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伤人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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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学生课间伤人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新华网2003-09-03

新华网消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日终审判决一起学生在课间休息打羽毛球时,因球拍意外脱手将同学致伤的赔偿案件。北京某中学学生卞某赔偿受伤同学吕某7.8万余元;所在学校因对事故发生未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2年10月15日,某中学学生卞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打羽毛球,学生吕某在旁观看。由于卞某所持羽毛球拍脱手,击中吕某面部,造成吕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3家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内容物脱出、左眼球摘除”。卞某为吕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吕某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遗有左眼球缺失,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伤残率40%)。

今年3月,受伤学生吕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于今年6月判决后,卞某与学校均不服,分别上诉到第二中级法院。卞某认为,学校应一起赔偿吕某的损失。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休息时间,也是教师准备上课或休息的时间。此时,学校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卞某与吕某均为中学生,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卞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的行为是正常的游戏。学校对于卞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这种适合其年龄并有益健康和成长的游戏没有加以禁止,未有不妥之处。卞某球拍脱手将吕某致伤,完全系卞某过错所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卞某和吕某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履行了自己相应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卞某将吕某致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2篇: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民事赔偿如何承担

无法认定责任,民事赔偿如何承担—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年10月2日,顾某驾驶借来的小轿车由广州开往花都市,在途经时,在一红绿灯处,突遇王某驾驶无路,顾某急忙踩刹车,但第一脚没踩到刹车,第二脚才踩到刹车,但车已碰撞了王某,造成王某当场故,经交警部门调查,不能确定当时交通指示灯的状态,肇事司机及同乘人员证词讲当时处绿灯状态看见自行车驾驶者当时没下车推行,经鉴定,自行车制动不合格。最终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证明书故责任

情况:51岁,子女均已成人,无需抚养的人,在广州居住一年以上,有居委会证明,无暂住证,有单同和工资缴税单。

属找到本人咨询,本律师认为:

动车司机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者符合广州市城镇居民户口赔偿标准;

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在47.8万元。

害者家属委托了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并指定本人为代理律师。

授权委托,依法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共计47.8万元。

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支持本律师的以下意见:

城镇居民户口标准计算赔偿金;

持律师提出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持律师提出的机动车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录像,即自行车驾驶者当时没下车推行,经鉴定,自行车制动不合格,应合本案,应承担10%责任。

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险范围内先赔偿110000元,剩余部分,机动车及车主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万元。

属未上诉。

第3篇:公证行为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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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为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前,因公证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做出了错误的公证行为,侵害了证明对象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以公证机关为诉讼主体涉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但因我国立法上的滞后,对公证机关不规范的公证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法学界至今仍有争论。在审判实践中,亦争议颇大。有的人认为,公证机关是“国家证明机关”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对其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关是一种准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较为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对公证机关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先看一个案例,然后再作具体分析。

被告高某以田某、王某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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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质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较好地规范了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的责

任与义务,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较以往更趋合理;但也存在某些缺陷和理论误区。如

规定就有悖于形式逻辑的一般原则,有悖于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利于强化医疗机构对医

疗风险的注意义务

。探讨、澄清这些问题,有利于医患纠纷的正确处理。审判机关在调处医患纠纷时要正确

适用民法原则和《条例》规定,要全面审查技术鉴定资料。人民法院技术鉴定机构在医疗事件技术鉴定中要发

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医疗事故;医患纠纷;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16;r0

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3)02—0065—0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

分级标准(试行)》及其他配套规定的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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