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工作总结(精选8篇)_以案释法工作总结

其他工作总结 时间:2021-04-26 07:11: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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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法释 证据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第2篇:反垄断法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法释〔2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条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

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五条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为在其他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四条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

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被诉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第十六条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二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主题词:民事审判垄断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共印100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2年5月4日印发

第3篇: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谈谈自然灾害汇报材料的撰写方法

自然灾害是人类依赖的自然界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它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失稳、资源破坏等一系列后果。鉴于自然灾害的危害性,当自然灾害突然来袭时,人类就要采取积极的应对处置措施,开展有效的赈灾救治工作。因此,能撰写一份全面客观反映灾情的汇报材料,为上级领导指挥现场的抢险救灾提供重要决策依据,这是机关文字工作者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

下面,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为具体案例,详细谈谈如何撰写灾情汇报材料。8月3日,鲁甸发生地震后,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国家应急救援体系,当地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为保证救灾有序有力、科学有效,假设云南省政府主要领导将于灾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鲁甸召开现场办公会议。会议将听取灾情汇报,并安排部署下一阶段抗震救灾工作。为此,鲁甸县委、县政府要提供一份详细的灾情汇报材料。笔者认为,要起草好这份灾情汇报材料,务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全面系统地掌握各种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对策

自然灾害发生以后,为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通常都会采取相应的应对处置措施。灾情汇报材料关键是要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地在抗灾救灾中的应对处置情况,因此,全面系统地掌握各种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对策,这是起草灾情汇报材料的一个重要前提。

首先,要加强预警预判。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强化信息收集、处理,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何时发布、通过哪种方式发布预判结果、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由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等,都要进行明确规范。不能灾害发生了才告诉大家,做事后诸葛亮。

其次,要制定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案。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灾情发生后,相关部门依据灾害的范围大小、缓急、严重程度等,启动救灾预案。国务院已于2006年1月8日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三,要建立有效运作的组织体系。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要全力做好人员救助和财产转移,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命至高无上,应对任何自然灾害,首先要考虑人的生命安全。72小时是救援的黄金时段,要不惜一切代价全力做好救援工作,这是重中之重的一项工作。

第五,要消除致灾因子,做好次生灾害的防范。自然灾害通常是由致灾因子造成的,在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中,要考虑如何及时消除致灾因子,这些属于治本之策。比如说水土流失,如果不加以防治控制,会造成山体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因此,在自然灾害的汇报材料中,不仅要回顾总结当前抗灾工作,还要着眼于长远,对如何从根本上消除引起灾害的隐患提出相关要求,同时还要有防范和消除次生灾害的措施与办法。

第六,要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包括损毁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如何组织抢修,灾民的生活如何安排,灾后重建工作如何开展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统筹考虑,科学合理有序地予以解决。尤其要满足和保障群众基本的生活需求,体现人文关怀。

第七,灾害的评估和防范。这个问题最容易被人为地忽略。事实表明,很多自然灾害与人为因素有关联性,比如现在极端的气候现象越来越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人类若不改变自身的生产生活方式、消费的理念,还向大自然无休止地索取,最终会受到大自然的报复。因此,灾害过后,需要深刻反思检讨人的自身行为,对人为因素进行评估,吸取教训,采取对策,防止类似悲剧重演。

二、抗震救灾中应当重点考虑的几项工作 前面提到的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对策,从理论上而言,同样适用于抗震救灾工作。虽然这些对策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则,但遇到具体的自然灾害仍需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在抗震救灾过程中,除了按照上述要求采取相应的对策外,还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及时做好震情发布和趋势的分析判断。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组织召开震情会,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发布地震烈度图,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二要迅速组织有效的医疗救助。相对于其它自然灾害,地震的人员伤亡比较严重。要迅速组织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快速、高效地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和救治。另外,应加强疾病防疫和重点人群的监控、监测,防止传染病的爆发流行。三要进行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和隐患排查。对道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要及时抢修恢复。要加强对震后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排查,尤其是对那些外观损毁不明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经排查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方可启用。四要做好灾区的社会治理和舆情处置工作。要加强对伤亡人员亲属的思想疏导,以稳定其情绪,防止诱发矛盾。要统一相关信息发布口径,教会群众识别地震谣传,维持社会秩序,确保让灾民和社会平稳过渡。

