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收入自查报告(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院罚没收入自查报告”。
第1篇:法院罚没收入自查报告
关于对罚没收入进行自查的报告
市中院:
按照你院及省高院陕高法明传(2011)XX号通知要求,我院对2010年以来的罚没收入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 统一组织
接到通知后,我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陕政法字(2011)33号通知及上级法院和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同时,通过召开有关庭室负责人会议,分解了自查任务,层层落实了自查责任。
二、自查的基本情况
1、罚没收入收缴情况。2010年以来,我院共收诉讼费XXXX元(其中2010年收诉讼费XXX元,2011年1—6月收诉讼费XXXX元);收缴罚金XXXX元(其中2010年XXX元,2011年1一6月XXXX元);没收涉案财物XX件,无罚款。在缴款方式上,我院在银行设有诉讼费和罚没收入专用账户,所缴费用和收入均由缴费人或缴款人到银行缴纳,我院依据银行出具是缴款凭证再开具诉讼费收费票据或处罚收据。对缴至专用账户的罚没收入,我院已全额上缴国库。
2、纪律执行情况。近年来,我院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全面执行诉讼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收的诉讼费和罚没收入均按照规定上交国库,未发现有隐瞒、截留、转移或坐支诉讼费和罚没收入,也没有利用诉讼费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问题。
近年来,我院的办案经费和办公经费已由省财政和县财政全额拨付,没有出现以诉讼费或罚没收入冲抵公用经费预算的现象,也不存在多收多返、少收少返的现象。我院也没有对个庭室和办案法官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或罚没指标,我院也未将罚没收入完成情况的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中。
通过认真自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诉讼费和罚没收入管理,从严把关,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足额收缴,按规定及时解缴国库,确保我院诉讼费收费行为和罚没行为的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第2篇: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
一.基础定义
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主要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形成的收入
罚没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非税收收入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预算外体系
二、罚没收入存在的必要性
罚没收入作为非税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弥补执收单位经费不足和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财政体系的有机构成。在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非税收入已成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的重要财力。三,罚没收入现状分析
下表是我国近年来国家财政收入项目构成自分税制以来,税收收入占县级财政收入的比重呈降落的态势,行政性收费、罚没收 入和其他收入成为拉动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根据国家预算报告,2012年,全国公共 财政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执行数1565.01亿元,比预算数超收12.6%,比上一年增长 20.3%。这一超收增幅,超过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0个百分点以上。有的市、县行
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甚至超过40%的增幅。有的地方明确表示,这是为 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目标,各级财政部门狠抓收入管理,加大违法建筑、违 法占地及矿山非法开采处罚力度,加大对违法占地、城市交通违法等不文明行 为整治力度,导致罚没收入增速较快。各级政府的飞税收收入增长迅猛,一些县市的非税收收入甚至超过的税收收入,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
四,罚没收入过高引发的问题
非税收入多具有不确定性,比例过高可能会引发财政风险
如果非税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比例过高,就会导致财政收入质量下降,并可 能引发新的风险。罚没的根本目的在于惩罚并制止违法行为,不能把罚没异化 成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如果企业减了税却又增了费,那么结构性减税的效果 就会打折扣。应当进一步清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内的非税收项目,加强 非税收入的管理与监督,避免不正常的非税收入增加实体经济负担,给政府财 政收入的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五,罚没收入过高产生的原因分析
1.税收收入的放缓:由于经济增长放缓,企业利润增幅较低,物价涨幅回落,特别是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以及结构性减税力度较大,都对财政收入增幅回落有明显影响。其次,结构性减税效果明显,受个税调整的影响,2012年个人所得税5820亿元,比上年下降3.9%。收收入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而增长缓慢、停滞或是下降,会反衬出非税收入增加。国税收增幅大幅回落。一些地方会不会“堤内损失堤外补”,通过增加非税收入来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罚没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成为增加收入的增加手段之一。
2.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非税收入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各级财政从2011年起将原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从而带动非税收入增加较多。而在2010年,这一规定尚未实施,全国税收收入增长23%,而非税收入增长只有9.8%。因此,税收收入增长与非税收入增长,并非存在“此消彼长”的对应关系。
3、财政赤字
对执法部门的经费预算,除将人头工资纳入预算外,其余办案经费和公务费一律未纳入预算,导致执法经费缺口大,为了维持正常的业务运转,只好坐等罚没收入的资金。
4、监管不力、监督不严,预算外资金在设置、使用、管理中国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罚没收入与“工资福利”挂钩等问题。
按照财政部规定,各级执法部门和单位收缴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不允许讲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
但是近期实际部门在对26个部门进行账户清理时发现,实际情况相悖甚远。一些单位不但未将罚没收入上缴财政,而是以存款、存单甚至以现金形式长期挂在自己单位,部分经费被当做业务经费和预算外开支。根据相关报道多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办公经费多靠自筹,其中以罚没收入为主。年关将至,公路罚单“狂开”也随处可见,因其工作人员罚单数量未达到年初预定标准,年末大量开出罚单以达到单位要求。
