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管理整改措施(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枪支管理心得体会”。
第1篇:枪支管理
1.背景分析 1.1业务现状
警用枪支是一种震慑犯罪的特殊工具,因此警用枪支的管理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公安机关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如果监管工作不到位,不仅不能及时地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震慑,严重的还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至上性。目前大多警务公务用枪多采用人工管理、核查登录的手段对枪支的存放、出入库、运送、使用、携带、回收等环节进行监控与管理。随着涉枪刑事案件的增多,国家加大了对警用枪支的管理力度,公安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但由于历史原因,现行枪支管理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警用枪支管理问题不容忽视。1.2目前问题
警用枪支在现实应用中普遍存在诸如下述的担忧或烦恼: 枪支失踪? 是谁提取了或还回枪支? 枪支何时被取走或还回? 哪一把枪支取走或还回? 是否有权取走枪支? 枪支交回而不被察觉? 枪被错放而难以查找? 枪支对应的人员或枪柜,长年累月是否有人员、物质的详细记录 数字化枪架人为、非人为侵入是否察觉? 异地对数字化枪柜是否能管理? 2.解决方案 2.1适用范围
创羿枪械智能管理解决方案为公安机关枪械智能化使用提供解决之道,运用射频识别技术,人脸、指纹识别比对,智能分析等技术,以及完备的软件管理系统,建立起公安系统枪械管理的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枪支弹药管理的智能化、人性化、信息化。
2.2方案概述
解决方案主要实现了对枪支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批、规范枪支的领取和归还登记;实施监控报警系统可对出入柜的枪支进行监控,对非法的开门、枪支离位以及枪械使用超时等情况进行本、异地报警,并可随时查看枪支的动用和报警记录;查询、统计枪支、人员、报警等信息,使信息的获取准确、及时、全面。
3.核心应用
3.1取枪还枪流程:
取枪时:当警务人员需要执行任务用枪时,通过申请后,需要在智能枪械柜处通过指纹及人脸识别打开柜门,在枪架的感应开关处刷自己的身份识别卡,当感应到警务人员具体身份时,对应此警务人员枪械的电子锁随即打开。警务人员即可取走枪械执行任务。同时,智能枪械柜会将具体的取枪信息,通过网络传送到后台管理平台,以便平台及时查询部队用枪情况。
还枪时:当警务人员执行完任务还枪时,需要在枪架的感应开关处刷自己的身份识别卡,当感应到警务人员具体身份时,对应此警务人员枪械的电子锁随即打开。警务人员即可放入枪械架。同时,智能枪械柜会将具体的还枪信息,通过网络传送到后台管理平台,以便平台查询部队用枪情况。
非授权取枪报警:当取枪人如果在非授权(指的是不是合法人或合法时间)的情况下进行取枪,系统会及时启动报警系统,通过报警器以及短信发送的方式将取枪信息发送给相关人。3.2控制中心
枪械管理系统Web 服务中心可以为用户提供远程查看和管理单位、人员和枪械相关信息的平台。枪械管理系统Web 服务中心面对的用户对象是部局级、总队级、支队级、中队级以及派出所等各级别单位的枪械管理人员和想要掌握本单位及下级单位详细情况的各级单位领导。因此,枪械管理系统Web 服务中心的用户分为管理员和审查员两类。其中,管理员具有对本单位及其下级单位的所有人员、单位、枪械信息的修改和管理权限,并可对下级单位的动枪申请进行审批及对下级单位管理员的权限进行下发和解除,而审查员只具有对各类信息的查看权限。被授权的上级部门也有相应的权限访问枪械的使用的情况,同时也可通过系统软件设定哪些部门能够访问哪些页面。
本地控制中心主要由枪械管理监控端实现了对枪械的实时动态实时监控、非法动用报警、基础信息管理、枪械动用使用管理以及对开关枪械柜的指纹管理等功能。实现枪械申请——审批——验证——出库——到岗——回库每个流程可控可查。4.优势说明
1)提供枪械管理软硬件整体解决方案,提高警务管理的人性化。
2)取枪、还枪数字化自动登记功能,枪支实时在位检测,枪支使用全程可控可查,减小枪械使用犯罪风险,实现枪械管理流程的电子化。
3)实现人脸,指纹识别安全认证模式,支持应急备用钥匙,两把钥匙协同开门应急机制,在枪械使用上更加可控化。
4)支持子系统独立,联网运行多级联网监管枪支信息,支持分组,分级授权管理,实现监管透明化。
5)延期换枪报警;支持柜体震动,晃动等非安全状态报警功能,实现枪械管理报警智能化。
第2篇:枪支管理条例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56 号 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一九八一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凡的气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
第九条 各种枪支,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
第十条 各单位购买军用枪支,应当将购买枪支和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向国家指定的机关申请价拨。
购买各种射击运动枪支,需经上一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
购买猎枪和注射枪,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经销猎枪的商店,需在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注册。
除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枪支、弹药。
枪支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枪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证。
第十三条 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有历史意义的枪支,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登记,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机场、交通沿线以及其他规定不准鸣枪的地区任意鸣枪。非狩猎区禁止鸣枪打猎。
第十五条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不许携带枪支时,持枪人员应当将所带枪支交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
第十六条 各种枪支均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集体持有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支、弹药分别存放、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
枪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现场。
第十七条 持枪单位和持枪人员不准私自将枪支、弹药赠送、转借他人。持枪单位撤销或持枪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将枪支交还发枪单位,并将持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
持有猎枪的人,迁离原住地县、市时,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凭携运证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新的持枪证。
第十八条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事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运输证。运到目的地后,凭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申领持枪证。
第十九条 从国外携带猎枪入境,必须事先经常住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换领持枪证。