三、起草之前需把握的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要了解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的目的、意义和特点。对省里而言,到灾区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的目的是了解灾情、指导救灾、稳定局面、稳定人心。对县里而言,是向上反映情况,争取得到帮助,尽快渡过难关。具体来说,一是抓住机会向上级反映情况。对整个灾情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汇报,但不能面面俱到,要突出重点。二是向上级提出要求,以便尽快克服困难、渡过难关。救灾的紧急关头,省政府主要领导下来,肯定会帮助当地解决问题。因此,要具体阐明希望得到上级什么样的帮助,这个必须明确。三是把握会议的特点。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参加,相关部门的一把手参与,且参会的多是与抗震救灾工作有关联的部门,会议规格较高。

其次,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联系。当地党委或政府办公室接到上级通知后,不论是从事会务组织、后勤保障,还是文稿服务和宣传报道的同志,都要加强同省政府办公厅的沟通联系。沟通内容包括前来调研的领导名单及职务,会议要解决的问题等等。省政府办公厅事先也会提前向办公室调取有关材料,了解情况,以便使省长的讲话更有针对性和指导性。按照惯例,类似这样的会议,不管领导是否有要求,办公室服务都要到位,要事先给省长准备讲话稿,主动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对省政府想了解的情况,要主动提供,上下级沟通联系协调必须到位。

再次,要系统收集资料,全面掌握情况。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资料,一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了什么事件;二是人员伤亡达到的程度和生命财产损失情况,要及时掌握最新的数据;三是事件引发的因素。四是事件带来的影响,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影响。地震短期影响是人员伤亡,当然也有中期长期影响,比如地震改变了地质结构,交通路线规划就要进行相应调整,应听取地质专家的意见建议,避开不稳定地质地区。五是目前采取应急处置的手段和办法有哪些,包括治标的和治本的。伤员如何转移、救治,人员如何施救等等,这些应急处置的手段和办法都要明确。

四、起草过程中需注意的若干事项

灾情汇报材料与其他汇报材料并无多大的区别。就框架结构而言,一般由这几部分组成:一是基本情况介绍。即在什么时间、地点发生了什么自然灾害,目前总共造成多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等,要有个总体概述。二是救灾开展情况。这一部分是整个汇报材料的重点,要全面客观地反映抗灾救灾的主要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是下一阶段抗震救灾工作的设想。具体提出要采取哪些方面的措施,确保抗灾救灾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夺取抗灾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四是要求上级帮助解决的若干问题。人类在自然灾害面前是非常渺小的,如果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仅靠当地的人力、财力、物力,根本无法解决,要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来应对处置。要把需要解决的问题大胆地向上级反映,但也不是什么问题都端出来。什么问题该提出来,什么问题不该提,需要进行掂量和统筹考虑。原则上自己能解决的要自己解决,不能推给上面。

相对于其他工作汇报,自然灾害汇报材料的文字表述有其固有的特性,在具体写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求:一是文风要朴实庄重。面对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失稳、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一系列事件,人们的心情通常都很沉重。因此,务必要注意语言色彩和风格的把握,避免给人歌舞升平之感。二是对成绩的总结要实事求是。有些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之大、损失之重、影响之大,超乎人们的想象。要夺取抗灾救灾工作的最后胜利,需要动员一切力量,付出顽强不屈的努力。对成绩的评价要中肯,要让人感觉工作很实、做法很实、成效很实,切勿给人华而不实夸大其词的印象。三是要突出创新。要善于挖掘和总结出工作中的创新之处,尤其是要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具体要求,对工作思路、理念、手段、方法上的创新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

第4篇:(3.1)以案释法总结

十三道沟林场“以案释法”工作总结

我场“以案释法”工作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场,围绕林区稳定、经济发展开展各项工作,为构建平安和谐林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我场依托各类载体,通过以案释法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我场职工法律意识,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及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我场“以案释法”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强化领导、认识到位

我场法制教育主要由综合科组织实施,动员组织林场职工、家属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并将林场法制宣传教育列入职工的考核目标,形成了统一规划部署、检查考核制度,明确各位职工的责任;从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注重林场制度的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法制教育进行布置,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形成了较浓厚的氛围。

二、健全制度,确保依法治场工作顺利进行

我场成立了以场长包锡军为组长,姜丽萍为副组长,综合科科室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养成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林场各项事务的习惯,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全体职工紧紧围绕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不良现象对林场法制工作的影响,增强林场法制工作时效性的对策,如何把社会、家庭、林场有机结合在一 起,形成法制教育的合力,充分发挥林场在法制教育中的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等议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研讨。

三、充分利用好林场主阵地的资源,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我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法计划,明确学法任务,落实学习措施,认真组织学习。坚持学法制度的落实,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为学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学法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

