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与权力有关的名言
与权力有关的名言
1、权力把受害者的百般苦恼看作忘恩负义。——泰戈尔
2、权力高于你尽全力捍卫的权利。——韩寒
3、权力和纲纪是不能同存共荣的。——恺撒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德。——伯克
6、权力可以被看成存在于人或个人的身上,第二种形式不存在于个人的身上,它存在于此人所占据的职务或地位中。——韦帕
7、权力是工具,权势是巨鸩。—— 字严
8、权力是在他人反抗时下达的一个他所服从的命令的可能性。——韦帕
9、权力应该被用来限制权力。——孟德斯鸠
10、权力越大,滥用起来就越危险。——伯克
11、上帝说过,你要么享有权力,要么享有乐趣。两者不能兼而有之。——爱献生
12、什么是气派?什么是权力?更重的劳动,更深的痛苦。——托·葛雷
13、世间没有一种无娄罗的权力,也没有一种无臣仆的尊荣。——雨果
14、事在四方,要在中央。——韩非
1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子可以拉着它的鼻子走。——莎士比亚
16、稳坐权力宝座的.人很快就会学会思考安全问题,而不是图发展这一治国的最大的课题。——詹·拉·洛威尔
17、无限的权力会毁掉它的占有者。——威·皮特
18、想要凭权力和怒火确立其主张的人,却发现他的理由非常虚弱。——蒙田
19、要想知道掌权的痛苦,就该去问那些当权者;要想知道它的乐趣,就应该去问它的追求者。——查·科尔顿
20、一定量的权力,必然以某种名义存在于社团中,存在于一些人的手中。——埃德蒙·伯克
21、一切世俗的权力都会使人成为无赖。——肖伯纳
22、用赢得的权力的品质来维护权力,就很容易获得成功。——萨卢斯特
23、用罪恶手段得来的权力决不会被用于正当的目的。——塔西佗
24、有权即有理。—— 塞内加
25、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权力不易确定之处始终存在着危险。——塞·约翰逊
26、子孺避权,明哲保身;杨李弄权,误国殄民。盖权之于物,利于君,不利于臣,利于分,不利于专。——许名奎
27、只有傻子才把他们的幸福放在他们的权力之外。——法朗士
28、在不其位者未必没有权。——塞·约翰逊
29、强权是衡量公理的尺度。——卢卡努斯
30、没有能力使用权力的人等于没有权力。——菲·贝利
3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少遇到抵抗。——塞·约翰逊
32、过分喜欢权力就会不择手段。—— 哥尔德斯密斯
33、处于权力顶峰的人不再向上看,而是向四周看。——詹·拉·洛威尔
34、出身卑贱的小人一旦大权在握,就会比谁都凶残。——克劳德兰纳斯
35、财富、知识、荣耀,不过是权力几种类型。——霍布斯
36、财产会随着权力的增加而增加。——威·柯珀
37、不在其位者未必没有权。——塞·约翰逊
第2篇:政治关系与权力
第二章政治关系与权力
第一节政治的概念与特征
我们认为:政治是一种社会现象,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政治是与经济现象、文化现象、狭义社会现象等并列的社会现象,指人们参与、组织和争夺国家权力(公共权力)并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具体社会事务的活动(或行为、过程),包括组织政党、选举、制宪、立法、决定国家重要政策和重大决策、监督政府、行政、司法、军事等活动。上述中国政治学者关于政治的观点均为广义政治说。
简单地说,经济现象是以追求钱财为目的的活动,政治现象是以追求权力为目的的活动,文化现象是以追求精神利益为目的的活动,狭义社会现象是以追求人际和谐为目的的活动。狭义政治概念的经典性解释者是美国法学家古德诺,他在其著名的《政治与行政》一书中阐述道:“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由于人们常将“国家意志的表达”理解为立法,故古德诺的“政治”定义尚不及列宁的“政治”定义来得具体和明确。列宁指出:“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的活动形式任务和内容。”
狭义政治指人们参与、组织和争夺国家权力(公共权力)的活动,是人们确立政制(即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政事(即国家重大事情)的活动,包括组织政党、选举、制宪、立法、决定国家重要政策和重大决策、监督政府等活动。狭义政治摒弃了广义政治中的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具体社会事务的活动,也就是摒弃了行政、司法、军事等活动。
政治生活、政治活动、政治行为、政治过程四个词语的基本含义相同,指的都是政治现象,只是侧重点略有区别。
二、政治的特征
(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列宁说:“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属于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的本质、内容、形态、方式从根本上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体现着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经济的性质决定着社会政治的性质,政治关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变动。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必然会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这种反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适应经济基础的政治,对其起巩固、维护、加强的作用。二是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政治,则是对其起破坏、阻碍的作用。经济利益的得失是最根本的利害关系,任何阶级和社会集团的政治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本阶级、本集团的根本经济利益。
(二)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国家政权是维护阶级统治和实现阶级利益的工具。在阶级社会中,一切政治斗争都是围绕着国家政权问题展开的。任何一个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要想改变或巩固自己的经济政治地位,贯彻执行其政治路线、方针、政策,以达到对整个社会进行阶级统治的目的,都必须首先掌握国家政权。列宁说:“在全部政治活动和国家活动中,最本质的东西是国家政权。”在剥削阶级的统治不再存在的社会里,虽然政治的主要表现不再是阶级斗争,而政权仍然是政治的核心。因为只有掌握政权,才能治理国家。无论组织经济、文化建设,还是解决社会的重大问题,处理国内外的关系,捍卫国家的独立、主权,都要依靠国家政权。
(三)政治的本质是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