将罚没收入与职工工资福利挂钩,是很多行政执法部门的通行做法。为了增加罚没收入,一些地方的一些部门,不仅让正式工为罚款冲锋陷阵,而且在编制外大量使用“临时工”从事罚款一职,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甚至以罚代管、只收费不服务、超范围检查和超标准收费,制造出一种轰轰烈烈的“罚款运动”,烘托出一种浓浓的“罚款经济”。
部门监管不力,只就账论账,不做审查,对罚没收入真实性缺乏深究;其次,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致使这一现象越演越烈。
六、控制罚没收入,保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主导地位
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的前提都是依法征收。在总量既定的前提下,税收和非税收入会呈现“跷跷板”效应。税收收入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而增长缓慢、停滞或是下降,会反衬出非税收入增加,但不能误认为这是用无序、不规范的罚没收入来填补税收收入的空缺。仍要保证税收在财政收入的主导地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建议控制罚没收入
1,在基层执法部门可以自由掌握罚没收入的尺度(罚与不罚、从轻从重)时,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要对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消防用品、汽车零配件(如刹车片)的商家从重处罚,但对于初次违法行为、不涉及实质性损害的违法行为要从轻处罚。2,是要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要把上述部门的人员、公务等专项经费与它们的罚没收入完全脱钩“即便今年罚没收入额排名第一,明年财政局也不会因此多拨一分钱”。对不执行该规定的,一经查出,处以重罚
3,是要修改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使得基层执法部门只能对小商小贩违法销售的冒牌、有害产品进行查处,而不是对它们摆摊、开店的行为进行查处,这样罚款冲动就失去源头了。4,加大监督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回笼资金的单位,停止发放票据,督促及时上交罚没收入
第3篇:涉税罚没收入
涉税罚没收入
涉税罚没收入,是指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税收犯罪案件或者违法行为所处罚金,没收、变卖、拍卖财产的价款,行政罚款,滞纳金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等罚没收入的总称。涉税罚没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已有,应当依法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另一部分是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办理税务犯罪案件中所作出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涉税罚没收入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所获得的收入,是税收的延伸收入,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它们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家和地方预算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机构,不仅税款要依法缴入国库,而且有关涉税的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滞纳金等也应缴入各级国库,各地方和有关部门不得私自截留。
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5条规定,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即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由税务机关按税种预算级次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将涉税罚没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严禁留成、返还、挪用,对于制止乱罚、滥罚、以罚代刑,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等,具有重要作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能自收自支,而应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在上缴国库时,要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该是中央政府的收入要上缴中央国库,该是地方哪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按规定入库,不能搞层层隐瞒,层层截留,违反财经法纪。
涉税罚没收入管理
涉税罚没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已有,应当依法及时上缴国库。但是,长期以来,罚没收入总有一部分被截留在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或者用于补充办公经费,或者用于增发福利,有的进入小金库、私人手中;还有些部门为了调动罚没人员工作积极性,默许将罚没收入提成,形成恶劣影响:一是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二是有些部门为了达到多留成的目的,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罚没标准,乱罚、滥罚,甚至以罚代刑。按照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政府的要求和分税制的需要,《税收征管法》规定,无论哪个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都应当缴入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
所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是指按照税款性质缴人某一预算层级的国库。如个人所得税应缴人地方国库,税务机关在征收后应将其缴人地方国库,而不能将其缴人中央国库。
公安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中明确规定,“凡属税务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刑事案件中,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应收缴的款项,并及时由税务机关缴人国库。” 目前基本上依照此规定执行。
《审计法》第44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审计的对象是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而不能是企业等纳税人。审计机关为查清被审计单位的问题可以到企业进行延伸审计,但不等于可以直接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处罚,但根据审计法有权对被审计单位即本级各部门、下级政府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审计机关对税务机关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对企业进行延伸审计时发现涉税违法问题,可以对有责任的税务机关处理、处罚,而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对纳税人处理、处罚。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财政、法院等也都没有法律赋予其税收征管实体权利,不能超越其法定职权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能,但都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执法,共同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健全税收司法保卫体系。
