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

精品范文 时间:2022-12-02 08:32: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

当我们有一些感想时,通常就可以写一篇心得体会将其记下来,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一起来学习心得体会是如何写的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1

这一条主要讲的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的要求。

从长期的监狱工作实践来看,分类管理的核心在于分级处遇。如果只是简单的将矫正对象进行分类,而不对各类别矫正对象予以不同的处遇待遇,那么分类管理工作,依然只会是一种形式。

经过学习,关于分级处遇,在新老《实施办法》中,有着不同的表述和要求:

一是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20xx版是由司法所进行分类定级,而20xx版则由社区矫正机构来分类定级,而这就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非常了解。

二是分类管理的依据发生了变化。20xx版对于分类管理的'依据比较简单,就是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而在20xx版中,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只是分类管理的依据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如此一来,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等级的变化就要受多种因素影响,就需要时刻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分类处遇有了明确规定。20xx版只规定了分类管理,但是没有说明分类管理的具体方式,具体领域,具体要求,以及不同等级的具体处遇待遇。但是在20xx版中,则明确规定对不同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措施和方法上应当有所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我个人觉得,20xx版已经有所突破,虽然还停留在管理举措和方法上,没有就分类处遇具体内容进行表述,但是以这个为突破口,以针对性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为出发点,是可以在分级处遇上做点工作的,比如外出请假,外出就医,外出探亲,外出工作等方面的审批,就可以根据分类级别来处理,如此可以更好地激发矫正对象安心矫正,顺利回归社会,让分类管理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2

今天主要学习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涉及矫正对象信息检查核查,一个涉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管理。从内容上来看,似乎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什么,但是从细节上来看,区别和变化还是很大的。

一是这两部分内容都涉及到了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开展工作的问题,结合前面提到的委托情况,到目前为止,明确规定委托司法所开展相关的工作已经有四项了。

二是在20xx版中,针对情况调查是这样表述的: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而在20xx版中,这段文字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变成了: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三个关键词的先后顺序的排列肯定是道理的,我个人认为这就意味着,接下来,我们对于矫正对象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将更加侧重于信息化手段,而实地查访将成为万不得已的手段,轻易不用。

所以,在20xx版中将定期到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的要求去掉了。

还有就是,在20xx版中,调查只是掌握活动情况,而在20xx版中,增加了行为表现。这个要求的增加,可以说要求我们不仅要了解人去了哪里,还要求掌握去干了什么。这四个字背后的工作量是巨大的。

三是在20xx版中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要求,就是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对矫正对象进行办公场所点验。简单来说,就是临时检查矫正对象是否能够在规定时间到达规定地点。但是,这一条要求,在20xx版中没有进行说明。

  四是20xx版中,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告的一个项目是社区服务,而在20xx版中,则改成了公益活动。

根据百科解释,社区服务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数字社区等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而公益活动的内容则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等等。可以说公益活动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也就是说,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的组织将可以不限时间,不限地域,不限场所,可以完全纳入到社会公益活动体系中,通过线上打卡,积分考核等各种方式进行,极大改变了过去社区服务过于窄小的概念对大家思路上的束缚。

五是在20xx版中对于暂予监外执行与保外就医的概念使用有点混乱,往往用保外就医来指代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导致执行工作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而在20xx版中,对于这个概念有了准确的区分和运用。这就意味着,对于生病的、怀孕或哺乳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类人员来说,每个月都必须要报告本人身体情况,而不再只是针对保外就医人员。

第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的设定和实施,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提高行刑效果,预防重新犯罪,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服刑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第三条适用社区服刑的人员为:(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中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列为重点适用对象。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治、家庭帮助相衔接,社区矫正与社区管理、社区治安相促进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刑罚的执行;应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罪自新,成为守法公民;应协助解决其就业、生活、法律、生理或心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以便于其适应社会生活。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作为依法承担社区矫正任务的专门国家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制定相关制度,有序规范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支持、配合专门的国家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指导或委托,参与、协助社区矫正工作。

第八条社区服刑人员的管辖采用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主要管理及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协助管理的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迁居的,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转交迁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并管理;

因户籍变动,但居住地尚未确定的,应由原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先行接收管理,待居住地确定后,转交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管理。

第九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列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企事业单位为社区矫正事业募集资金、提供实物及劳务等,对成绩显著者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社区矫正专门国家机关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应根据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思想教育与个体情况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制定相应的制度;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并会同有关的专门国家机关共同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监督工作,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组织、招聘、培训、考核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的奖惩制度、表彰先进工作者,惩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监狱管理机关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报请审判机关裁定;依法支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应听取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对相关人犯或罪犯进行必要的评估分析,依法裁决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或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并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帮助。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执行非监禁刑的相关法律。

第十六条专门的国家机关应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制定诫勉语制度、公开宣告制度、定期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接待、咨询制度、培训、辅导制度等,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

第三章社区矫正专业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专业社会团体由政府公共财政出资和社会筹集资金相结合,招聘、考核录用的专职社会工作者组成。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专业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团章程开展活动,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社区矫正帮教服务项目,对本社团社会工作者实施有效管理,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责:

(一)为社区服刑人员指定个性化矫正方案,运用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开展矫治教育工作;

(二)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公益劳动和技能培训;

(三)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司法奖惩及期满鉴定提供基本依据;

(四)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心理、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第二十条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专业社会团体及社会工作者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会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和培训,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专业社会团体及社会工作者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发动相关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实施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制定、完善对拟适用或已适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预测和评估的标准体系。根据上述对象在量刑前、矫正过程中或矫正期届满前的不同阶段的情况,自行或委托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进行危险性预测评估、再犯预测评估、矫正效果的评估,并按社区矫正的工作规程做好预测和评估材料的保管或交接工作。第二十四条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宣告判处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或对罪犯宣告假释裁定时,应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并按有关规定将判决文书送交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监狱管理机关上报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材料,应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通报。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送交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并向检察机关通报。

监狱管理机关对被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其主刑期满释放前两个月将《刑满释放预报通知书》送交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档案,内容应包括: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及时调整充实。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预测和评估结果,结合档案材料以及适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类别和不同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制定个性化、分类管理的矫正计划和方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应根据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的特点制定区别于成年人的计划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定期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帮教活动,并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配合做好教育感化工作。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为他们遇到的其它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正确有效执行刑罚,对非监禁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依照本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三条【任务原则】社区矫正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义务和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

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对于侵犯其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第五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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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社区矫正法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法工作调研报告

以及通过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综合报告。下面是职场范文网小编为家推荐的社区矫正法工作调研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摘 要:随着《社区矫正法》的正式实施,填补了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依然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推进并加以完善,从而使社区矫正全方位迈上新台阶。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刑事执行制度,将符合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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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教育和改造社区服刑人员,提高行刑效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服刑期限内,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第三条 社区矫正适用下列人员: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中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

在符合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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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优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正确执行刑罚,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下统称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的社区矫正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保障公众安全与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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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胜坨镇社区矫正法制报告会主持词

胜坨镇社区矫正对象法制教育报告会主持词

(2011年7月15日)

同志们:

近年来,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胜坨镇的社区矫正工作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推进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重点,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扎实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全社会高度关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公民法制意识的大环境下,为进一步提高我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转化教育效果,增强矫正对象服刑、改造、悔罪的意识,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牢固树立学法、懂法、守法意识,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举办这次社区矫正对象法制教育报告会。

今天,镇司法所为我们请来了垦利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李海波同志和垦利县检察院监管所崔振亮所长为我们做专场法制教育报告会。下面,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对李部长和崔所长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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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调整。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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