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走票药品自查报告(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医疗器械药品自查报告”。
第1篇: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三篇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篇1:
南丹县食品药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药品生产流通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26号)及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食药监办[20**]13号)文件精神,我店及时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店于20**年9月成立,为单体药店,在20**年4月通过了GSP认证。现药店有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质量管理员、营业员各一人。
二、自查自纠情况
1、药品购进都是从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直接进货,没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经营假药行为;
2、严格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成分复方制剂,对药品销售进行登记,不存在产品销售去向不明的情况;
3、严格按要求健全购销资质档案,不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出租、转让证照行为;
4、购销票据和记录真实,不存在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的情况及挂靠、走票行为;
5、企业无销售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行为,有关药学技术人员能按规定履行职责。
总之,通过此次自查自纠工作,督促了我店的经营行为及销售等工作,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得到了加强,未出现任何违法行为。
特此报告
南丹县大厂镇益生药店
20**年3月21日 2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篇2:
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内江市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精神和要求,我公司对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企业“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的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回收药品及不按规定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开具税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做到随货同行;税票上未列明购销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购销单位名称、购销双方的开户行及账号等内容;票、账、货、款不一致等违法违规行为。
4、超范围、超方式经营和无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5、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应该停止经营而未停止经营的行为。
6、执业药师未在职在岗、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的药品。
7、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从零售连锁总部以外的公司购进药品,未严格审查资质,未实施计算机系统管理,未索取税票,未查验、保存《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其他违反新修订GSP的违法违规行为。
8、中药饮片购进渠道不合法,销售无包装标示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9、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未使用或未按新版GSP要求对药品购销存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的行为。
自查人(公章):
日期: 年日 月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篇3: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海南澳唯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营业执照注册证号:***;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琼AA0100328。注册地点:海口市海府路12号亚希大厦1910室;法定代表人:彭建林;注册资金:叁佰万元人民币;经营方式:批发;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现依据省局《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对本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自查,报告如下。
公司于2011年5月刚通过GSP跟踪检查,未有重大缺陷项目,一般缺陷5项,已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我公司自认证通过以来GSP实施情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为产品的全国销售总代理,商业合作伙伴为各地拥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商业公司,没有与医院发生直接业务往来。人员设置符合GSP规定,并定期培训。制订了药品验收、进货、养护、出库、复核、退货、报损等管理制度,保证每一环节严格执行,确保不合格的药品不在本公司流通。药品做到帐、物、票相符,验收、入库、出库手续齐全,凭证记录填写清楚、规范。从未有“挂靠”或“走票”的行为。
公司现经营模式为产品全国总代理,主要品种有,分别是晋城海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茴拉西坦胶囊”(包括0.1g及0.2g两个规格)、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益肝灵胶囊”、无锡山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尿囊素铝片”,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没有经营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及特殊药品(一类精*药品,毒性药品,麻*药品,放射性药品,含麻黄碱类药物等),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
由于我公司经营品种暂无赋码需要,因此尚未配备扫码枪,未开展该项工作。根据省局精神,公司已令相关人员进行电子监管培训,并计划于今年年底前加入电子监管网并建立电子监管制度,只因我司仓库十月租期即到,计划转去具有自动温控的共享仓库,届时需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待办理变更后我司会立即申报入网,邮寄资料。我公司在长期的实践中把产品质量视为企业生存和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秉持诚信务实、合法经营、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公司成立以来,售出药品未发现一例药品质量问题,并从未有非法经营,刊登非法广告等现象。
