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_法理学全套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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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案

班次:河南财经学院2009级法律本科班 任课教师:法学教研部 赵红艳

教材:21世纪法学教育规划教材《法理学》(修订版)

教学安排:本学期学员面授共七次课,每次课4个学时,共28学时。计划平均每个学时讲授一个章节,最后留四个学时带领学员进行总复习,做好考试准备。教学内容:共20章,详细内容见如下教学提纲。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法学体系

第三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第四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编

法的本体 第一章

法的概念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第二章

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2)违法后果。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3)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②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它又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③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2、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1)法律原则的种类

①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②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③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2)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①在内容上的区别。②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③在适用方式上的区别。④在作用上的区别。

3、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法律概念;根据其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物概念。

第三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1、法的渊源的概念(1)法的渊源的涵义

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2)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5)行政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是由国家和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基本方法。

①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定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②法典编纂。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是国家的立法活动。

4.法的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2)根本法与普通法;(3)一般法与特别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6)公法与私法。(7)普通法与衡平法

第四章

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仅依靠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第一,粗细恰当。第二,多寡合适。第三,主题定类。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

2、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是不同的。法律体系指的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部结构,而立法体系则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但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

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1)公法、私法和社会法(2)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④商法;⑤经济法;⑥刑法;⑦诉讼法;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⑨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分类和竞合 第二节 归责与免责

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1)法律责任的涵义

在有些场合,法律责任的涵义相当于义务。在多数场合,法律责任的涵义,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

(2)法律责任的特点: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3)法律责任的种类

①民事责任;②刑事责任;③行政责任;④国家赔偿责任;⑤违宪责任。(4)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2、归责与免责

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及合理性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第六章

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①公民(自然人);②各种机构和组织;③国家。(2)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在一般法律关系中,公民都具有权利能力;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可能需要特殊的权利能力。

②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其不仅意味着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到法律关系中来,而且意味着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行为独立实现主体权利和法律义务。各国对行为能力都有年龄方面和健康状况方面的限制。

3、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

(2)、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

4、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也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5、法律事实

(1)概念。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种类。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依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前者不依主体意志为转移,如战争、生老病死;后者如犯罪行为、合同行为等。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1)概念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所谓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

(2)分类 ①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②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第二编

法的原理 第八章

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①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②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③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④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第九章

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2、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两者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2)判断的维度不同(3)判断的方法不同(4)判断的真伪不同

3、法的价值的种类(1)自由(2)秩序(3)正义

4、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第十章

法的起源

1、法产生的根源

①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②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2、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

①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②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③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3、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在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4、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第十一章

法的历史类型

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人类社会存在四种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

2.法的继承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3.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输入的。

4、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1)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以礼为主;(2)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体位(3)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4)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5)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无讼是求。

5、法系

(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西方法学界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3)、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4)、两大法系的比较

首先,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其次,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的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差异缩小,融合也在发生。

第三编

法的运行 第十二章

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广义上的立法概念,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立法体制(1)立法权限

(2)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3、立法原则

(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4、立法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第十三章

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和实现(1)涵义

法的实施,是指法是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大体上指的是同一个事情。前者侧重过程,后者侧重于结果。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守法;执法;司法。

2、执法(1)涵义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公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

①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②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目前在我国,执法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类,是各级政府中的行政职能部门。

③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④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又是职责。

(3)法的执行基本原则

①依法行政的原则。②讲求效能的原则。

3、司法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司法的特点

①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③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④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2)司法的原则

①司法公正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守法与违法(1)、守法

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在我国,所要遵守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而且包括与宪法法和法律相符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所有法律渊源。

(2)、违法

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1)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2)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3)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4)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第十四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法律解释的涵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①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②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③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事实上的价值取向性。④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2、法律解释的种类

(1)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的解释。也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的解释。

(2)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3、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我国宪法规定,解释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的职权。《立法法》对立法解释的内容,程序和效力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

(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4)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4、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特点

法律推理,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特点:

①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②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③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有着内在的联系。(2)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

①演绎推理的方法。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要领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②归纳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其优点主要在于:首先,同样案件同样处理。其次,归纳推理是一种不断积累经验,修正错误的过程。

③辨证推理

辨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就需要辨证推理。

类比推理是常用的一种辨证推理方法,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

中国司法机关进行辨证推理时的依据: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立法精神与目的;法理;国际通行做法及行业规范;公平、正义观念;合理性;判例;宪法条文。

④价值与规则的有机结合——法律推理正当性的保证。

第十五章

法治国家

1、法治

(1)法治的含义(2)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3)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制即一国、一地区法律制度之简称。只要有国家的存在就有法制。法治则与一定的民主制度有直接的联系与共生性。专制者的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君权至上便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治理。

2、法治国家(1)法治国家的含义(2)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方略的提出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编

法与社会

第十六章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法的社会基础

第十七章

法与经济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2、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3、法与科学技术(1)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2)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十八章

法与政治

1、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2、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法与政策的区别

(1)两者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3)两者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法与政策的相互作用

(1)法律以政策为指导。首先,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其次,政策对法律的执行具有指导作用。

(2)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法律是国家政策和执政党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法律是目前现国家政策和执政党政策的最为重要的手段。

3、法与国家

(1)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2)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十九章

法与道德

1、法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两者起源的时间不同。(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3)两者的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4)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5)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2、法与道德的联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第一,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第二,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第三,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第四,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第二十章

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1、法律意识的概念

2、法律意识的分类

3、法律意识的特征

4、法律意识的作用

5、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

6、法律文化的概念、特征和构成7、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

8、法与精神文明建设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共分四类题型,填空、选择、简答和论述题,卷面分数80分,平时成绩20分,总分100分。

试卷分为A卷和B卷,采用闭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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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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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初阶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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