因此,公安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等在履行职务时发现的涉税问题,应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入库,而不能直接对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力。
涉税罚没收入是税收的延伸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税款的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征税过程中取得的罚没收入,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不得截留,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从此条可以看出,罚款和没收财物是惩处税收违法行为的一项措施,目的是为了教育纳税人,保障正常的纳税秩序,与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费支出和奖金没有任何关系。
第4篇: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日期】1989-10-26 【生效日期】1989-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年十月二十六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八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含违法收入,下同)和赃物变价款。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包括同级享有行政管理权的公司)、直属机构、非常设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承担执法任务的本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央在鄂承担执法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机关”,是指本省境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专门法院、下同)、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专门检察院,下同)。
第三条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所有执法、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所获的罚没收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部门和单位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者获得的罚款,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省和地、市、州、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本地区执法、司法机关的罚没收入。
中央在鄂执法部门(单位)罚没收入的管理,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应加强本部门(单位)罚没收入的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罚没收入凭证的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全省执法、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罚没收入凭证。但国务院、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六条第六条 罚没收入统一凭证的设计、印刷、发放、使用、保管、缴销、会计核算等管理规定,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检查本地区执法、司法机关使用和管理罚没收入凭证的情况。
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的经济罚款或没收的赃款赃物,都必须开具统一的罚没收入凭证。禁止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收据、便条等。违反此项规定的,受罚者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必须在得到举报后的十天内作出处理。
第三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加强对依法获得的罚没收入的管理,设立专用帐簿,专户存入人民银行,并建立严格的财物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对帐制度。
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执法、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赃款赃物,必须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处理。
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变价处理依法没收的赃物时,应与本地区的财政、物价、商业以及有关商品的专管机关会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处理罚没财物的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贪污罚没款、赃物变价款或赃物:
(二)以发奖名义变相私公罚没款;
(三)作价私分没收物:
(四)作价变卖处理没收物时,参与处理人员从内部选购物品;
(五)隐报截留、坐支挪用罚没收入;
(六)将罚没收入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
(七)用国库券、债券、奖券等有价证券调换罚没款;
(八)用自己的废旧物(包括零配件)调换罚没物(包括零配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执法、司法单位依法获得的罚没收入,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外,按月全额上交当地财政部门,作为地方财政预算收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移交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必须造册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理决定,应予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人民法院统一上缴当地财政。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海关、外汇管理局、铁路局等隶属中央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按照财政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省级财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执法、司法机关不得层层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除因错案可以退还罚没收入外,财政机关不得办理罚没收入退库。
