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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常识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就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它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调整商品经济中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出现于十九世纪末,当时西欧资本主义正处在由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时间,由于个人自由权的滥用导致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损人利己现象泛滥,国家为了保护市场其他成员、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不采用立法形式对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如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自1890年起美国制定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都是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在商品交换中是不可避免的,为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共5章33条。
二、不正当竞争
它是随着竞争的逐步展开而出现的一种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它具有三个特征:①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②违反善良风俗,丧失合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破坏商业惯例;③侵犯他人权利,尤其是侵犯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通俗地讲:不正当竞争就是回避法律或直接违法,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采取与正当商业作法格格不入的违法行为。它是法律绝对禁止的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
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一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如技术监督局、卫生行政部门;三是涉及到犯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各级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管辖。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欺骗行为
第五条规定: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导误解的虚假表示。
2.以权经商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地区封锁行为
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和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贿赂行为
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但以明示方式给予的折扣、佣金除外。
5.虚假宣传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体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规定: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面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行为
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巨奖销售或虚假设奖销售的行为 第十三条规定: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串通投标
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
五、法律责任
1.假冒或擅自使用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按《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可处以非法经营额50%的罚款。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或者与其相似的名称、装潢、包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以下的罚款。
3.以贿赂手段进行销售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以权经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利用广告和其他手段进行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6.侵犯商业秘密的,同上。7.非法有奖销售的,同上。
8.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准,实际损失无法计算的,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因侵权所得的利润计算,再加上因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9.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提出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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