携带猎枪出境,需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出境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换领持枪证。
第二十条 各单位以不堪使用的报废枪支,要登记造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送验登记清册,并作彻底毁型处理后,由销毁单位派人监督,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定的冶金工厂回炉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发射金属弹凡的气枪,体育部门用射击运动的,按射击运动枪支管理;狩猎单位用于狩猎的,按猎枪管理。个人购买和持有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也要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持枪证,持枪通行证,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县、市公安局签发。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区非军事系统枪支的佩带、使用、保管、变动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外国人的枪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携带枪支来华,必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向驻在地的市公安局申报,办理枪支登记。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所有的枪支,除猎枪可在狩猎场的使用外,一律不得携出各该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携带枪支出境,应当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驻在地的市公安局注销,申领携运证。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将携运证交出境地边防检查站。
第二十五条 外国党、政、军、议会代表团成员及其警卫人员携带枪支来华,必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接待单位申报同意,由接待单位通知边防检查站,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外国体育代表队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前来我国参加射击运动比赛活动,必须事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给 携运证。到达比赛地后,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离开时注销。途经我国的,必须事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委员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 通报边防检查机关,由入境地边防检查站所将带枪支加封过境。
第二十七条 外国民航飞机和外国船舶上携带的枪支、弹药,在飞机、船舶进入我国口岸时,由边防检查站予以封存,出境时启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来华的外国人,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管部门和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以 外,一律不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凡携带枪支、弹药的,在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暂时封存在口岸,出境时发还本人,或由携带人退运出境。经批 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过境的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加封过境。凡未向海关申报的,一律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华购买猎枪,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或接待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向购买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购买证,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商店凭证购买。
处
罚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公安部发布施行,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施行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1年04月25日 实施日期:1981年04月25日(中央法规)
第4篇:枪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
(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
(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配枪管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第十五条 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持枪证;
(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
(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
(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
(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第十七条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第四章 训练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第二十一条 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第五章 储存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
(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三)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柜),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第二十七条 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
(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
(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领取交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 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
(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
第七章 勤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从配枪民警中选配专(兼)职枪械员,负责枪支维护、保养等勤务保障工作。
枪械员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枪支故障,报告枪支损坏、弹药超过有效期等情况,提出采购维修、保养枪支设备、工具的意见。对损坏的枪支,及时提出报修、报废意见。