公司已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制度,成立不良反应检测小组,自各渠道收集公布的不良反应信息。企业售出的几个品种未收到不良反应信息反馈。
海南澳唯医药有限公司
2011年8月30日
第2篇:新版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x
最新整理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范文一: xx县食品药监督管理局:
根据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药品生产流通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食药监办[20**]26号)及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食药监办[20**]13号)文件精神,我店及时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店于20**年9月成立,为单体药店,在20**年4月通过了GSP认证。现药店有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质量管理员、营业员各一人。
二、自查自纠情况
1、药品购进都是从广西太华医药有限公司直接进货,没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经营假药行为;
2、严格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成分复方制剂,对药品销售进行登记,不存在产品销售去向不明的情况;
3、严格按要求健全购销资质档案,不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出租、转让证照行为;
4、购销票据和记录真实,不存在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的情况及挂靠、走票行为;
5、企业无销售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行为,有关药学技术人员能按规定履行职责。
总之,通过此次自查自纠工作,督促了我店的经营行为及销售等工作,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得到了加强,未出现任何违法行为。
特此报告
xx县xx镇xx药店 20**年3月21日 2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范文二: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市局关于印发《xx市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省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精神和要求,我公司对照文件要求,认真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企业“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的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回收药品及不按规定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开具税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做到随货同行;税票上未列明购销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购销单位名称、购销双方的开户行及账号等内容;票、账、货、款不一致等违法违规行为。
4、超范围、超方式经营和无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5、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应该停止经营而未停止经营的行为。6、执业药师未在职在岗、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的药品。
7、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从零售连锁总部以外的公司购进药品,未严格审查资质,未实施计算机系统管理,未索取税票,未查验、保存《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其他违反新修订GSP的违法违规行为。
8、中药饮片购进渠道不合法,销售无包装标示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9、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未使用或未按新版GSP要求对药品购销存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的行为。
自查人(公章): 日期: 年日 月
药店挂靠走票自查报告范文三: 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xxxx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营业执照注册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药品经营许可证号:*AAxxx0328。注册地点:xx市xx路12号xx大厦1910室;法定代表人:xx;注册资金:叁佰万元人民币;经营方式:批发;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现依据省局《关于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对本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自查,报告如下。公司于20xx年5月刚通过GSP跟踪检查,未有重大缺陷项目,一般缺陷5项,已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我公司自认证通过以来GSP实施情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为产品的全国销售总代理,商业合作伙伴为各地拥有合法资质的医药商业公司,没有与医院发生直接业务往来。人员设置符合GSP规定,并定期培训。制订了药品验收、进货、养护、出库、复核、退货、报损等管理制度,保证每一环节严格执行,确保不合格的药品不在本公司流通。药品做到帐、物、票相符,验收、入库、出库手续齐全,凭证记录填写清楚、规范。从未有“挂靠”或“走票”的行为。
公司现经营模式为产品全国总代理,主要品种有,分别是晋城海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茴拉西坦胶囊”(包括0.1g及0.2g两个规格)、xx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益肝灵胶囊”、无锡山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尿囊素铝片”,xx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没有经营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及特殊药品(一类精*药品,毒性药品,麻*药品,放射性药品,含麻黄碱类药物等),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
于我公司经营品种暂无赋码需要,因此尚未配备扫码枪,未开展该项工作。根据省局精神,公司已令相关人员进行电子监管培训,并计划于今年年底前加入电子监管wang并建立电子监管制度,只因我司仓库十月租期即到,计划转去具有自动温控的共享仓库,届时需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待办理变更后我司会立即申报入wang,邮寄资料。我公司在长期的实践中把产品质量视为企业生存和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秉持诚信务实、合法经营、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公司成立以来,售出药品未发现一例药品质量问题,并从未有非法经营,刊登非法广告等现象。
