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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师德和师爱的一些想法
德、爱,乃是儒家伦理道德范畴,也是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内在约束力量。是潜在的,内化的意识约束层次。是靠自我修养和自我规范在社会中外在行为的表现。也许孔子当年没有想那么多,但德,爱,更宽泛的意义就是指道德。殊不知,德亦有道。老子在这方面就比较智慧:“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可是,那时候不像现在有现代汉语,有标点符号。按《老子》原文来看,是没有标点的。故原来的那句话,也可以这样来理解: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正道,邪道可以随时转换,名正是否言顺,亦随时势使然。正道之事,符合常理,常规。因而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故而形成普遍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但邪道,大逆不道之事,人们按照已有的并且固化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来看的话,必然会抨击之,挞伐之,声讨之。
可是,孔子也好,老子也罢,他们终究没有意识到这些话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副作用,也没有意识到当伦理道德无法约束某些非常之人时该如何处理。在一个人治时代,是没法对人道德犯罪和思想犯罪加以定刑。尤其是埋藏在人内心深层的道德犯罪。故而汉代王朝开创了一个先例:以“腹诽”罪名处置了一位官吏。但终究还是人治。仍然会给后人“滥杀无辜”的口实,也不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计。
当伦理道德无法约束人的时候,法律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有效手段。可既往的英雄人物只懂人治,不懂法治。只懂惩罚“犯罪”,却不知道怎么预防“犯罪”,悲也。而这些却留给了现代人来处理。
看到校长带幼女开房的案例,读到老师性侵幼女的新闻,而且频繁发生。试问师德,师爱能规范他们的行为吗?他们的做法和行为被人们用道德审判,用舆论来挞伐。却没有人提出治理这种行为的良药。试问,法律的作用和意义在哪里?如何来规范这些行为避免再度发生?原因无他,只是犯罪成本太低。
只有通过立法,并且完全的只对法律负责的机构来承担。立法方面,亟需规范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规范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规范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规范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给老师、学生、学校、家长之间以明确的清晰的法律定位。对于犯罪的一方必须从严,从重处理,大大抬升各方面的犯罪成本,必要时可以采用惩罚性赔偿和和判刑的处理。当然犯罪成本的加大,不仅仅处理老师,还可以处理学生,也可以处理家长,更可以处理学校。可是我们的理念中有些话可以轻易的将法律推下悬崖,那就是“以人为本”,就没有强调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罪行面前以人为本。更没有强调前提,那就是,在你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人为本。若不然,司机按绿灯正常行驶,一个人却直闯红灯,结果给你撞的一命呜呼。试问,按法律,司机没有任何过错。试问,按“以人为本”,那司机可得要赔的倾家荡产。但事实上,司机往往要承担部分责任,除了以人为本之外,还有死者为大的道德层面的谴责与责任。司机岂不怨哉!究其原因,法律这对些关系界定不明。
除了法律必须完整完善的规范各方面的关系之外,还要有独立的审判专门事务的特殊司法机构,只对法律负责,其他一概不问,地方政府不能干涉这些专门机构,地方大员更无资格介入司法。
犯罪成本的增加、惩罚性赔偿的采用和判刑手段频繁的针对某些特殊的事情。师德,师爱按照法律规范的轨道前进。我想:校长带幼女开房的案例,老师性侵幼女的新闻报道,也就很好的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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