第三十四条 集中储存保管的枪支,应当按月维护、保养。个人保管的枪支,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维护、保养。实弹射击后或者被水侵蚀的枪支,应当及时保养。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储备一定数量的枪支,用于反恐处突应急任务需要。应急调拨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收回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和报废枪支的型号、枪号、数量及超过有效期弹药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严格登记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收回、报废枪支集中销毁,所需经费纳入武器装备经费预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所属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
(二)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情况,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三)配枪民警日常教育和训练、考核情况,实弹射击训练用弹量是否符合要求,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的培训考核情况;
(四)配置枪支弹药库(室、柜)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落实值守、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制度情况,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逾期不交还枪支的情况;
(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
(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档案、台账,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违规问题、安全隐患,予以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配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对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力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九章 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配备枪支的;
(二)不按规定对所配枪支加载电子枪证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保管枪支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审批登记制度的;
(六)擅自购置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配备、调拨公务用枪的;
(二)未按规定对配枪民警进行条件审查或者训练、考核的;
(三)未按规定取消民警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枪弹痕迹、核发持枪证或者组织加载电子枪证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配枪民警、枪管员、枪械员违反本规定,在调查期间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待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务用枪配用弹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枪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5篇:枪支管理制度
枪支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防止和杜绝枪支、弹药等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甘肃省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制定的枪支管理“四不准”、使用“五不准”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枪支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枪支、弹药的出入库手续和子弹消耗的登记手续。
三、严格控制配枪范围,严格枪支借用必须由借用人亲自填写申请报告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队长)批准,任务执行完毕及时交回,不得他人代替借领、代交或保管。
四、严禁利用公务之便带枪饮酒、狩猎、任意鸣枪或玩弄枪支,严禁携带枪支进入娱乐场所。
五、严禁将枪支、弹药转让、出售、私自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严禁用枪、弹交换其它物品。
六、持枪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必须将枪支、弹药和持枪证等交回。
七、枪库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专人看守值班,管理人员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值班人员要二十四小时值班,做到不空岗、不空时,按时接交班。
八、枪支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检查、擦拭保养,并与枪库值班人员经常检查安全设施。
九、持枪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枪支丢失、损坏等事故的按枪支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6篇:管理整改措施
云南藏雄酒业有限公司
生产和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尊敬的冯总、刘总、公司懂事会:
首先感谢对我的信任,根据目前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状况,我作了如下分析,提出了相应整改措施和意见,如有不对的地方请谅解并给予指正。
过去一年来,由于公司工作人员调整过快,出现了管理脱节,不能执行原有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文件的情况,现在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管理团队不健全,生产组织不清晰。
2、质量管理脱节,没有相关工作人员,没有执行相应管理文件和记录。
3、员工培训学习脱节,对工艺、质量、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不了解。
4、仓库和现场定置管理混乱,工序出现交差,造成了质量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整改措施如下。
一、重建管理机构:如下图
二、重建管理团队:
1、周廷轩为总工程师,负责产品开发、工艺技术管理。
2、生产车间设三个代理组长:锅炉、维修车间和积三,白酒车间,灌装车间和菊香(洪珊珊为助理)。
3、设立质量部独立开展工作,余正军为qa兼qc。
4、物控张春,负责仓库和物资管理。
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管理体系。
1、重新建立smp文件,sop操作程序和生产、质量、检验记录。
2、对员工培训上岗。采取建立一项制度,培训一项的措施,以学习培训方式规范管理。
3、开展整理、整顿为主的内部环境治理。
4、开展产品的生产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
四、改进内部控制:中心思想:以质量体系管理为主线,渐进式的推进。工作核心:整理,整顿,清理。
1、物控管理:一步步整理、清理。仓库分三类:原料、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先消耗原有的包装材料和辅料。重新确定仓库区域和位置,重新定置。
2、生产现场定置:重新确定工序管理范围,第一步先把在车间内包装材料用完,不用的清理出去,归还到仓库。第二步整理工作现场,定置工具、器具、临时用品、原材辅料放置区域。
3、分段建立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培训记录等并正常使用,建立质量档案。
五、硬件上目前急需改进的地方:
1、防鼠:主车间一、二楼,仓库增设防鼠板。
