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自查报告(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麻醉药品自查报告”。
第1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自查报告
青州市弥河中心卫生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自查报告
接到潍坊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进行复审验收的通知后,我院组织相关人员积极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执业医师、药剂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培训合格。
3、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符合规定。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保险柜保存,储存场所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并按装防盗门窗,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医院工作人员按规定对药房值班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巡查检查。
青州市弥河中心卫生院
第2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
第二条 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加强我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我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四条 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七条 应当根据我院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八条 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第九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条 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一条 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应当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每天结算。
第十三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
第十四条 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五条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第十六条 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第十七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第十八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第十九条 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条 为方便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可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开方取药。
第二十一条 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二条 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我院购买的麻醉、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临床使用。第二十四条 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第五章 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第二十六条 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第二十七条 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第二十九条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第三十条 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由我院按规定销毁。第三十二条 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一)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的。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第3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目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8 专项检查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验收制度…………………………………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制度…………………………………9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发制度…………………………………10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10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1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1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1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1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14 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15 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16 药品采购人员职责………………………………………………16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16 调剂人员职责……………………………………………………17 处方医师职责……………………………………………………18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和保管制度
1.药剂科每年定时根据医院临床医疗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报卫生局审核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卫生局和药剂科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备案。
2.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报卫生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3.药剂科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定时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4.麻醉、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等。验收发现短少、破损应及时清点登记,并报科主任作及时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5.因医疗需要,经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准许配制的制剂所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购进后交制剂室管理,制剂室必须严格执行“三专”管理,做好入、出库验收记录、使用记录。记录和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6.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使用单位、领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市卫生局统一监督销毁。
8.每天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仓库的门、窗、柜、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管理制度
1.药房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麻”)。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
册登记、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1”)。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用处方(右上角标注“精2”),专册登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药房须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调剂时,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医务科备案的有麻醉处方权的本院医生处方,麻醉药品须使用专用处方。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对需要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的麻醉、精神药品发药时除处方外,还须同时回收安瓿、废贴。
4.发药后,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5.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的患者取药时,药房应将《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首诊病历押存,每次取药必须及时在《麻醉药品专
用卡》或首诊病历上填写发药记录。《麻醉药品专用卡》有效期二个月,超期应让患者换卡。对于用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无偿交回药房,药房须认真做好记录,并上交药库作为回收药品封存,统一销毁。不得再次使用。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收回,并记录回收数量。
6.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最少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2年备查。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须由医务科将名单和签字式样交药剂科备案。药剂科发药时必须凭有处方资格的医师签名处方调配。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并要求患者签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
份交患者,一份随病历或专用卡留存)。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和亲属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为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4.临床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5.临床科室需要备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须报医务科核定备案后,由药剂科统一配备,并登记上册。每日使用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及时填写使用登记表。使用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应妥善保存,连同处方一起到药房兑换药品。
6.临床科室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7.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七对:对床号、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注意用药后反应,加强观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终端应与后勤门卫连线。药房、制剂室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3.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印制,且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
4.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计数、保存,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验证后,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5.后勤门卫人员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24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须定时巡查,严防被盗事件的发生。
五、专项检查制度
1.专项检查小组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后勤的相关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专项检查。
2.专项检查情况、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科室年度工作考核。3.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此办法者,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1.医院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或安装报警装置。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3.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4.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1.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3.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2.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应对销毁方式做出规定。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1.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3.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十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
1.每日对医院进行值班巡查时,把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西药库房、药房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并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2.保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每日现场检查交接班制,负责对保安值班巡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3.保安人员值班巡查时,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密切观察,及时发现、制止、解决发现的不安全问题。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储存管理制度
1.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2.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3.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4.临床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门诊注射室应有使用登记。
6.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7.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7.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1.医院应每年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或申请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3.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
3.2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3.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3.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3.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4.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5.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配资格。