第四章 办案费用的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罚没收入的收缴入库与核拨办案费用脱钩,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分别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级执法、司法机关所需的办案费用,由收缴罚没收入的主管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专项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为保证执法、司法机关有必不可少的办案费用,县以上财政部门应按财政管理体制,根据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按时核拨。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按执法、司法机关上缴的罚没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返回办案费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办案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按财政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执法、司法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精神奖励外,根据贡献大小,可发给一次性的奖金。发奖额度,按财政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积极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有功者;
执法、司法人员查缉破获重大案件有功者;
单位、个人协助破获上述重大案件有功者。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单位、个人,给予经济的或行政的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擅自印刷罚没收入凭证或使用非统一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没收非法所得;由有关主管机关对违法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承印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罚没而不开具罚没收入凭证的,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追回全部罚没财物,并视情节轻重,按适用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各项规定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其主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追回他们变相私分的款额。私分的赃物、从内部选购的物品,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处分。
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将瞒报截留、坐支挪用和将罚没款以私人各义存入银行的款项,财政部门应抓紧催缴入库,立即如数上缴财政,否则,财政部门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核实,由审计部门书面通知该单位的开户银行将其上述款项划转给同级财政。执法、司法主管机关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违法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财政部门和执法主管机关应当追回罚没款和罚没物,并给予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的行政、经济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肃履行国家赋予的执法权限和职责,秉公执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罚没工作。不得滥罚款,多罚款;不得徇私使被罚单位、个人逃避或减少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和各地各部门在此以前制定的有关罚没收入管理的规定,凡是与财政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财政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篇:关于罚没收入支出的请示
关于****年返还罚没收入的支出请示
市财政局:
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我市每年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20余次,由于检查范围广、时间长、频率大,因此经费开支较大。特申请拨付**万元,用于全市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经费支出(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费及专项整治费):
⑴ 织部署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召开各类会议支出费用**万元;
⑵ 检查活动燃修费用支出**万元; ⑶ 大隐患普查及督查整改**万元; ⑷ 大隐患整治配套辅助资金**万元;
⑸ 织各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活动费用支出**万元。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根据****文件精神,执法监察队伍必须配备必要的检测、防护装备。特申请拨付**万元,用于执法监察取证工具、办公设备、检测仪器,以及安全防护服等完善更新支出(安监执法装备购置费)。
依据《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安监部门必须及时的组织修订预案、开展演练、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特申请拨付**万元,用于应急救援建设支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
⑴ 修订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支出**万元; ⑵ 有针对性的组织各部门、行业进行专项应急预案准备和演习等支出**万元;
⑶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及时进行救援,配备必要的指挥、通信、运输等应急资源支出**万元。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第6篇:公检法机关罚没收入审计初探
公检法机关罚没收入审计初探
在我国,依法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执法机关分为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为政法机关。公检法机关的罚没收入是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依据有关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追回的赃款、赃物,是公检法机关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检法机关执法力度明显增强,罚没收入增幅较大。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加大对公检法机关罚没收入的审计力度,由于罚没收入的审计政策性强,内容比较繁杂、涉及面广。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审计人员应全面了解收缴罚没财物的主要种类和依据,熟悉罚没财物和追回账款、账物的管理形式和特点。
一、罚没收入的范围和种类
(一)罚没收入的范围
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称作罚没财物;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财物,称作追回赃款、赃物。由于公检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具有不同的分工,因而收缴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也具有各自的范围。公检法机关按工作职能的性质区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范围。
(二)罚没收入的种类
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和不予起诉的刑事、经济案件的经济处罚。如对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交通管理、卖淫、嫖娼、赌博等各种违法案件的罚款、没收物资和追回赃款、财物。