公司已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制度,成立不良反应检测小组,自各渠道收集公布的不良反应信息。企业售出的几个品种未收到不良反应信息反馈。
xxxx医药有限公司 20xx年8月30日
第3篇:药品走票的危害
“挂靠、走票”的危害
(一)药品购进渠道混乱、销售流向不清,在发生药害事件后,不能追溯,也给假劣药品混入市场提供了可能。
(二)购进销售药品一般进行体外循环,未按要求运输、储存、养护等,容易导致药品质量产生安全隐患。
(三)做临床,挤入医疗机构已经成了“挂靠、走票”的主战场,不但引发不正常竞争,扰乱正常药品经营秩序,也滋生商业贿赂现象。
(四)部分缺失医德的医生为追求利益,获取高额“回扣”。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偏爱这些“特殊”药品品种,对症不对症、可用可不用的药品都用上一堆,损害的不单是患者的经济利益,还有患者的身心健康。
(五)一些挂靠和走票者提供了药品销售清单等资料,而没有提供税票,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第4篇:3、挂靠、走票”的法律责任
“挂靠、走票”的法律责任
“走票”行为不一定进行了“挂靠”,但“挂靠”行为必定伴随着“走票”,上述两种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无证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接受“挂靠、走票”者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挂靠、走票”者未取得药品经营行政许可情况下,本身并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而以被“挂靠、走票”者的名义销售药品,属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论被挂靠者还是挂靠者,如其行为达到一定条件,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药品经营“走票”案稽查三问
药品经营“走票”案稽查三问
2012-12-11 09:38 来源:医药经济报 点击:
12819 核心提示:“走票”不只是药品经营过程中独有的现象,当今社会,许多行业普遍存在“走票”行为,其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规避法律法规的一种手段。这种“规避”本身是中性词,应用在不同领域、不同环节,有可能是合理的。问题1 何为“走票”? 中性词
“走票”,一些地方也称“过票”,但这并不是法律上的规范术语。法律条文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表述和界定,也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只是人们对经营中某种现象的形象称呼。
“走票”不只是药品经营过程中独有的现象,当今社会,许多行业普遍存在“走票”行为,其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规避法律法规的一种手段。这种“规避”本身是中性词,应用在不同领域、不同环节,有可能是合理的。判断“走票”是否违法,不要只看“走票”本身,仅仅局限于开具票据的行为上,而要看“走票”行为所处行业以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对其经营行为的规定和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随着连锁、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经营业态的出现,“走票”有可能被更多地运用。“利”字当头
通称的“走票”,是自行组织货源并销售,通过另外一家合法企业开具票据。之所以称之为“走票”或“过票”,是因为开票企业貌似在进行完整合法的经营活动,实际上票走货不走、票过货不过。
“走票”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货物的采购和销售均为自己组织,与开具票据的企业无关;二是购进单位需要正规的销售票据,否则不需要开具票据;三“走票者”要向开具票据的企业缴纳所开票据额一定比例的费用,通常为税率加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走票的动因有二:一是通过合法企业的合法票据,为经营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二是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走票者”自行购进和组织销售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到税率低的地区企业开票可以获取更大利益。
问题2 药品“走票”是否违法? 药品经营中的“走票”,通常专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未接受委托的自然人自行组织药品销售,根据用户需要,到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缴纳费用、开具票据,并以该企业名义销售药品的过程。
现有的涉药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走票”进行表述和界定,因而无法条可以直接对应以确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这就需要从立法本意和相关条款中分析研究,寻找内在对应的逻辑关系。构成要件
从目前业界对药品“走票”的公认说法看,构成“走票”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走票”者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未受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委托的个人。
二是为“走票”提供便利者是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规定的销售药品所需要的全部资质证明材料。
三是所经营的药品由“走票”者自己组织货源并进行销售,且未经过提供“走票”的药品经营企业,无实物上的进、销、存。
四是所经营的药品离开了监管视线,某个时段、某个空间游离于法律法规许可、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之外。
五是销售药品的资金回笼未封闭运行。或为“走票”者直接从销售终端提取,或回笼到开票企业由“走票”者提取,并无正常的与票据吻合的渠道回笼到药品生产企业。
六是“走票”者一旦被查,药品经营企业不为其承担法律责任。“走票”者所销售的药品一旦涉假或出现质量问题,开具票据的药品经营企业不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涉药法律法规对“走票”没有直接的界定和表述,但其立法精神是保证药品质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以满足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需求。一切影响药品质量、破坏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都应视为有悖《药品管理法》的立法精神,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总体原则和要求,都应对照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予以查处。四大“角色”均违法
基于以上认识,对照“走票”构成要件的分析,不难看出存在于整个“走票”过程中的涉嫌违法的主体和行为。
“走票”者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得到授权委托的自然人,虽然在销售药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开具的票据、《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其他销售资质证明材料,但这种“使用”的性质属于租用或借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明文禁止出租出借许可证,因而“走票”者销售药品的行为本质上仍属于无证经营。
