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课程总结_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案例

其他工作总结 时间:2020-02-29 04:25: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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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和课程总结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这样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具有违法性,行为的结果具有损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有很多,如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等很多。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诠释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个案例是涉及到欺骗性交易行为的。

案例的原告是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是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1995年4月利郎福建公司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为香港利郎国际有限公司的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港元,主要经营业务为生产服装、鞋、领带。2005年3月,利郎中国公司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亦为香港利郎公司的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港元,主要经营业务为生产服装、服饰、各种鞋、家私、五金、塑料制品。1999年1月,利郎福建公司被核准受让了第626989号“利郎”、第1172696号“LILANG”、第1183944号“利郎”注册商标。2004年,利郎福建公司被核准受让了第1144625号“利郎LILANG”注册商标。利郎福建公司分别于2000年6月、2004年12月注册取得了第1405096号“利郎Lilang”、第3433479号“LILANG利郎”商标。2005年3月,利郎福建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上述6件商标许可给利郎中国公司使用,并授权利郎中国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许可期限为自2005年3月起至上述商标全部转让给利郎中国公司时止。2008年5月,经商标局核准,利郎福建公司将上述6件商标转让给了利郎中国公司。利郎福建和利郎中国都为该商标及其产品投入广告支出,该商标和其产品也已获得多项奖项。北京利郎公司于2006年3月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

案例分析:企业名称在市场竞争中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个案例的被告和原告都是经营服装的同类企业,产品类型一样,两者之间有竞争关系。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是相关公众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利郎中国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北京利郎公司,利郎中国公司在先取得了企业名称权。在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先权利原则和知名度原

则。他人不得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将他人在先取得且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予以注册使用。

利郎中国公司和利郎福建公司均为香港利郎公司的独资公司,三者有关联关系,因此利郎中国公司、利郎福建公司和香港利郎公司共享“利郎”字号的权益,所以利郎福建公司对“利郎”字号的宣传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及于利郎中国公司。所以利郎中国公司的字号在全国范围内也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北京利郎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知道在同行业中已经存在了一个较高知名度的利郎中国公司,应当主动避免与利郎中国公司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但北京利郎公司却仍然选择与利郎中国公司字号完全相同的“利郎”二字作为自己的字号并且注册使用,又不能对选择“利郎”二字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北京利郎公司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利郎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利郎中国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但北京利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企业名称亦存在较高知名度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北京利郎公司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就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北京利郎公司和利郎中国公司的商品来源以及两者的关系存在混淆和误认。

所以,北京利郎公司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它不仅违反了权利在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知名度原则,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了对利郎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变更字号、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课程总结部分:

经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另外,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对经济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是学也到了很多知识,使我对经济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同时也纠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自己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也是一种很好的补充。现在是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时代,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让我获益匪浅。这学期我们主要学了《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企业法中我们主要学习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中讲到的自然人是指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资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的中国公民;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第三、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工作已于2006年8月27日完成,这是继公司法修订之后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事主体,它们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清算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经济组织。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内对外的法律关系,它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规范准则。公司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的核心与目的就是国家通过制定公司法来实现对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管理。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一学期的经济法学习让我学习了很多,也懂得了以后面对这些法律问题该如何去解决。但是一学期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学习是无止境的,所以以后还要课外多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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