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于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肉品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肉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胴体、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等。
肉品管理,是指对用于肉品生产经营的畜禽的购销、运输、存留、屠宰及肉品的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管理。
第四条 猪、牛、羊、鸡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肉品实行定点批发、城区内定位销售。
第五条 肉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动物防疫、屠宰管理、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提供资料和样品。
生产经营肉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肉品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肉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肉品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畜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肉品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作用,积极维护肉品市场秩序。
第二章 检 疫 管 理
第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及其肉品的检疫。
第九条 畜禽在离开饲养地前,货主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货主申报检疫,应按规定提供相关防疫资料。
畜禽贩运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定点屠宰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疫。
对屠宰检疫合格的肉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并监督屠宰厂、点在畜禽肉品或者规定的肉品包装物上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监督屠宰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畜禽、肉品进行补检,但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了定点屠宰并集中检疫合格的肉品除外。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畜禽和染疫的肉品,应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畜禽补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肉品补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货主在五日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三章 屠 宰 管 理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编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生产的肉品只能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
第十三条 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工具;
(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设立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点),除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加强屠宰场所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
(二)严格执行畜禽临宰前静养的规定;
(三)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
(四)不得屠宰死因不明、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
(五)不得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的畜禽;
(六)不得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七)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八)不得收购、屠宰未经备案的贩运企业或个人的畜禽;
(九)不得在厂区内从事与畜禽定点屠宰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十)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
(十一)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肉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检验管理制度,肉品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检验项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畜禽入厂(点)时,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未添加违禁物质凭证,并回收保存未添加违禁物质凭证,对屠宰的动物按批次和规定比例进行违禁物质自检。
对合格的肉品,由检验员出具检验证明,并在肉品或者包装物上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对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点)。
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和制度,如实记录上传其屠宰的畜禽来源、产品流向、肉品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擅自屠宰者提供屠宰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猪、牛、羊、鸡以外的其它畜禽屠宰点设置规划,屠宰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水源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二)有防疫、消毒制度和消毒设施设备;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人员;
(四)在当地县级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备案;
(五)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四章 经 营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生产、销售肉品实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畜牧等部门应当加强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按照从生产到销售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第2篇:肉品工作总结
2012年肉品监管及酒类流通工作总结
2012年,肉品监管股以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工作文件精神为契机,扎实推进肉品质量监管工作,着重加强定点屠宰场及市场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质量安全等专项整顿工作,为全县人民的食肉安全保驾护航。
一、一年以来主要工作
今年来,我们在局机关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创新思路,逐步配齐监管人员,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市场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使全县肉品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的整顿和规范,有力保障了群众食肉安全,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监管成效。具体表现在:
(一)对全县五家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了审核清理工
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2年)的通知》(陕政发[2011]73号)精神,按照每县一个屠宰厂(场)的规划要求,制订了《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会同县环保局进行了现场审核,已将审核清理结果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加强屠宰环节监管确保肉品安全。一是落实肉品安全监管责任。实行派驻各定点屠宰厂监管肉品质量联络员 1
制度,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把屠宰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屠宰监管人员身上、落实到屠宰企业负责人身上。二是《肉品检验合格证》、台账的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到市局领取《肉品检验合格证》,监制各经营户的毛猪进厂登记台账、肉品品质检验台账、肉品销售台账及各项管理制度,由各所在肉品监管股领取并审核发放。三是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对病害猪落实政府补贴制度,做到无害化处理。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制度。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各定点屠宰厂(场)上月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的要求,真实完整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附相关记录表,报肉品监管股。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初审后,由肉品监管股填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局主管部门复审。四是加强屠宰厂(场)日常监管。督促各所认真落实对辖区内屠宰企业监管责任,重点检查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的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有制售注水肉、病死肉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屠宰企业要落实屠宰信息登记、信息报送制度、证、章、牌管理制度,完善各种记录。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依法对屠宰
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理。五是切实履行检疫检验职责。
一是各所负责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检验程序和检验证章使用。二是各所派检疫人员驻场检疫,严格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行为,坚持凭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收购、屠宰生猪,杜绝无耳标生猪进厂。发现染疫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所属地畜牧兽医机构报告。检疫员对宰后肉品严格检疫,经检疫合格方能盖章,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厂,不合格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大肉品市场监管力度,严格肉品市场准入。一是严禁没有“三章、两证”的生鲜肉品上市销售,对制售私屠滥宰肉、注水肉、病害肉或以次充好的不法业户,吊销其营业执照,清除出市场,按相关法律上限规定进行处罚。二是严格规范肉产品流通秩序。鼓励质量优、信誉好的肉品进入市场销售,限制不符合要求、质量安全没有保障的肉品进入市场。三是严格肉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肉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凡从事肉品销售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都要与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建立协议准入,签订质量承诺书,保证从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肉品,确保肉品质量
安全。四是落实相关制度。各责任部门加强配合,强化了对市场和肉品消费单位的日常监管,凡是进入市场、超市的肉品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凡是餐饮、学校、集体食堂单位100%建立肉品进货台账制度。五是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组织稽查大队、各所组织力量定期对屠宰企业及农贸市场进行了全面检查,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坚决取缔私屠滥宰违法违规行为。
(四)酒类流通监管工作。一是制定酒类监管工作操作规范(试行)。二是对全县酒类经营户进行了摸底及分类,并建立电子档案。二是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专项整顿活动。
二、存在问题
(一)执法管理力量薄弱,执法队伍有待加强,持有执法证人员不足,监管力度有限。
(二)驻厂监督员业务知识欠缺,人员少,任务较为繁重。
(三)个别屠宰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偏低,不能很好地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控制肉品质量。
三、2013年工作计划
(一)推动定点屠宰企业全面发挥作用。一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镇、街道为主体,各基层所要密切配合,净化本辖区肉品市场环境,坚决取缔本辖区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二是鼓励屠宰企业扩大屠宰规模,并进一步完善分割、储存、配送等配套设施。三是鼓励定点屠宰企业在城区主要市场建立定点批发销售网络,实行挂牌销售,进一步打压私屠滥宰猪肉的市场空间。四是在定点屠宰企业设立检疫检验点,对肉品按规定检疫检验,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二)认真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精神,在进一步加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努力规范全县酒类流通秩序,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保障酒类食品安全。
2012年11月20日
第3篇: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锦集9篇))由网友 “喝点什么” 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欢迎大家分享。
篇1: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4篇:肉品销售工作总结
肉品销售工作总结
总结是在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有效锻炼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快快来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总结有什么格式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肉品销售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我从xxxx年年初加入公司食品销售部的团队,已快二年了。光阴似箭啊,转眼间,xxxx年也快过去了。此刻的我回忆起这些令人即兴奋又紧张的日子,思绪万千。对于即将过去的xxxx年的回忆,感到,忙碌了一年,虽耗费了许多的精力和时间
但却未近人意;也有对新一年的希望,希望能有机会重新开始。回首走过的路,无论成功还是失败都将成为我工作的基石。只有总结经验,分析过失,才能坚定信心,努力细致的工作,直到成功!
回顾这一年的工作历程,
第5篇: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