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监督制度

精品范文 时间:2022-11-28 08:33: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学校财务监督制度

学校财务监督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财务监督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财务监督制度1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教育局计财科有关财务的规定与精神。

二、坚决制止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三、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四、配合局结算中心人员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校长、总务主任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五、协助总务主任,会同结算中心人员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及年终的决算工作,做好学校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六、经费使用必须有申报手续,购物需写申购单,由总务主任或校长审批同意方可购买。

七、票据报销必须由本人、总务主任及校长的签名,方可报销。购物发票要经过仓库保管员的验收及签名,再由总务主任及校长的签名,方可报销。

八、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没有联签的票据,会计人员有权拒收。

九、要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

十、坚持做好资金对帐工作。

十一、认真做好学生学杂费的核算工作。结算正确,决不能向学生多收一分钱,并及时做好日清月结工作。

十二、要做好财务报表,做到正确无误,及时送上级主管部门。

十三、学校固定资产会计总帐,必须同各部门的资产帐相符,要经常对帐及调整。

十四、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财务凭证、财务帐簿、财务报表和其它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十五、留用现金、不得超过有关规定,超过现金应立即解存到银行。

十六、学校要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

学校财务监督制度2

5月26日县教育局组织乡镇中小学校长、报帐员、会计在利辛高级中学参加《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修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目的

为什么要对现行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修订。现行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是由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并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15年来,对于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日趋完善,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中小学校财务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此,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新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新的财务制度有什么特点。

新制度按照“保持原有制度体系框架、适应财政管理改革要求、突出中小学校行业特征、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全面规范学校收支行为。中小学校应将各项收支全面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是突出财政优先保障地位,强化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举债,其办学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三是加强绩效管理,细化财务监督。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四是明确校长负责制,突出校长在财务工作中的管理责任。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五是针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如食堂管理、教学点预算编制、基建工程核算、经营活动、资产管理等进行制度规范。

这次培训后,我们要把《制度》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

1、加强宣传培训工作,中心学校制订了新《制度宣传实施方案》利用广播、墙报、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的宣传。还要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培训,学校要对全体教师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完善制度、夯实基础。

各学校要真对新的制度对学校的财务和管理进行更新,结合本地中小学管理体制,办学情况和财务活动特点,有针对性进行修订完善可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财务队伍建设,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水平。

3、层层落实责任。

贯彻落实好制度,关键在责任落实,进行一研究和梳理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学校财务制度修订或补充工作,确保“校校有制度,层层抓落实”。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学习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深对中小学财务制度的加深理解,更深层次的把握,让各位校长在管理和使用财政拨付的资金更加合理规范,发挥资金的效益最大化。明确了校长负责制,但是我们要清楚的看到有权利就有风险,所以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使用公用经费可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等相关规定,同时依据国家的这一制度,更好的研究并制定学校财务相关制度,科学规范财务管理活动,提高办学效益,降低管理风险,促进我镇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财务监督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濠江区教育系统单位财务内控制度》、《濠江区教育系统会计工作职责》和《濠江区教育系统出纳工作职责》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本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三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会计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二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做好工会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帐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出纳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在主管校长和主管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二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三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四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五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六条: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分别现金和转账,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七条: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八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申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财务处理程序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财务监督的依据:

(1)国家的方针、政策。

(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二条:财务监督的对象:本单位资金活动情况。财务监督的内容:

(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

(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3)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与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

(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

(5)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6)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

(7)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xx盗窃等问题。

(8)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条: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管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管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管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三节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二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三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节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财务室负责人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二条: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和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申购单、入库单、工程决算书、购物清单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

第三条:学校重大购置、维修和活动费用需报校长室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报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节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

1、原始记录名称;

2、填制日期;

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

4、原始记录编号;

5、经济业务内容;

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

7、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二条:原始记录的格式按财政部门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执行。各种原始记录要由业务部门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的经济业务符合实际情况。

2、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

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6、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7、原始记录记载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六节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二条: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三条: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四条: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五条: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四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第三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

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四条: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第五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条: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六条: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努力保证国家规定所必需的人员经费支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学校上级财务单位监督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而定期修订。

第2篇:乡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乡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财政财务的审计监督,提高乡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审计局负责各乡财政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乡财政财务的重大审计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报请上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乡财政财务审计监督权,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乡财政财务审计监督的范围包括:

(一)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站所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依法对乡镇政府投资和以乡镇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依法对乡财政财务进行审计监督的部门、单位和村委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依法对乡镇政府财政财务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与乡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站所收取的各类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乡镇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基层站所和社会团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计划生育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以国有资金、乡集体资金投资和乡自筹资金投资或以乡镇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监督内容。

第六条 乡财政财务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乡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监督的资金范围包括:

(一)上级拨出的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审计一定时期 内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总量,有无隐瞒、截留、挤占、挪用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延伸到各用款单位和个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基层站所自行收取、筹集、管理和使用的资金。重点审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管理使用是否恰当,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乡镇人民政府借入借出资金、代收代付资金,从下属单位调入资金以及其他收支。重点审计资金筹集是否合法,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现象,财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

第七条 按照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或交办,可依法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审计经济业务是否合法、财政收支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集体财物是否完整、财务会计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经营管理是否正常等。

上述所列特定事项,包括乡村两级债权债务、乡村两级兴办集体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农村税费改革、农村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等等。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所规定的乡财政财务审计事项每年年初一次性授权县审计局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财政财务审计原则上“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乡设立审计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县审计局授权,依法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乡镇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确定审计项目时,应当将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注重保存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数据资料库;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充分利用以前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已经审计过的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再重复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政府及基层站所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站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向县人民政府、被审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农业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交和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并将书面结果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交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裁决,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晋城县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反馈制度。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回访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审计回访,检查审计工作人员履行国家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程序、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以及公正执法的情况;了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试行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选择事实清楚,有典型意义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基层站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乡镇政府(办事处)财政财务审计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社区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社区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为了加强社区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障社区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正确、客观的评价社区干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区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范围、对象:按上级的要求和审计计划,对社区财务实施年度审计;对社区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中分管财务审批工作的领导,以及参与社区经济活动决策的其他人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社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或需要审计的重大事项可实行专项审计;

(二)审计的实施:本社区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原则上委托街道财政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其他有审计资格的审计部门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回避:

(三)审计

未完,继续阅读 >

第4篇:学校卫生监督制度

学校卫生监督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两个《条例》,保证学校体卫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如下卫生监督制度:

一.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由学校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督促各职能部门在学期初制订好学校卫生工作计划,食堂卫生工作计划、校医室保健工作计划、卫生宣传、讲座计划、舍务工作计划及各项检查、考核评比制度。

三.定期检查各部门、各班级卫生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做到有记录、有总结、有整改措施。

四.年终或学期结束时,要求各部门作出卫生工作方面的总 结,学校对各部门卫生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先进,激励后进。

未完,继续阅读 >

第5篇:学校民主生活监督制度

学校民主生活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民主生活、监督会的基本内容

民主生活、监督会包括党员民主生活、监督会和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监督会。民主生活监督会的基本内容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班子成员的思想实际,着重检查、总结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的情况;

(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端正党风的情况;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围绕中心任务,解放思想,抢

未完,继续阅读 >

第6篇:学校安全监督制度

学校安全监督制度

四女寺镇 明德小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提醒力度,充分发挥在校学生家长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建立起“社会、学校、家长”三位一体的学校安全保障体系,我们明德小学经校委会,家委会研究决定,特聘请有强烈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有志于为学生健康成长奉献力量,为人正直,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的学生家长参与学校安全监督。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履行职责,不能玩忽职守。

1、学校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积极协助在校师生开展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教育活动,帮助学校做好指导学生及家长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升自救技能以及提高法治观念的工作。

2、学校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协助学校维护校园内外的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状况,自觉查找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学校周边的综

未完,继续阅读 >

第7篇: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1、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以及其他村主要干部,在任期内因换届、辞退、免职等原因离岗的,离岗前后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反应强烈的有关村级重大建设建设或需要审计的重大事项可实行专项审计。

2、审计的实施:审计工作具体可邀请审计局进行。

3、审计要求:

(1)相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账册资料,不

得隐瞒。

(2)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

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村两委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上报乡党委(交乡党委

组织办公室),并在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等适当场合公布审计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开,发现违纪问题,应及时向乡纪委报告。

未完,继续阅读 >

下载学校财务监督制度word格式文档
下载学校财务监督制度.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