2.人民检察院对不予起诉的刑事、经济案件的处罚。如对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案件的罚没款物和追回赃款、赃物。
3.人民法院对刑事、经济、民事案件判决的罚款、罚没物资和追回赃款、赃物。
二、罚没收入审计内容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一)审查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是否合法
审查公检法机关收缴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审查有无财政部门颁发的《罚没许可证》,审查有无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和比例,有无超越职权范围进行罚款。审查地方政府及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向执罚单位下达执罚指标或指派公检法机关代收其他费用。审查执罚单位是否将罚没收入与执法人员奖金、福利挂钩,审计的重点是检查公检法机关在查处有关违法纪案件中有无“以罚代刑”,或应罚不罚、少收少罚,通过摊派、集资、转嫁办案费用和自立章法滥罚款的问题。在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进行合法性审计时,审计人员首先应全面地向被审单位收集和了解有关惩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法规依据。其次,可采用抽查的办法.调阅有代表性的案件卷宗。将案件的具体事实和制裁处理程序与有关法规相对照。以检查被审计单位在具体案件的处罚上有无提高标准“以罚代刑”和乱罚款的问题。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财物的合法性审计,政策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尤其是在具体量刑量罚的处理上,我们审计人员不能全面掌握案情和法律尺度,因此审计实施工作中,要依靠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办案人员的密切配合,充分掌握法律依据和全面了解案情,抓住裁定或判决的程序和具体量刑量罚标准进行审计。
(二)審查罰沒财物和追回贓款、贓物是否合規
審查罰沒财物的收入是否如數人賬,有無截留、隐瞞、坐支的問題。審查是否使用規定的統一罰沒收據。有無使用自制收據隐匿、截留罰沒收入問題,有無将罰沒款混同其他收入截留,有無自行規定罰沒收入提留比例,導緻機關職能部門和基層執法單位隐瞞截留。
(三)審查罰沒财物和追回應上繳國庫的贓款、贓物是否及時上繳财政,有無拖欠坐支挪用問題
國家雖曾三令五申明确規定罰沒财物和追回贓款、贓物要一律上繳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中截留坐支和挪用。但仍有一些部門和單位置國家規定而不顧。大量截留、坐支、挪用罰沒财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爲小團體和個人謀好處。因此,要把有無拖欠、坐支和挪用罰沒款和追回贓款贓物作爲審計的重要内容。
(四)審查罰沒物資的和追回贓物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挪用、調換、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的問題
按照國家規定,各種罰沒物資和追回贓物以及暫沒結案的扣留物資,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調換、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同時,還明确規定罰沒物資和追回應上交國庫的贓物,根據不同性質或用途,按一定原則處理。
三、罰沒款、罰沒物資、追回贓物的審計方法
(一)罰沒款的審計方法
我們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此項審計。
1.執法機關使用的罰沒款收據是否正确。根據各執法機關必須使用統一制發的罰沒款收據這個規定.我們要對被審計單位所使用的罰沒款收據進行清理核對。如發現有違反規定使用自制收據截留、坐支罰沒款的問題。就應嚴肅查處。一般來說,被審計單位凡使用自制憑證的,都想有意截留坐支,私設“小金庫”自行支用,在具體手法上又較爲隐蔽。因此,審計人員要廣泛收集情況,做深入細緻的調查,尤其是要把重點放在公安機關基層單位上,必要時可以采用突擊盤點現金的方法。
2.罰沒款是否及時入賬。使用罰沒票據雖然正确,但卻不及時結算入賬,被長期坐支挪用。公檢法機關的執法對象比較分散,罰沒款票據往往又散落在具體辦案人員手中,内部控制度不夠嚴密,有可能會出現這類問題,此外公安機關業務經費嚴重不足,有時也短時間坐支挪用。因此,在審查時,要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罰沒票據的領用、繳銷的内控制度,查對已使用憑證的繳銷情況,将憑證存根數額與賬面數進行核對。如果存根數額大于賬面數額時,就要認真追查沒有如數及時結算入賬的原因及沒入賬部分的罰沒款去向。
3.調閱并抽查違法違紀案件的卷宗。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采用調閱一定數量的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的卷宗,将應上繳罰沒款和追回贓款、贓物數額進行核對。從中發現有無不入賬問題。
4.審查罰沒款和追回贓款、贓物是否列入“罰沒财物”和“追回贓款、贓物”賬戶。有的執法部門和單位有意将罰沒款和贓款、贓物列作“暫存款”賬戶,任意坐支、挪用,這種作法是不能允許的,除令其調賬外,還要追回被坐支、挪用的款項。
5.審查罰沒财物是否及時上繳财政。按照規定執罰單位取得的罰沒款,應在3日内上繳國庫。但有的部門和單位由于罰沒款被坐支、挪用或擠占,因此,不能及時上繳而長期拖欠。在審查時,不僅要審查“罰沒财物”的賬面餘額,同時,還要與銀行存款餘額相對照,以确定拖欠部分是否被擠占。
(二)罰沒物資、追回贓物的審計方法
1.調閱被審單位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的卷宗中有關記載罰沒物資和贓物的清單。
2.将清單中所開列的,已按規定核準處理的罰沒物資和贓物的變價收入與賬面數額相核對是否相符。在核對的同時,還要審查罰沒物資和贓物的處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的問題。
3.對清單中所開列的,但暫未處理的罰沒物資和贓物的品名、數量與保管的實物相核對。在核對中,不僅要查明數量是否相符還要對實物的質量、規格、型号特征及新舊程度等都要認真驗證。以查明是否存在調換、挪用和丢失損壞等問題。4.審查追回贓款、贓物是否及時上繳财政。按規定執罰單位取得的贓款、贓物的變價收入等,也應在3日内上繳國庫。但有的部門或單位由于贓款被坐支、挪用或被擠占,因此,不能及時上繳而長期拖欠。在審查時,不但要審查追回贓款、贓物的賬面餘額,必要時要與銀行存款餘額相對照,以确定贓款、贓物的變價收入是否被擠占。
四、審查公檢法機關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審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罰沒票據領用繳銷制度是否完善.領用統一票據登記手續是否健全。繳款和注銷是否及時。
2.審查罰沒财物的驗收保管制度。罰沒财物的驗收手續必須嚴密,尤其是公安機關沒收的賭資,有關部門沒收的物資和追回的贓物,必須有兩名以上辦案人員在場,沒收扣繳的收據上要有被沒收或扣繳的當事人簽字。對驗收登記的物品要審查物品名稱、牌号、规格、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情况,是否做了详细记载.还要审查收缴的罚没物资和追回的赃物是否有专人保管,保管人是否做了详细记载,保管人是否认真负责的进行清点,在保管中,要防止丢失、霉烂变质。
3.审查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由于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办案人员工作繁忙,往往偏重于对案件查处而忽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交接和结算。因此,容易出现交接财物手续不清,交接结算不及时等问题。
4.审查扣缴款物的返还制度。对已经结案应予以返还的扣缴款物是否及时返还给原主.在返还实物凭证上是否具名签章,对找不到原主的扣缴款物是否按规定处理。
针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合规、有效等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出评价、分析,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
