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总结(大一)_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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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所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与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狭义财产。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得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二是有商品,三是有商品与货币{商品}的交换)。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5.民法的本位;

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利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

6.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7.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是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2.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法定民法基本廁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性质不同,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学理基本原则对法定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3.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2)约束功能。(3)补充功能。

4.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结论;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通常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当事人。当事人中又分有权利人、义务人、责任人。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称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结合。5.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作为,不作为)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6.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性质不同。财产权有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财产权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人身权不能放弃、转让和继承。(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但又属于人身权。)7.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我国认为,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4)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对抵销权行使的抗辩。对抗辩权的抗辩称为再抗辩或准抗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分为永久性抗辩和延期性抗辩。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履行债务,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可以永久行使。)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7.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原权与救济权。

(1)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指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2)、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关系: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从权利同时消灭。2.在一般情况下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3)、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4)、以民事权利是否一斤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5)、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权利人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都属于救济权。8.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1)、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行为。(2)、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又称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自卫行为又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9.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分类(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义务可分为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时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10.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回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区别:性质不同,相辅相成,拘束力不同。11.民事责任的分类;

(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包括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和基于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等)(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1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2)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区分责任与制裁的原理和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承担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途径。

(3)民事责任的免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免除民事责任。

第四章

自然人

1.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与法人对应,自然人概念与公民概念相比,更加彰显民事主体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于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P56(1)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2)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被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护人)

(1)监护人的方式有三种: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2)监护人的职责:保护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监护终止: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4.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住址、等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在我国,户籍主要具有行政法上的意义。户籍以登记产生效力,但住所不以登记产生效力。住所主要具有民法上的意义。住所的法律意义:(1)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2)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4)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自然人住所的种类;意定住所、法定住所、拟定住所。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宣告失踪的效力;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以后,其效力是对其财产的管理和财产义务的履行。失踪人财产管理的顺序一般遵循的先后顺序。失踪人的义务履行,其应履行的民事义务仍需履行。

失踪宣告的撤销,情形(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置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而宣告死亡制度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条件与程序;(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第五章

法人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区别非法人的根本所在。其主要表现为:(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提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营利目的包含(2)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特征:(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特征(4)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获得欧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条件: 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意义在于规制法人民事行为的范围,确定法人民事行为的效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指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6.法人的机关;

概念: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5)法人机关由单人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

法人机关的构成: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

7.法定代表人。

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特点:(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或者章程确定的。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条件:(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3)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9.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领取营业执照的/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特征:(1)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特点。(2)内容上具有从属于企业法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10.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1.法人的成立;是法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法人的成立需经法定程序。

2.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时两种不同的概念。没有法人的设立就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法人的设立;区别:两者的性质不同。两者的条件不同。两者的效力不同。)3.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行政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我过现行法律对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由:(1)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2)营利法人设立原则。4.法人设立的方式:(1)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

5法人设立的要件:(1)设立人或者发起人;(2)设立基础;(3)设立行为本身合法。

6.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企业法人的变更,是为了适应复杂的市场形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类型:(1)法人的合并(2)法人的分立。(3)组织形势的变更(4)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7.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原因:(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10.法人的登记

是指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法人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企业法人,其登记对于相对人尤为重要。法人设立登记;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设立登记的内容:(1)公司章程;(2)具有规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3)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4)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5)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6)公司住所证明等。

法人注销登记:是法人依法终止,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一、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组织是民事主体,其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4)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

二、1.合伙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合伙又分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合伙的法律地位: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3)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2.普通合伙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普通合伙是常见的合伙形式,如果未加“有限”的限制语,通常说的合伙是指普通合伙,而且通常称“合伙”普通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普通合伙)。特征:(1)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成立:(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3.合伙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三是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保全: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在涉及合伙财产权与合伙人财产权关系上,需要对合伙人的财产权适当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

(1)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2)财产份额转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3)合伙债权抵销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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