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结论述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经济法总结”。
经济法总结
一、论述
1、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公私法的划分源于罗马法。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务,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祀礼仪和官吏的选任等法规”,具有强制性,不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私法是“规定个人利益,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的法规”,具有任意性,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公法、私法二元结构的理论体系已经被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的新体系所替代。第三法域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私法,又称第三法域。
在主要以市场来配置资源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和其他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交易活动也应受其调整,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关实体权利、义务应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直接干预;而对于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因其含有公的因素,则应遵循平衡协调、责权利效相统一、依法心正、公正公开等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原则。
在今天的社会化条件下,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维持公私法划分的理念,更重要的是在兼顾公私的基础上予以平衡协调。承认这种划分就是要维护私法自治的存在和发展,反对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和任意的干预、限制等。而离开了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公私是无法和平共处的。将经济法单纯地归为公法或私法都有失偏颇。因为经济法不知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更不只立足于个人或权利本位、“企业本位”的私法。它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介于二者之间,对二者进行平和协调的一种新型的法。经济法的这种本质在其产生之时就显露无疑。
合理地对经济法进行定位对于我们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第一,能够合理处分“干预”与“自治”的关系,对经济生活进行合理适度的干预既满足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又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第二,经济法对私域的干预是构建在对私权的充分尊重的基础上的,调整手段也以指导为主,符合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总之,只有合理明确地对经济法进行定位,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克服市场失灵等弊端,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国有企业与国家或政府的关系
我国对国有财产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主体根据各自的财权自主、独立地决定设立或投资于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依法投资,分别对所投资的企业或者公司享有股东权并承担投资损益。
政府作为国资“总老板”与国有企业、公司的关系。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统一、唯一的所有者,享有、履行“总老板”的职能,体现在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中。“总老板”职能属于公共管理职能,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国资委和审计、检察等监督机关,监督个具体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主体管理经营好其占有的国有资产;但不能超越或代替任何国有企业或公司的具体股东的地位俄日干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
政府作为具体“老板”与国有企业、公司的关系。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也有义务监督管理各个国有企事业机关团体在投资于企业的的情况下依法履行股东职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浪费和贪污腐败;但不能凭借其行政权力对不应由其充当具体股东的任何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老板身份自居,对他们指手画脚进行干预。
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与国企的关系。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和管理监督。这是政府作为国资总老板以外的另一种重要的公共管理职能。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应为中立、公正、权威的裁判,一视同仁地对待各市场主体,不应有所偏袒或歧视。
四、简答题1.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
经济法总结填空选择简答案例分析简答题来自于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各有一个简答一个五分,反不正当竞争法 里面最重要的考点,你找找当时说的,是哪一个,反垄断法填空题还10个空,1......
经济法实训小结时间过得很快,一转眼间为期一周的经济法实训即将结束啦!通过此次实训,我对经济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这门课可以解决许多生活中的纠纷,增加了我们的知识,培养预防和避......
民法债权法体系 民法上的债,指的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 (一) 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