2、二楼区分洁净和非洁净区,增设更鞋和更衣设施。
3、防蝇:二楼增设防蝇帘,一楼增设防蝇帘和纱窗,排污口增加铁丝网。
4、将目前直接与酒接触的塑料管道、用具更换为不锈钢制品。
5、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为谢
苟克明
2014年4月20日
第7篇:管理整改措施
管理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塔吊管理整改措施
鉴于目前1#吊和2#吊的两次事故,更为了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起重机械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和生产的进度,确保施工生产员工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现根据本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整改措施:
第一条: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第二条:风力达六级时应停止吊装。
第三条: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四条: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第五条: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表1
钢丝绳断丝折减或报废标准表2
当钢丝绳出现以下现象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钢丝绳中有一整股折断时,该绳应立即更换。
2、断丝数目在使用中增加很快时,应立即更换。
3、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时,应立即报废。
4、钢丝绳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形态时,应立即报废。
5、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时,应立即报废。
6、吊赤热、熔化的金属或酸、易
燃易爆物品时,钢丝绳报废受力折减表中的数值减半。
第六条:钢丝绳与带电供电线路要保持一定距离,至少要大于2米,严禁与电线接触。
编结绳扣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三个。
第七条:地锚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规格和位臵设臵,如发现有沟坑、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第八条: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其应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绳卡应用范围
注:搭接时绳卡数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第九条:使用二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等措施。
第十条: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用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第十一条: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和停留在钢丝绳可能弹及的地方。
第十二条:起吊物件,应合理设臵溜绳。认真执行塔吊“十不吊”准则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超负荷不吊 歪斜拉吊不吊 光线阴暗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捆绑不牢不稳不吊 吊物上站人不吊
重物边缘锋利无保护措施不吊 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 重物超过人头不吊 安全装臵不灵敏不吊
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一、各塔吊司机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每台塔吊必须有人24小时待命。
三、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违章操作。
四、严禁上班时听音乐上网,看电子书,睡觉,用对讲机闲聊。
五、每天上班前必须检查各部位螺栓;制动装臵;润滑情况;钢丝绳等,并做好记录。
六、下班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锁好大臂。
七、管理人员必须要每日督促,检查每台吊工作状况,根据情况不定期分别对各吊操作工喊话,提示不要睡觉,上网,听音乐等。
八、管理人员不定期到各楼顶部,查看吊工工作情况。
九、每周召开一次塔吊专项安全会议,提高安全意识,保证塔吊安全运行。
十、给各吊操作工发放《塔吊自检记录本》,做好每日记录,把安全挂在心中。
鞍矿万合项目部2014年7月11日
旭日西社区传染病报告管理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要求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报告
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奖罚制度并落实到个人,使用统一规范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检验和影像登记,要求各医疗机构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公共卫生科具体落实,把疫情管理列入医疗机构年终考核评分内容。
二、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督导检查
定期组织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对我县各相关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三、加强日常管理,提高报告质量
要求各医疗机构疫情管理人员每月对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着力发现传染病报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加强各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医生的培训,让医生了解最新的诊断标准,提升传染病的诊断能力,规范门诊日志和
出入院登记及化验登记的书写,防止出现普通腹泻写成感染性腹泻,陈旧性肺结核未注明等情况导致漏报。
学校管理整改措施
根据双评工作活动结果,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提升我校领导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人文素养,为全校师生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规范的育人环境,促进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现存差距
1、学校领导班子的创新意识还不够,工作主动性不高,工作不深入、不细致,管理的理论水平和管理意识还不高,没有科学、精细、规范的管理经验。
2、教师对新课程改革还没有完全适应,教师的课堂教学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上,现代教育技术水平应用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来,3、教育教学管理不规范不精细,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
4、党员先进性和学习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改进目标:
1、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
2、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3、保证学校安全和正常秩序
三、改进重点
1、领导创新意识和工作作风
2、学生养成教育、行为习惯
3、教学理念、教学方式方法
4、安全工作
四、改进措施
抓好党员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