6.医院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十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1.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启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2.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2.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2.4知情同意书。
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加盖“麻、精药专用病历”字样后即可启用。
4.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保存。
5.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6.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7.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身份证及麻醉处方到药房取药。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24小时内将专用病历交回挂号室。
十五、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十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卫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2.负责安排保卫人员现场监督药剂科定期销毁麻醉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瓶及使用后的贴剂(建议)。
3.报告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的报告,负责立刻通知保卫处值班人员,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置。同时,把上述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见。
十七、保卫值班巡查人员岗位职责
1.保安按保卫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保卫值班、巡查制度每日按对急诊科和存放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库房使用存放点的安全作为重点巡查。
2.巡查药房、库房防盗门是否锁好,外墙有无损坏,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3.发现安全事故或案件,负责立刻向保卫部门报告,并同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4.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书写整齐,写明巡查人员、时间、有无安全问题、处置方法、处理结果报告时间及报告受理人签名。
十八、药品采购人员职责
1.负责办理(也可由医疗机构指定人员办理): 1.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2《印鉴卡》期满重新提出申请 1.3办理《印鉴卡》变更手续
2.按药库保管人员提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药计划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手续。
3.负责购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十九、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1.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管理,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2.负责对进、出药房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3.检查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本部门药剂人员填写的各项记录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4.负责编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5.负责回收药品及空安瓿、废贴剂的保管、汇总并及时交回药库统一销毁。
6.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7.对本部门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报告。
二十、调剂人员职责
1.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仔细审查处方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2.负责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3.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应收回与处方数量相等的空安瓿或旧贴剂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贴剂回收记录》。
4.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详细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并双人签字,同时负责将回收药品交部门负责人。
5.凡有交接班的调剂部门,值班人员负责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6.对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药剂科主任反映。二
十一、处方医师职责
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3.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4.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4.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5.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7.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8.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9.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10.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1.妥善保存领取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对领取编号范围内的处方丢失负责。
第4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检查制度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制度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制度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报告制度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十四: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职责 十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废、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
二、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一登记。
三、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红色专用处方,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情同意书,药房发药时,必须专用帐册详细记录,并留有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应当回收空安瓿或使用过的贴剂外包装,并记录收回安安瓶或者废贴数量。
四、除手术室配备一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外,各病房不得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临床科室需要使用时,请凭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生的处方和患者签署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情同意书到门诊药房,由护士领取药品。
五、药剂科、医务科定期对手术室、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药剂科定期对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行进行培训。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检查制度
为加强对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全面掌握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根据特殊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药剂科每季度末对手术室、门诊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认真作好记录。
二、每次重点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否专人管理、交接班手续是否齐全、帐长是否相符、药品领取是否凭处方和空安瓿(或使用过的贴剂外包装)、处方书写是否完整规范、废弃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与它种药品混放等。
三、发现问题及时现场指出并限期改正,一周后复查。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一、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由药库作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详细计划,在计划时,应保持合理库存。
二、根据采购计划,由专门负责采购的药剂人员,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有印签卡》,到广州市医药公司进行采购。
三、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过程中,付款严禁使用现金,必须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后,由医药公司派专人将药品送至医院,医院采购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二、患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由执行的护士凭处方和患者签署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知情同意书到药房领取,药房进行登记,经领人员签名以示负责,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使用完的空安瓿还回药房,药房进行登记。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二、入库验收记录采用专业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医院公章向送货单位查询、处理。
四、患者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请领人应当当面核对并签字。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存放在药库带双锁的保险柜中,实行双人管理,药库应装有铁门、防盗及报警装置,保安员每天二十四小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门诊药房和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使用后应及时登记,凭处方和空安瓿进行补充。
三、门诊药房、手术室、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双锁管理及交接班制度。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实行双人负责、专柜加锁管理。、二、对进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
三、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必须帐物相符。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制度
一、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和手术室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但基数不得超过医院批准的数量。
二、门诊药房建立固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识,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并注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办人)、空安瓿及废贴的回收。
三、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处方和药品,准确无误后,方可发药、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拒绝调配,并通知开方医师。
四、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空安瓿或废贴回收情况等。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不少于3年。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市医师学会培训,考核合格,经医院医务科审批,由医院医务科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内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将签名留存于药剂科备查。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的红色处方,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医院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当的病历并存档。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临床使用。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库房必须装有铁门、防盗及报警装置。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个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交接班有交接记录。
三、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空安瓿(废贴)的回收实行批号管理。
四、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五、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六、医院各科室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应回收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做好记录。
七、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管理,经院领导批准后,在医务科、保卫科派人监督下销毁,并做好记录。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报告制度
医院发现下列情况立即向天河区卫生局、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管辖的派出所报告:
一、在储存、运输进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使用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一、药房、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值班人员在专职负责人临时离岗时,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作好交接班记录。
二、药房、手术室值班人员负责本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巡查工作,巡查完毕后有相应记录。
三、医院保安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和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的科室每天晚上最少进行两次巡查,并有记录。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红色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务科按实际情况到药库请领,对各科室使用的专用处方医务科按处方编号进行登记,没有使用完毕的处方及时登记退回药库消帐。
三、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身份证编号、处方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处方医师,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等。