药品经营企业涉嫌出租、出借许可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销售资质证明材料和票据,第十二条、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一般情况下,药品销售和购进单位会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索取与票据一致的销售资质证明材料。开票企业一旦提供了上述票据,不管有无合同和协议及是否收取费用,都构成了事实上的出租或出借行为。
“走票”行为向上延伸,是为其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走票”者没有合法资质,药品生产企业向其提供药品,无疑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
“走票”行为向下延伸,就是药品购进单位。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购进单位应当索证索票,在索证索票、收货验货、查验付款的过程中,有义务识别并知道其真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走票”之嫌仍从其处购进药品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
因此,完成“走票”全过程,至少涉及四个相关联的主体:始作俑的“走票”者、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票据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采购终端。四个主体虽在“走票”过程中扮演不同角色,但每个角色都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3 如何把握“走票”与非“走票”界限? 把握底线
“走票”是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的空间为非法经营披上合法外衣的过程,外衣披得多或少,属于量变,披得越多则合法化程度越高,多到天衣无缝的程度,就可能引起质的变化,即使直觉上认为有“走票”嫌疑,但所有过程对应法律要求都能环环相扣,就不能再从法理上认定其 “走票”。
“走票”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同“走票”形式的违法环节多少各有不同,但整个“走票”过程的所有环节都没有相关条款与其对应。如何把握“走票”与非“走票”的界限,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好判别的原则底线: 首先,药品是否离开监管视线,即药品从研发到最后销售使用始终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线范围内,否则就有可能涉嫌“走票”。其次是药款回笼是否离线。销售终端的购药款沿着开票的线路反向回流,直至药品生产企业。如果药款在回笼过程中离开了从终端到药企、药企到药企的正常渠道,中途被转走或取现,极有可能涉嫌“走票”。甄别疑似“走票”
在把握判别底线的同时,应注意新型经营业态进入医药领域后,一些貌似“走票”但却不能作为“走票”判定的现象。比如电子商务、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物流在医药领域的运用,就出现了商流与物流分开、药企注册地与生产存储地分开等新的经营业态。网上买、网上卖,商流走曲线、物流走直线,物权在本地、存储在他地,脱离了传统的药品经营模式。
所谓商流,是指药品经营中的一系列商务过程,以及这个过程所形成的能够证明其存在的一系列商业文件。所谓物流,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设备,将药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准确、及时、安全、保质保量流通的过程。商流与物流分离后,就有可能出现商流经过多个环节、物流只经过一个环节的情况。
例如,A公司获悉B医院要采购某种药品后,经过努力与医院签订了购销合同;A公司向生产这种药品的C公司采购药品并签订了购销合同。最终形成了药品从C公司经A公司到B医院的商流。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经营成本,A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将药品从C公司直接运送到B医院,形成的是C公司到B医院的物流。如此一来,A公司就没有药品进、销、存的过程,看上去有点像“走票”。但如果药款再按此渠道如数回笼,A公司就完成了药品经营过程中的所有商务活动。如果上述商务活动中的所有手续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就没有认定其“走票”的理由。否则,监管就背离了监管的目的,违背了医药经济发展的规律。
第6篇:药品“走票”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方法
药品“走票”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方法
一、“走票”的定义
是指一些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但掌握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和药品来源的居间人(主要是自然人),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在支付一定额度的税款或“管理费”之后,将自身药品经营行为“正当”化的活动。其本质是无证经营者使用有证企业的票据进行药品经营活动。
二“走票”的特征
一是难以确定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二是药品购销凭证与物流凭证(如验收、入库、养护、出库等记录)不符;三是往来资金不使用企业统一账户,往往使用现金结算;四是非企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场地和设施销售非企业购进的药品。挂靠经营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甚至为假劣药品流入市场提供了机会,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构成了极大威胁。【见《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601号)】
三、“走票”的流程
1、从事药品无证经营的走票人(以下简称走票人),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或代理合同;
2、走票人通过其销售渠道,将所经营的药品进入终端,如医院、零售药店;
3、走票人选择一个“出票”公司为其提供销售票据,并谈好出票扣点;
4、“出票”公司与终端(医院、零售药店)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四、“走票”的特征分析及取证方法
1、难以确定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1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们可以调阅走票人(销售人员)的劳动保险缴纳证明,如果出票公司不能提供走票人的相关材料,就能确定走票人不是企业的员工,同时我们可以进一步要求出票公司提供出票人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企业员工花名册等证据材料。
2、药品购销凭证与物流凭证(如验收、入库、养护、出库等记录)不符
A、生产企业在甲地,出票公司在乙地,销售终端在丙地,药品外包装上物流运单上显示,药品直接从甲地——丙地,这就很直观的表明药品未经出票公司履行入库验收、销售出库的程序,是很明显的“走票”,这种情况已经很少。
B、出票公司在甲地,销售终端在乙地,分析销售终端入库(收货)时间与出票公司销售出库时间之间的时间逻辑关系,可以从中找到破绽。
C、查销售票据,我们首先要掌握哪些医药公司经常为走票人提供方便,现场检查时有针对性的重点核查这些企业的销售票据,由于走票人从事的业务是自营少数优势品种,在药品销售票据方面就存在药品品种少、金额大、价格高、无普药品种等现象,为我们从厚厚的药品销售票据中初筛出涉嫌“走票”行为的个案提供依据。