1、坚持把师德教育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树立正面典型,用身边的人和事带动全校教师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乱收费等违纪事件的发生,努力塑造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
2、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转换角色,增强责任感。引导教师
阅读教育经典,研究教育案例,撰写教学心得,全面提高教师教育理论水平。
3、注重学习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继续做好校本培训工作。开展“争先创优”和党员干部廉政教育活动,每周保证学习一小时,并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每学期阅读一本教学专著。
4、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认真组织理论学习,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理论水平;开展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抓好教学基本功;继续开展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锻炼他们的课堂教学能力。同时,有计划地安排青年老师走出校门听课,与名师接触,感受大师风采,寻找成长的灵感。
5、加强对骨干教师培养,为他们的成名搭建平台。积极创造机会让骨干教师上观摩课、专题讲座、参加各类竞赛和课题研究等活动,让他们在实际锻炼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养和知名度。
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1、加强备课管理,提高集体备课效率。由教导处重新规范备课要求,确定好集体备课内容和操作步骤,提高集体备课效率。同时加大对备课过程的检查力度。
2、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向课堂要质量。强化课堂组织教学,加强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利用多种手段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教导处要加强教学指导,每月要进行教学常规检查和专题调研,从关注“教”转向关注“学”,不断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以学论教。
3、加强作业管理,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教师要精心设计作业,严格控制作业量,倡导分层练习,作业设计要突出拓展性、开放性、实践性、综合性、应用性,及时批改和反馈。
4、加强听课力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实行“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为内容的随堂听课制度,领导和教导处要安排每周一到两次的随堂听课制度,校领导和教导处人员要深入到各班听课,了解教学情况,解决教学中碰到的问题,扎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5、加强质量监控,注重过程管理。教导处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各学科的质量进行调研,及时深入了解反馈情况,认真做好单元检测,有效控制质量过程。
6、抓好毕业班教学工作:继续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管理,把好毕业班的教学质量关。一方面对学生加强思想教育,稳定情绪,提高信心;另一方面要注意认真钻研教材,探讨教法,研究题型,注意减负增效,提高教学质量。
7、扎实开展教研活动。充分发挥学校课改实验学校、课题研究的传统优势,提高教研实效。进一步完善年级组、力求“备课、说课、上课、评课”四重视。学科教研组要经常性地开展学习有关理论,互相听课、评课,疑难问题探讨,集体备课等小型多样的活动,教导处要统筹安排好教研活动,要让教研成果更好地指导课堂教学,让教研能为提高教
学质量服务。
8、加强体艺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9、以学生为本,抓实基础,培养能力,张扬个性,努力使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创新。、加强养成教育,提高德育实效
1、加强养成教育,建设“文明校园”。开展卫生、文明礼貌、普通话等养成教育的专项训练,形成优良的校风、班风和学风。
2、充分发挥团队组织的活动载体功能,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教育活动。根据学校德育工作的需要,开展演讲比赛、歌咏比赛、心理健康剧展演的活动,丰富学生精神生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3、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交流会,开好主题班会观摩,增强班主任管理意识、责任意识、育人意识,营造全员育人氛围。继续开展优秀班主任评比,鼓励优秀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
4、加强家校联系。通过召开家长会、家长学校、致家长公开信、家校联系卡等方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交流,让家长共同参与教育孩子。
5、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塑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增强校园文化内涵,倡导自强不息的学校精神。
规范后勤管理
1、推进后勤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大宗物品实行公开透明制度。
2、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做好学校财务公开。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精打细算,做到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认真把好学校财务关。
3、对学校校舍、财物和用电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加强校舍、财物的维修与检查。、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打造平安卫生校园
1、组织师生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及安全知识,提高学校师生安全防范意识与自我救助能力,树立安全意识,把安全放在首位,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2、定期检查,及时整改,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搞好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
关于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工程项目是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对象,是企业实力对外展示的窗口,是企业生产和管理的基本点,是企业良好经济效益的源泉。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很多施工企业都在寻求一个能加强施工项目管理的好办法,所以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中心,提高工程项目管理运作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关键。当前的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不能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我结合这几年来对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
经验,就工程项目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如何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出一些措施建议。