首先,我场主要采取各科室、部门集中学习,利用电脑及多媒体播放相关法律视频,让职工直观认识相关法律知识;其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我场邀请十三道沟林业派出所警官到我场进行法律讲座,提高职工法律意识;第三,临场公示栏张贴相关法律标语,营造法治林场。

以林场为主阵地,突出对职工从正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与职工工作和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充分利用工作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讲解法律、法规,使职工了解了我国法制体系,增强职工的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能够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同时,利用国旗下讲话、黑板报等阵地对在场场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大量的法律、法规都是通过这些阵地向职工进行宣传的,通过组织职工观看法制电视节目,阅读法律书籍,使对职工的教育内容更充实、更具有说服力、更加形象生动。从而加强职工的自我教育,提高他们守法的自觉性。

四、建立职工、家属联系制度,全员参与

充分利用《职工、家属联系手册》,通过电话联系、场讯通、定期走访等,做好跟踪教育。林场特别重视青少年的法治教育。

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我场将继续坚持“以案释法”工作,建立安全、和谐、法治的林场,为职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第5篇:法释[2001] 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1]12号

(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 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 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 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 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 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 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 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 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 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 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 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 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第6篇:以案释法读后感

以案释法读后感

宿州市第四小学 尹双义

日前校党总支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了以案释法读本,从而使我更深刻感受到了在当今社会进行反腐倡廉的必要性,对自身的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章守纪,权利运作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暑假,我校全体党员又去宿州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反腐倡廉的大型图片展,在图片上我看到有些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最终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通过观看这些腐败分子的典型事例,我觉得我们全体党员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通过学习观看具体心得体会如下:

一、通过学习以案释法学习和观看反腐倡廉的图片展,提高了我们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使党员干部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人们无利不往来,少数党员干部放任自流,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流失,同时也带坏了一批干部,从而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在整个学习过程和观看过程中,我们做到了认认真真的学,扎扎实实的学,并深刻体会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使自己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工作中切实找到切入点,并做到学以致用,在自己的岗位上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起到带头和带动作用。

二、通过以案释法的学习和观看反腐倡廉图片展,我决定在工作中,要筑牢反腐防线,吸取他人的教训,防患于未然,坚持防微杜渐,时刻为自己敲醒警钟,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然而真正品尝了其中的滋味,那后悔可就晚亦。所以,强化自律意识,构筑廉洁从政的警世防线,是对每个党员干部地考验。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少数腐败分子有机可乘,这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注目的一个焦点。在与时俱进的今天,我们学校党总支相应采取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通过讲座、报纸、去、宣传栏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警示教育,使我校党员教师的廉洁自律意识明显提高,为学生服务的意识也日益增强,教学质量稳中有升。

三、通过以案释法的学习和观看反腐倡廉图片展,我更深切体会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要性。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做为自己的工作实践,时刻跟普通教师和广大学生联系在一起,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做谦虚朴实、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的表率。在生活中,我的人生格言是: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快快乐乐生活。强化反腐倡廉意识是我作为一名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我要找准自己的人生航标,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以上是我通过以案释法的学习和观看反腐倡廉图片展的一些体会和感想,我今后还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拒腐防变的意识,做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

第7篇:五山乡中心小学“以案释法”工作总结

五山乡中心小学“以案释法”工作总结

我校“以案释法”工作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坚持和实行依法治校,围绕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开展各项工作,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我校依托各类载体,通过以案释法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我校师生法律意识,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及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我校“以案释法”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强化领导、认识到位

我校法制教育主要由德育处组织实施,动员组织学校教师、家长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并将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师的考核目标,形成了统一规划部署、检查考核制度,明确各位教师的责任;从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注重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法制教育进行布置,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形成了较浓厚的氛围。

二、健全制度,确保依法治校工作顺利进行

我校成立了以校长戈鹏林为组长,薛永红为副组长,各安全员及全体教师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养成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校各项事务的习惯,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全体教师紧紧围绕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不良现象对学校法制工作的影响,增强学校法制工作时效性的对策,如何把社会、家庭、学校有机结合在一 起,形成少年法制教育的合力,充分发挥学校在法制教育中的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等议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研讨。

三、充分利用好学校主阵地的资源,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我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学法计划,明确学法任务,落实学习措施,认真组织学习。坚持学法制度的落实,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为学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学法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

首先,我校主要采取各班集中学习,利用教室电子白板及多媒体播放相关法律视频,让学生直观认识相关法律知识;其次,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我校邀请五山乡派出所沈警官、王警官到我校进行法律讲座,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第三,校园张贴相关法律标语,营造法治校园。