五、克服畏难情绪。提高审计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继续加大罚没收入审计力度
公检法机关地位高,权力大。罚没收入审计与其他审计相比较,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注意收集罚没收入审计法规和相关法规,并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政策、法规,做到从微观审计人手,强化宏观意识,站在一定高度看问题,放在大环境下分析原因。从政策制度上提出改进、完善建议。通过罚没收入的审计,从某些方面达到监督公检法机关依法执政.维护机关的尊严和形象,增强机关工作人员法纪观念,惩治贪污腐败分子的目的。(崔丽琴 冯维华,)
第7篇:新版收入自查报告
收入自查报告
第一篇:法院罚没收入自查报告
关于对罚没收入进行自查的报告
市中院:
按照你院及省高院陕高法明传(2020)xx号通知要求,我院对2020年以来的罚没收入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 统一组织
接到通知后,我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陕政法字(2020)33号通知及上级法院和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同时,通过召开有关庭室负责人会议,分解了自查任务,层层落实了自查责任。
二、自查的基本情况
1、罚没收入收缴情况。2020年以来,我院共收诉讼费xxxx元(其中2020年收诉讼费xxx元,2020年1—6月收诉讼费xxxx元);收缴罚金xxxx元(其中2020年xxx元,2020年1一6月
xxxx元);没收涉案财物xx件,无罚款。在缴款方式上,我院在银行设有诉讼费和罚没收入专用账户,所缴费用和收入均由缴费人或缴款人到银行缴纳,我院依据银行出具是缴款凭证再开具诉讼费收费票据或处罚收据。对缴至专用账户的罚没收入,我院已全额上缴国库。
2、纪律执行情况。近年来,我院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全面执行诉讼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收的 1
诉讼费和罚没收入均按照规定上交国库,未发现有隐瞒、截留、转移或坐支诉讼费和罚没收入,也没有利用诉讼费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问题。
近年来,我院的办案经费和办公经费已由省财政和县财政全额拨付,没有出现以诉讼费或罚没收入冲抵公用经费预算的现象,也不存在多收多返、少收少返的现象。我院也没有对个庭室和办案法官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或罚没指标,我院也未将罚没收入完成情况的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中。
通过认真自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诉讼费和罚没收入管理,从严把关,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足额收缴,按规定及时解缴国库,确保我院诉讼费收费行为和罚没行为的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第二篇:大山小学2020年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大山小学2020年春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我校通过学习灵山县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对2020年非税财政收入进行年度稽查的通知》精神,对我校非税财政收入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校建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教导主任为副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何世廉
副组长:滕跃
成员:张华权董迎芳韦雪维陈霞
二、我校根据县财政局、教育局的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编制了学校收支预算,通过学校公开栏等途径向教职工征求意见并付诸实施。
三、我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免收学生杂费、课本费等。
四、我校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所有预算外收入全额缴入会计核算中心,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我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均按实际发生数列支,无虚列虚报,无白条作为报销凭证。
六、我校无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帐外帐”等违规行为。
七、我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对学前、幼儿班特困生的生活补助工作。
八、我校各财政核拨款项均按规定用途使用,无改变资金用途、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
九、我校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发放奖金、补贴、津贴等用于福利方面支出的问题。
十、我校不存在收费、罚款等项目,没有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出转让等情况。亦无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特此报告
2020年3月15日
第三篇:北田中学2020年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北田中学2020年非税收入自查
报告
我校通过学习定兴县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对2020年非税财政收入进行年度稽查的通知》定政财收[2020]1号文件精神,对我校非税财政收入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于后。
一、我校建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马跃文
副组长:王强
成员:卞春海田立刚孙伟华
其中孙伟华是教师代表。
二、我校根据县财政局、教育局的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编制了学校收支预算,通过学校公开栏等途径向教职工征求意见并付诸实施。
三、我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免收学生杂费、课本费、住宿费。
四、我校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所有预算外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所收学生作业本费全额缴入会计核算中心,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我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均按实际发生数列支,无虚列虚报,无白条作为报销凭证。
六、我校无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帐外帐”等违规行为。
七、我校在信用社开设收支账户,经过了定兴县财政局、定兴县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取得了开户许可证,无重复开户、多头开户的问题。
八、我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对困难住宿生的生活补助的申请、审核、公示等工作,生活补助全额发放给家长。
九、我校各财政核拨款项均按规定用途使用,无改变资金用途、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
十、我校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发放奖金、补贴、津贴等用于福利方面支出的问题。