目前我公司在工程项目上存在的几点问题及整改建议:
一、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方面
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是指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代替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总承包企业可以将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目前我们公司工程的承包方式大多是施工总承包模式,负责现场的整体施工管理,由于我们公司人力资源有限,很多土建工程都是分包给包工队的,这样本来就微利的施工项目,只能收取几个点的管理费用,大部分利润都被分包队伍拿去了。对我们企业的收入影响很大,几年前我就曾经提出,公司需要成立相应专业的分公司,所以专业的施工任务都应该由我们施工自己组织完成,可以外雇一部分人员,但所有
专业工程不在分包,这样分包工程的利润就没有外流,我们只要管理好外雇人员,降低施工成本,就能大大提高工程项目的利润,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奠定基础。目前我公司已经成立了土建分公司、筑炉分公司、机械安装分公司和综合分公司,我觉得非常好,希望公司继续努力,继而成立电气仪表安装分公司,这样以后再承包项目,我们就完全可以自己组织施工了。当然,要设置灵活机动制度,根据市场需求随时调整我们公司的结构,以适应市场瞬息万变的特点。
二、人力资源方面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公司最近几年非常关注大学毕业生的培养,每年都招收一批大学毕业生,形成人才储备和人才梯度的格局。这种想法是很好的,每个企业都是这样,有人退休就得有新毕业生补充进来,必须做好人员的交替,才能保证企业的发展长久不衰,但事实情况有些出入,我们每年都招大学毕业生,可是每年也都有大批工作业务很熟的工作了四五年的毕业生辞职,有些人说我们企业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一旦成手了可以独当一面了就都跳槽去别的企业了。这是一种悲剧,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感觉不外乎有以下几点:
1、业务水平提高与收入不成比例。通过四五年的学习与锻炼,这些毕业生已经可以胜任一些工作了,有些甚至可以独当一面了,但是收入水平没多大提高,随着年龄的增长,这其中很多人都已经成家立业了,那么结婚买房、娶妻生子是很自然的事情,可是支出也大大增加了,抚养孩子,还住房贷款,现在的收入不足以满足生活需要,并且有的企业给出了更好的待遇,所以为了生活需要,他们只有辞职了;
2、还有一些外地户口人员,想在本地成家立业需要更多的成本,他们感到企业给不了他们想要的,所以只有趁早辞职,回家乡发展了。
另一方面,是关于企业职工的,这几年,大量筑炉工要陆续退休了,但是,我哦们公司职工出现了断档很严重的情况,目前大部分都是五十岁左右的,三十到五十之间的非常少,那么过个几年当目前的职工退休了,企业就没有在职工人
了,怎么办?毕竟焦炉砌筑需要大量筑炉工。现在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了。
针对以上问题,我觉得需要马上制订方案以应对此种现状。首先,针对管理技术人员,要根据贡献大小、付出多少定薪定岗,使公司的管理人员有了工作动力,实心实意为企业效忠;其次,针对职工断档情况,目前必须马上招收一批三十到五十岁之间的农民工,与他们签订用工合同,来弥补大批筑炉工马上退休的空缺。而且以后每年坚持招一批农民工,确保新老职工交替;再次,目前有一些少数工种是企业退休或者下岗的员工,我们应想办法使这些人加入我们公司,弥补我们公司少数工种的空缺,增强企业实力,以应对各种复杂的项目,免得临时抱佛脚来不及;还有一点就是公司应该利用冬季休息时间或者施工淡季,对技术人员加强培训,加强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好的施工工艺共同分享,提高每个技术综合的素质。
三、施工成本控制方面
成本是企业效益的源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消耗在施工现场最大,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施工现场改善人、物、场所的结合状态,减少或消除施工现场的无效劳动,尽量减少设备占用时间,提高机械设备利用率,减少施工材料消耗,这是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节能降耗,节支增收的主要工作内容。因此,抓好施工现场管理意义重大,是施工企业不断降低施工材料消耗、提高工程实体质量,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合同工期履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最重要途径现场管理是施工企业各项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先进典型和样板的影响作用不容忽视,要抓好施工现场管理,更需要学有样板,用典型引路。
运用经济手段,严格现场管理检查与考核,运用经济手段严格施工现场管理的检查和考核,是推进现场管理的重要手段。
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用工数量及用工天数,不是关键工作,尽量减少夜间施工,毕竟夜间工人工作效率低下,但是成本还是成倍增加的,比如焦炉基础的施工,如果三个月的工期,那么有三十个钢筋工基本能保证完按工期完成任务,如果两个月的工期,那么就务必增加钢筋工人的数量,所以必须按照施工进度安排施工人员数量。施工成本和施工进度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建筑施工安全关系到建筑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当前要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地遏制建设领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幅度减少伤亡事故和
死亡人数,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施工安全无小事,凡是涉及建筑施工人员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事情,再小的安全问题,也要竭尽全力去办。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牢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所以坚持施工安全无小事,就是要坚持把广大建筑施工人员的根本安全和利益,作为建筑主管机构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施工安全无小事,就是要彻底转变陈旧的管理机制和作风,关心建筑施工人员安全,倾听建筑施工人员呼声,把广大建筑施工人员作业环境的安全要求和愿望,当做建筑主管机构管理监督的第一信号。
建筑施工安全极其严竣;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目前项目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队
伍建设以及监管工作亟待加强。故而对待施工安全不可掉已轻心,侥幸对待,但解
决问题不能只治标,应抓源头、抓重点、抓重大隐患、抓造成群死群伤的萌头,降低施工现场事故的发生率,一方面也降低了施工成本,提高了利润率。
针对项目管理我还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选准项目经理和建好项目管理层是关键
在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含量、单价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本微利的项目却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而本应盈利的项目却反而亏损,其关键原因取决于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层的素质。