四、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当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五、处方医师要求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口本、身份证或者其它相关身份证明; 3、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医院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
别标注“麻”、“精一”。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缓、控缓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九、为癌症、慢性中、重度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缓、控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为住院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十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职责
一、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实行“五专”管理;负责人临时离岗时,由值班护士负责,但交接手续必须清楚并有记录。
二、门诊药房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时,应对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或废弃贴剂使用完毕后及时回收登记,并签名以示负责。
四、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需使用护士和药剂人员双人在场现场处理,并在处方后签名以示负责。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废、销毁制度
一、过期失效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填写申请表报区卫生局,经批准后,在区卫生局派员监督下进行销毁,做好相当的销毁记录。
二、空安瓿和废贴的销毁:每季度销毁空安瓿和废贴一次,销毁前清点数量和批号,是否帐物、处方相符。经院领导批准后,在医务科和保卫科派员监督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销毁,处方封存。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销毁:保管满三年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经院领导批准后,在医务科派员监督下进行销毁。
天河长兴人民医院
2013-04-01
第5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
(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学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见医院下发文件)。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科主任负责。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限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淄博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二)药品采购员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准备材料填写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并依据临床用量和库存量合理提出年度购用申请表,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法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印鉴,加盖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公章。上报淄博市卫生局备案审批本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库保管员和计划员依据临床用量及各药房库存制订后交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员填写《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
申请表》,报院办公室加盖医院公章后方可进行采购。
(四)药品采购员应在淄博市卫生局划定的负责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药品采购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交由定点批发企业的指定的专人购买。
(五)货到后药品采购员和药品保管员须立即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入库登记本,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六)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向定点批发企业查询、处理。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库药房应保持合理库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采取银行转账结算。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
(一)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并设有防盗设施。
(二)药库有专库或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调剂室有专用保险柜;手术室、各病区应设有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设施。
(三)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四)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一)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保险柜必须每天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
(三)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五)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格式按山东省卫生厅制定的统一格式: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字样椭圆形标记。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八)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九)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十)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一)各病区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学部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药剂科协商备用数量。按“科室、病区急救等备用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原则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其他单位紧急借用,应由借用单位及时备案。
(十三)若遇紧急情况,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
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保险柜及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时库存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被抢应保留现场,迅速向分管院长、院保卫科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凡因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失窃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九)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保存空安瓿、空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余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是双人监督废弃,实名签字记录。
(十)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空贴交回药房,药房做好回收登记。
(十一)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每年度按规定申请,监督、销毁,并作记录。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与销毁
(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是指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养护、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药品内在质
量(变质、失效、过期等)或外观质量(外包装严重破坏、破损,字迹不清等)发生变化,不能再继续使用者;药剂科各药房无偿收回的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
药剂科各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房。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严格按照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图”进行操作。
(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真实性、及时性原则,并始终保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完成每一项相关工作。
(四)报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贮存待销毁期间,要做到专柜专锁并严格控制贮存条件,避免环境污染。
七、医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剂科各药房、病区“三级管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落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五专管理”。明确责任人,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使用。
第6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我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营口市及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一条 我院已建立毒麻药品管理委员会,包含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多部门参与管理,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我院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已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条 我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剂科人员承担。
第四条 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要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院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我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一条 我院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按规定获得营口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我院凭印鉴卡向辽宁省、营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条 我院要保持药品合理库存。
第三条 我院实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四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双人清点登记,报我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五条 我院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第六条 我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需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区卫生局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我院销毁行为。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一条 我院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需要,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柜,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二条 我院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我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我院需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
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营口市卫生局。
第三条 我院医务人员需根据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五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需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院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要建立相应的病历。我院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我院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七条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
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我院内部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我院已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复诊制度,并将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我院已设立设有防盗设施的保险柜专柜双锁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条 我院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交接班应当有记录。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三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经受的工作人员登记,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四条 我院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第五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六条 我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七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八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我院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我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九条 我院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我院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条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营口市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四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五条 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营口市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营口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本规定自下发起立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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