3、往来资金不使用企业统一账户,往往使用现金结算
由于“走票”行为的本质是一种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出票公司的目的是出具合法销售票据,赚取“管理费”,出票公司不可能为走票人的“走票”行为占用只有资金,大部分的走票人都是自己汇款到药品供货企业进货,甚至是使用现金进货,而出票公司往往不能提供进货的汇款凭证,这就是破绽。在实际调查取证中,如果到出票公司调查取证,要注意以下方法步骤:
A、取证调查前,先向出票公司索取其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出纳制度,必要时可以做财务出纳人员的调查笔录,明确该公司药品进货是通过现金还是银行转账,防止当事人狡辩药品是通过现金进
货的。
B、向出票公司索取所调查“走票”药品的进货票据及汇款凭证,一般出票公司只能提供进货票据而不能提供汇款凭证,如果是这样当然是最好的情况。
C、如果出票公司坚称是现金付款的怎么办?分两种情况:
①、出票公司自己派人去药品供货企业采购,就要求出票公司提供采购人员的差旅费用凭证及对方出具的现金收据;
②、药品供货企业送货上门或通过物流货到付款,就要求出票公司提供送货人、物流公司的现金收据,必要时还可以请求药品供货企业所在地药监局协查现金收据的真伪,防止出票公司造假。
反正一句话,涉及现金交易的手续,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D、如果是走票人先存款到出票公司,然后由出票公司给药品供货企业汇款,这种情况比较难办,只有查走票人是否使用出票公司的企业统一账户,查往来资金的流向。有些出票公司会为走票人提供以企业名称开户的专用账户,单人单户。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取证。
4、非企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场地和设施销售非企业购进的药品 有些走票人比较谨慎,向出票公司交纳一定的仓库管理费用后,将所经营的药品放到出票公司入库,然后再销售出库,造成其是合法经营的假象。执法人员在取得走票人不是出票公司员工的证据后,对其实际发生的药品入库、出库行为可以不予认可,因为其实质是租用出票公司的仓库,而不是出票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
投稿人:李瑞峰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江西省丰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政编码:331100
第7篇:药品挂靠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药品市场得到了有效净化,但药品流通领域的挂靠经营呈蓬勃发展之势,相当部分挂靠经营者对其代理行为和代理品种大做文章,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并威胁着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合法权益。
一、药品挂靠经营的定义
挂靠经营药品行为,是指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组织或者个人,借助依法经过许可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其中挂靠者是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资格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属于违法经营行为。被挂靠者的行为是变相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挂靠经营的社会危害性
挂靠经营者利用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为其提供的经营条件,肆意进行药品的违法交易,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一是难以确定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二是往来资金不使用企业统一账户,往往使用现金结算;三是药品购销凭证与物流凭证(如验收、入库、养护、出库等记录)不符;四是非企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场地和设施销售非企业购进的药品。挂靠者经营或代理的药品品种一般比较单一,且大多数单独存放,药品质量很难保证,是群众用药的安全隐患。
三、药品挂靠的表现形式
1、被挂靠者向挂靠者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发票、银行账户等从事药品经营的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地从挂靠者的药品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分成。
2、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双方签订协议或合同后,挂靠者每月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被挂靠者为其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发票等,挂靠者持此证件到其他药品经营单位或医疗机构销售自己代理或经营的药品品种。
3、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代理或经销的药品品种,只验收购进发票,但药品不入库,由挂靠者单独存放。并向挂靠者提供加盖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发票、银行账号等,由挂靠者自行销售其代理或经营的药品品种。
4、被挂靠者将挂靠者代理或购进的药品验收入库,统一养护,统一质量管理,并向挂靠者提供加盖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发票等从事药品经营的条件,挂靠者销售被挂靠者单位的药品也销售其代理的药品,但在单位财务核算中,对挂靠者的销售收入单独记账,收回的货款采取统一银行账户,但账面分户记载,季度或年终分成。
5、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单位业务员的身份出现,借助被挂靠者单位提供的加盖单位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发票等从事药品经营的条件销售被挂靠者的药品,同时销售自己代理的药品品种。其作法是自配电脑,模拟被挂靠者单位的电脑票样本,加开自己经营或代理的药品品种或者提高药品销售价格等,季度或年底分成或者收取固定费用。
四、药品挂靠经营检查的线索突破
一是将实物与购进发票(或清单)核对,看购进品种是否为发票开据的品种、是否是供应单位开据的品种,看开具发票的药品有无购销记录,出入库记录,发现可疑点应进一步核查。
二是看开据发票单位是否为合法单位,开据的发票监制章是否为县以上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批准文号是否为近几年,限额发票是否超过限额,开据发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实物名称、数量是否与出入库账(单)记录一致;开据发票是否为正本,是否双面复写,同一供应单位开据发票是否一致,如有的手写发票,有的是电脑打印的税控票,同一供货发票应填格式、内容是否一样,同一药品品种发票在同一地区是否多家出现,开据发票号码不同时期的是否有联号,近号现象等;看发票批号与实物批号是否一致,有的挂靠经营销售假劣药品人为改动发票批号,达到使查处无法追溯的目的。
五、药品挂靠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家明令禁止药品流通市场出现药品挂靠经营行为,其禁止性条款是新施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处罚条款是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条款是《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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