以学校为主阵地,突出对学生从正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与学生学习和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充分利用课堂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讲解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了我国法制体系,增强学生的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能够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同时,利用国旗下讲话、黑板报等阵地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大量的法律、法规都是通过这些阵地向学生进行宣传的,通过组织学生观看法制电视节目,阅读法律书籍,使对学生的教育内容更充实、更具有说服力、更加形象生动。从而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提高他们守法的自觉性。

四、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全员参与

充分利用《家校联系手册》,通过电话联系、校讯通、家访、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等,做好跟踪教育。学校特别重视后进生的校外表现,让老师配合家长做好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工作。在家长中宣传禁毒防艾、毒品等的危害性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家校联系制度,使全员参与到法治教育的队伍中。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的学生,他们的可塑性很强,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我校将继续坚持“以案释法”工作,建立安全、和谐、法治的校园,为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第8篇:以案释法 Microsoft Word

父女闹矛盾反目成仇 司法所调解温情涌现

因家庭纠纷,父亲与远嫁安徽的女儿扬言老死不相往来。近日,经闽清司法局白樟司法所调解,其长期的家庭纠纷得到化解,父女亲情得以修复。

婚迁不成 父女反目

白樟镇樟山村农民陈某华,多年前和前妻离婚,离婚前二人育有二女一男。大女儿陈某敏长期跟随母亲过日子,二女儿和小儿子跟随陈某华。上一代人的感情纠葛,导致陈某华和陈某敏这对亲生父女亲情淡薄。2014年3月22日,远嫁安徽的陈某敏,携丈夫回到闽清老家,想要婚迁自己在陈某华名下的户口。而陈某华看见大女儿对自己态度冷淡,就开口要求陈某敏支付五万元的赡养费后才能给其户口本,陈某敏为此极度不满。陈某华前妻闻讯赶到樟山村部,与陈某华理论。因长期的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化解,虽然樟山村干部均在场进行调解,父女俩不仅没有和解,陈某敏母女与陈某华还相互口出恶言,导致反目成仇。当日起,父女俩不再往来。2014年3月26日,陈某敏与其丈夫一同来到白樟司法所申请调解。

各说各理 难破僵局

白樟司法所立即介入调查,分别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陈某华认为,矛盾起因系陈家在樟山工业区征地中获有补偿,而大女儿要求分得一部分征地补偿款。自己含辛茹苦养育女儿长大成人,虽然自己和前妻已经离婚了,可是女儿不仅没有赡养自己,还回家争夺财产。陈某华急怒之下,要求大女儿支付赡养费,并且拒绝女儿均分征地补偿款的要求。陈某敏则说自己的户口还在樟山村,而且被征用的土地中有她的份额,要求一定的征地补偿款是有道理、有依据的,而且她已经结婚了,要求迁出户口是正当的、合理的,老父亲没有任何理由扣押户口本导致她婚迁无果。因为双方积怨很深,调解陷入僵局,双方不欢而散。亲情攻势 巧化纠纷

白樟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大量走访调查,经询问当事人、村干部及其邻居,了解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陈某华在与前妻离婚前,养育陈某敏至19岁,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导致如今反目成仇的局面,与陈某华的前妻在其中掺合挑唆有很大的关系。白樟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了调解思路,立即改变调解方向,首先分别召集当事人,“背靠背”做思想工作,到双方矛盾有所缓和时,再“面对面”调解,同时避免陈某华的前妻从中掺合,并通过陈某敏的丈夫对陈某敏进行疏通引导,双管齐下打开突破口。

调解员数次约谈双方当事人。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说明父女二人“断绝父女关系”的行为是无效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基于自然血亲关系、伦理道德而产生的以亲情为纽带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断绝和解除。并且《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然后,工作人员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其家庭实际情况,进一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疏导。经过一个多礼拜的沟通、调解,陈某敏丈夫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做法表示理解和支持,并表态帮忙做通陈某敏的思想工作。

温情调解 冰释前嫌

2014年4月2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一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双方矛盾已有缓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趁热打铁”,分别进行谈话,并利用父女二人的感情基础,巧打亲情牌。在陈某敏丈夫的大力支持下,陈某华与陈某敏冰释前嫌,握手言和。陈某华不再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并当即掏出户口本,让女儿女婿去办理婚迁手续。陈某敏也当场对老父亲表态不再要求征地补偿款,同时会负起应尽的赡养义务。温情的一幕出现在2014年4月2日下午,办完婚迁手续即将回安徽的女儿陈某敏,与老父亲依依惜别。女婿临走前,还塞给老丈人一千元钱,要他保重身体。至此,一场家庭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释 证据

四、证据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

反垄断法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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