宁县轻视毛皮动物养殖福利、活剥动物毛皮的生产场面,在欧洲各国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纷纷要求欧盟对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皮革出口取强硬措施,抵制相关产品进口,导致中国出口皮草产品在欧洲国家遭受下架停售,在随后于芬兰举行国采的毛皮拍卖会上中国水貂皮产品也遭到集体抵制, 对中国皮革行业造成沉重的打击。动物福利作为贸易壁垒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严重损害。
从长远看,实施动物福利政策对于社会文明进步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都是必要的,但是,由于中国畜牧业还不发达,动物福利保障水平还不高,而且动物福利观念还未被普遍接受,因此目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中国还难以大幅度提升动物福利水平,这种现状必然会使中国相关产品出口贸易受到动物福利壁垒的影响。因此中国迫切需要做出重大结构调整。第六节
动物福利与人类的关系
动物是人类食物的重要来源。动物福利并不要求人类变成素食者。把动物作为有意义的科学试验和食物是允许的,唯一的限制是,不能给它们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基于此,强调动物福利的人要求制定严格的法律, 从法律上防止残酷对待动物, 要求人道地对待动物。动物福利的人认为如果痛苦可以减少到最小的地步, 科学实验、食肉是可以接受的。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动物福利与人类利用甚至宰杀动物并无绝对的冲突,它主要是要求人们在利用动物时遵守基本的道德,使其免遭不必要的痛苦。
第3篇: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因素及预防措施
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因素及预防措施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给人民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和潜在威胁,国内相继发生的 “瘦肉精”, “三聚氰胺”,兽药残留等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对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人类不应以牺牲自身健康为代价,换取畜产品量的增加,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需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不能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就无法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连国内市场也将失去立足之地。美国从1998年1月开始,实施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明确规定了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包括细菌,药物等)的临界值,超标的一律不准上市,在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量的检出,已成为世界肉类贸易中重要的技术指标和技术壁垒之一,目前已成为制约我国动物产品出口的瓶颈。我国仅2000年上半年就有63
第4篇:建立中国特色生态养殖模式,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建立中国特色生态养殖模式,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李慎明)
根据我们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事业国情调研组提供的相关材料,我提出以下议案。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肉类和禽蛋产量更是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成就巨大,成绩喜人,但存在的问题也相当严重。我们通过调研发现:目前普遍采用的、与现代养殖业密切相关的集约化养殖动物的生长促进方法和疾病防治方法,已成为直接危害食品安全、损害民众健康和威胁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
在目前严峻形势下,我们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改善养殖动物特别是集约化养殖动物的生存环境的同时,深入发掘利用传统中兽医药的优势,摆脱目前动物养殖业过量甚至滥用化学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含激素)和抗生素的局面,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养殖新模式,从根本上解决
第5篇:加强节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加强节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当前,正值动物疫病高发期,疫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刻,2013年的春节也即将来临,畜禽及其产品流通频繁,疫病传播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较大隐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严峻的考验。为确保春节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的供应平稳、质量安全,确保节日祥和、社会稳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3年1月8日开始,举全所之力,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一是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力度。我们实行“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动物检疫日常监管制度,规范检疫行为,逐步建立全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不发生动物源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是加强动物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要求各乡站及养殖户健全免疫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