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申俊锋,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张✕✕代理律师。
申请人范春源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张✕✕代理律师。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被告韩✕✕中国✕✕银行账户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账户流水记录。事实与理由
郜✕✕诉张✕✕、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作为张✕✕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查询被告韩✕✕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因该事实可以证明涉案借款去向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本案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为查清本案事实以便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此致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2篇: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燕,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9日
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七里村
委托代理人:谭臻、齐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到朱华英店面及周围商户、汽配市场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核实“龚明豪”是否为朱华英丈夫
调查内容及目的:“龚明豪”确实是第一被告朱华英丈夫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王永诉被告朱华英、被告王燕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3)成华民初字第71号】,贵院追加王燕为本案被告答辩,因原告及被告王燕均陈述“龚明豪”确实是第一被告朱华英丈夫,因“龚明豪”名字与户籍信息登记的名字不一致,现特此申请人民法院到朱华英店面及周围商户、汽配市场区域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核实“龚明豪”确为朱华英丈夫。
申请人:王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1
第3篇: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请求许可向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因案情需要,本律师拟向被害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调查、手机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2款之规定,特此申请,请予以许可。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律师(签名)
月
第4篇: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编号:()援刑字[ ]第号
申请人:______法律援助中心(处)指派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
申请事项:许可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的法律援助律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______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法律援助中心(处)章
年月日
第5篇: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舜天路建工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麻新英,男,汉族,1957年3月生
住所地: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府佑路一中道口鑫宇盛五金劳保商店
申请事项:
依职权调查确认已付材料款的付款主体及付款资金往来状况以确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格的原告主体资格,以及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被告主体资格是否合适申请事由:
就贵院审理的麻新英(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诉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泉帝景国际花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2)平民初字第2593号),鉴于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唯一证据收款收据上显示的收款单位为“许章钊”,而非被申请人,故无法确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有买卖合
第6篇: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
劳动争议纠纷
申请人:张某某,男,29岁,汉族,住肥西县____乡____村,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合肥____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____,电话________。地址:合肥市瑶海区____路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向被申请人调取:____年元月份至____年6月份工资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诉于贵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对本案的审理至关重要,而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诉人不愿提供。鉴于申请人无法自行取证的客观情况,特向贵委申请调查取证。
此致> 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____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第7篇: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X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XXX 住 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1.申请法院依法调取XXX存有的购房票据以及相应的财务记录。
2.申请法院依法向XXX调查了解申请人购房、付款情况。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2009年9月至10月期间先后向被申请人购买房屋XXX套,支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XXX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购房收据,并标注了具体的房号。201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承诺书》,承诺2013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XXX交付所购房屋。但承诺交房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仍然未能交付房屋。
2015年10月,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XX以被申请人作为被告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2日,法庭
第8篇: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XXX,男,身份证号:XX82219821209XXXX,198X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XXXXXXXXXXXXXX号,邮编745713,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将款项汇至XXX名下银行账户以及被告XX占有、使用XXXX银行账户的相关事宜予以调查、核实。
主要事实和理由:
原告XXX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被告XX与XXX系表兄弟关系,在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从部队复员不久,未办理银行卡,所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款项汇到了其表弟XXX名下的银行账户中,但是银行卡以及资金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