列宁认为:“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政治就是反对世界资产阶级而争取解放的无产阶级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由于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必然形成不同的阶级关系,各阶级为实现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而进行斗争,其最高形式是政治斗争。阶级关系构成了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政治关系包含了各种阶级关系,包括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与同盟者、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和集团之间的关系。因此,阶级性是政治的本质属性。
第二节政治关系
一、政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人们在追求国家权力(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政治角色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是现实政治的属性,也是一种客观实在。它是阶级社会中人类政治活动的必然产物,特定政治关系一经形成,就反过来规约人们的政治行为。
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等其他社会关系相比,有三个特征:
(1)政治关系是政治角色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政治角色既包括个人,如公民、政治家、政府官员,也包括集体,如政党、政治团体、政府机关、国家等。
(2)政治关系是个人和团体在政治生活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在政治生活之外发生的任何关系都不是政治关系,即使是国家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例如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就不是政治关系而是经济关系。
(3)发生政治关系的直接动因是这样或那样的政治利益。
我们认为,政治关系与政治相对应,也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政治关系是指人们参与、组织和争夺国家权力(公共权力)并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具体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狭义政治关系仅指人们参与、组织和争夺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政治关系的种类
政治关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政治网络系统,这个网络中最重要的狭义政治关系有以下六种:
第一,国家主人(君主或人民)与国家(政府)的关系。这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关系。在君主制国家,主要表现为君主与政府的关系;在民主制国家,主要表现为人民与国家的关系。第二,公民(国民)与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经法律调整通常表现为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国家负有保障公民权利的责任)的关系。
第三,政党与国家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执政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
第四,政党与政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执政党与其他政党的关系。
第五,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议会、国家元首、政府、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之间的关系。
第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包括中央与一般地方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中央与自治地方单位的关系。
三、政治关系的本质
(一)政治关系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何种地位、发生什么样的作用、对社会政治进程产生什么影响,归根结底是由他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如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个人或集团与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个人或集团在政治上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关系。从总体上说,社会的政治关系一般总是与经济关系相适应。如封建的经济关系必然产生封建的政治关系,而封建的政治关系则体现着封建的经济关系。从最终意义上说,一定的政治关系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并为一定的经济关系服务。虽然一定的政治关系集中地反映了一定的经济关系,但是影响政治关系的因素除了经济关系之外,还有文化关系、狭义社会关系等。
(二)政治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指的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的社会联系。利益关系包括利益主体之间纵横两个方向上的利益联系。
在纵向上,它包括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之间以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
在横向上,它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同一层次的社会群体之间乃至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利
益关系。利益关系就是这样一个纵横交错的社会联系网络。
利益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利益是人们结成政治关系的出发点。(2)利益关系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形成的基础和条件。(3)利益的内在矛盾决定了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特性。
第三节权力
权力是在一个组织体内主体根据组织体规则支配客体的强制力量。权力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权力存在于一定组织体的内部,也在组织体系统内部运行。这里的组织体指由人组成的单位,包括政治组织体、经济组织体、社会组织体、文化组织体、军事组织体等,大到一个国家,乃至联合国,小到一个家庭,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等,都是组织体,都存在权力现象。组织体不一定要登记注册,但必须有形,有明确的成员。无形的集团比如阶级、阶层、民族不是组织体,不存在权力。因此,我们不赞成阶级权力、阶层权力、民族权力的说法。但当阶级、阶层、民族等无形的集团建立政党、社会团体等有形的组织体时,才会出现权力现象。