十一、我校不存在收费、罚没项目,没有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出让情况。
十二、无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特此报告
2020年5月20日
第四篇:某公司关于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自查报告(范文)注:该自查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各成员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描述,也可附相关的说(来源说明:w)明或证明材料。
××××公司关于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自查报告
2020年4月
根据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20﹞118号)的文件精神,和新区国资委4月15日专题会议要求,××××公司就本企业2020年至2020年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行上级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
1、本企业2020年不含领导班子成员在内的人均工资增幅为;
2、本企业2020年不含领导班子成员在内的人均工资增幅为;
3、本企业2020年不含领导班子成员在内的人均工资增幅为;
4、本企业2020年不含领导班子成员在内的人均工资增幅为;
二、本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执行情况
1、本企业属于:(请在括号内打“√”);
①以经营性为主的企业
②以功能性为主的企业
③其他企业(可具体描述)
2、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结构、水平如下:
3、本企业贯彻执行上级薪酬、考核相关管理制度情况如下:
4、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相关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5、本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包括持股数量、比例、来源和分红等)的情况如下:
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列支和发放情况1、2020至2020年本企业工资总额提取、使用、结余情况如下: 2、2020至2020年工资列支渠道、发放情况和实际水平如下: 3、2020至2020年工资外收入组成部分(包括福利性收入、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类商业保险等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列支渠道和实际水平如下:
4、本企业试行股份、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及实施情况如下:
5、本企业派遣制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临聘返聘人员收入分配情况如下:
6、本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填报情况如下:
四、企业执行工资薪金税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1、本企业2020至2020年执行工资薪金税收管理规定的情况如下:
2、本企业2020至2020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公司
2020年4月日
第: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入账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对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入账情况的自查报告
我行于***年***月***日到***年***月***日对已开办的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入账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开办的代理业务有:代发低保款、代收代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代收代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代发放农民种粮综合补贴、代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持资金、代发退耕还林资金、代收交警罚没款、通过财税库银系统代收国税、地税税费、代收烟草货款、代发职工工资、代收电费、代理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代理黄金、代理安贷宝等业务。
(一)代收电费业务
代收电费业务是我行与供电公司合作的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为:每笔0.30元(含税)。
(二)代理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
目前我行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开办了此项业务,2020年一季度,共办理各企业委托的代理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143笔。
(三)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是我行与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开办的业务,目前主要代理小额贷款意外伤害保险、财产基本保险、车辆保险业务。其中,“安贷保”保费为贷款金额的28%,按保费金额的25%收取手续费。
二、组织开展情况
为确保此次代理业务自查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我行新业务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稽核部各抽调一名人员,利用两天时间对我社涉及的代理业务收入入账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
三、自查结果
通过对我行代理业务收入入账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目前开办的代理业务手续费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入账,不存在帐外核算和经营的情况;且均能按规定出具正规发票。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行将继续严格按照总行的相关制度及规定对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入账的相关工作进行重点监管,严格核算、及时入账,并在每季度终了对代理业务入账情况进行自查,确保代理业务的审慎合规开展。
关于对罚没收入进行自查的报告市中院:按照你院及省高院陕高法明传(2011)XX号通知要求,我院对2010年以来的罚没收入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
罚没收入一.基础定义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主要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涉税罚没收入涉税罚没收入,是指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税收犯罪案件或者违法行为所处罚金,没收、变卖、拍卖财产的价款,行政罚款,滞纳金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等罚没收入的......
【发布单位】81802【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日期】1989-10-26 【生效日期】1989-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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