其二,权力是一种强制力量。当权力运行时,不管权力客体是否愿意,都必须遵循和服从。如果不服从,将面临承担组织体规则设定的责任和后果。一方命令与另一方服从是权力运行的显著特征。
其三,权力是由组织体规则设定的,规则是权力得以运行的保障。组织体规则是组织体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则,国家的规则是宪法和法律,政党的规则是党章和党纪,宗教组织的规则是教义和教条,企业的规则是章程和厂规。因此,权力一定是符合组织体规则的,不合规则的强制力不是权力。
其四,权力主体是组织体的整体及其机关。组织体的最高权力属于组织体整体,由组织体或其最高机关来行使。个人不是权力主体。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个人没有权力。权力一定是组织体的权力,个人只是代表组织体行使权力。个人是通过行使权利的方式来代表组织体行使权力的。比如一个三人法庭以票决的方式作出一项判决,这个作出判决的权力属于法庭,而不属于任何一个法官,每个法官的投票权不是权力而是权利(即法庭成员的权利)。当三人法庭变成独任审判庭时,作出判决的权力仍然属于法庭,而不属于独任法官,法官行使的仍然是法庭成员的权利,只是这时法庭成员的权利和法庭的权力重合罢了。
其五,权力运行的双方的地位一般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多是组织体的整体、上层机关,权力客体多是组织体的成员、下层机关。只有在分权制衡的组织体中,同级机关才可以互相成为权力的主体与客体。
其六,权力是维系组织体存在和实现组织体目标的基本手段。一个组织体之所以设定权力,制定规则要求成员听命于组织体,要求其下层机关服从上层机关,是为了实现组织体目标。在一个组织体内部,如果没有命令和服从,事事都要全体成员平等协商,组织体就难以作出任何决定,实现组织体目标就无从谈起。而且,当一个组织体内出现互不服从的局面时,组织体秩序就会荡然无存,组织体本身就瓦解了。因此,权力与组织体相互依存,没有权力就没有组织体。
二、政治权力
按照权力存在领域的不同,权力可以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社会权力、军事权力等。政治权力是权力在政治领域中的表现,是政治活动中存在的权力,是政治组织体内政治权力主体根据组织体规则影响和控制政治权力客体的能力和力量。
政治权力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政治权力存在于政治领域,存在于人类的政治活动和政治生活中。与政治无关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中存在的权力,不是政治权力。这里的政治领域作广义理解,国家主权、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军事权力等,都是政治权力。
其二,政治权力存在于政治组织体的内部,也在政治组织体内部运行。政治组织体是以实现政治目标为宗旨的组织体。人类社会的一切明确的政治组织体,包括国际政治组织体(如联合国)、国家、政党、政治社团等,都有政治权力。以实现部分政治目标为宗旨之一的其他组织体在参加政治活动时,可以理解为政治组织体。显然,国家是最主要的政治组织体,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政治权力就是国家政治权力。
其三,政治权力是的十分重要的公共权力。与经济权力、社会权力、文化权力相比,政治权力的作用要广泛得多。经济权力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作用范围局限于企业。政治权力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作用范围遍及全国。在民主国家,全国人民作为国家主人是政治权力主体(此时的客体是政府),全体国民作为国家成员又是政治权力客体(此时的主体是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权力就是公共权力。
三、国家权力
按照组织体性质的不同,权力可以分为国际组织权力、国家权力、政党权力、社会团体权力、宗教权力、自治组织权力、企业事业单位权力等。国家权力是在国家组织体内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支配客体的强制力量。
国家权力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国家权力存在于国家这个组织体的内部,也在国家这个组织体系统的内部运行。这里不等于说,凡是在一个国家之内的权力现象都是国家权力。除国际组织以外,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都隶属于国家管辖的范围,但这些组织体均有自己独立的权力运行系统,故这些组织体的权力不属于国家权力。
其二,国家权力主体是国家主人和国家机关,任何个人都不是国家权力主体。国家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和所有者。民主国家的国家主人是人民,故人民是民主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里的“一切权力”包括国家主权、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军事权力等等。国家主人一般通过制定宪法的方式设置国家机关并赋予其职权,从而使各类各级国家机关成为国家权力主体。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其三,国家权力是一种强制程度很高的力量。国家是拥有巨大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资源,拥有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器的强大组织体,丰富的资源和暴力机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坚实后盾,服从国家权力有较多的奖励,不服从国家权力将面临十分严重的后果。其他组织体拥有的资源和手段,其权力的强制程度要低得多。
其四,国家权力是合法的强制力。国家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并保障的主体支配客体的强制力。在这里,法律要作广义理解,既包括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包括习惯法、政治惯例、政治制度等实际上的法律。不合法的强制力不是国家权力。比如,同样是一个人强制另一个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就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而是将受到制裁的强盗行为;但如果有法律依据,那么就是行使没收财产权力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判断强制力是国家权力还是非法暴力的关键。而且,由于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家庭等组织体也处于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内,法律对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一切组织体发生效用,使得这些组织体的权力也不能违反法律,因此,合法性是一国之内一切合法组织体的权力的共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