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代表人的委托,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整改项目的水平,俗话说得好:“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一个业务水平,项目管理水平较高的项目经理,才有可能把整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协调好。因此,选拔项目经理,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做到不拘一格,唯才是举,对项目经理实行职业化管理。项目经理应从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中选拨。要制订项目经理聘任制度,健全项目经理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的责、权、利、险,遏制不良现象。同时要加强项目经理后备人选的培养和作风建设,让他们有机会在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岗位上锻炼,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一个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实施,选配好项目经理的同时,关键是组建一个精干高效的项目经理班子。项目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弹性化,对项目部管理层人员要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阶段的要求,在各项目之间合理组合和有效流动,实行派遣与聘用相结合的机制,根据项目大小和管理人员性格、特长、管理技能等因素科学组合,以保证项目部
管理层团队能力的有效发挥。
二、施工项目质量责任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随着各建筑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关系到一个企业的信誉,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在施工项目的管理上应予以重视。施工项目的管理者应具有较高的素质,在内部质量控制上应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的管理,以建造出一流的产品。提高项目经济效益,进而为企业的长久发展做出贡献!
项目中的质量责任制是明确规定施工项目的每一个职工在质量工作中的任务、责任和权利,通过建立质量责任制,把质量工作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工作岗位,使质量工作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职责,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检查有考核,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质量管理工作系统。
质量责任制必须与经济责任制相
联系,做到“质”与“量”相统一。规定项目经理要对本现场内所有单位工程的质量负责:总工程师要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负责;现场施工员、质检员、特殊工种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实行总分包的项目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同时,项目经理要对参加本项目施工的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领导本项目施工的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颁发的工程质量规定、规程、制度和措施并进行检查;组织本项目开展质量自检、互检和质量分析,对重大质量问题组织攻关;对于在质量工作中做出贡献者,要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对于违反责任制的规定或造成事故者,要予以适当的惩罚。
三、转变传统经营理念,选择最合适的经营战略
现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绝大多数具备多种产品生产的资质和能力,本身就具有多元化的特征,究竟采取哪种经营方式,只有最能促进企业发展的方式才
是最合适的。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经营方式的时候必须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深入了解专业化经营及多元化经营的特点,二是深刻把握市场的发展趋势,三是精确考量自身的综合实力。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企业正确地选择其发展道路。
四、盘活固定资产,向资本运营型管理转型
从长期的发展来看,国内钢铁焦化行业得到充分发展之后必然会有一个回落,建筑施工企业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面临施工任务不足的境况,因此企业要开始注重企业的资本运营,力争早日由生产经营型管理向资本运营型管理转变。作为施工企业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尽量让固定资产运转起来,这包括闲置的设备、房产、地产等。对于闲置设备可以通过内部租赁市场的功能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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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灵活用好流动资金,自己主动创造市场,选择比较好的政府项目进行投资,既充分发挥了施工企业的建设优势,又可以取得比较高的资金回报率。
总之,建筑企业无论是面对建筑市场相对繁荣的今天还是未来市场即将萎缩的明天,都有必要顺应潮流,未雨绸缪,以先进的理念引导企业的改革和创新,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十二分公司赵洪兴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2014年3月5日,豫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领导到工地督导工作,发现我项目部4点班跟班人员杨旭未在井下跟班。针对此次事件,我项目部积极开展专项整改行动,制定措施如下:
一、强化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不能只停留在口头,要切实落实到行动,要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项目部要求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认识到值班跟班制度的严肃性、严厉性,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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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到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否决一切的极端重要性。认真查找自身薄弱环节和安全管理中的死角、盲区,在安全管理工作上要密切配合,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实行安全双基考核,以制度落实带动制度完善,以制度完善带动制度落实,从根本上严格执行值跟班制度,建立全面细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零目标。
二、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提高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尤其不能放松值班、跟班制度的落实。项目部成员认真学习安全管理知识及制度,查漏补缺,同时通过双基考核等手段,书面检讨等形式,使之进一步加深印象,从而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工作中麻痹大意、毫不在乎的不良心态,从小时做起、从细节抓起,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从而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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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
项目部班子成员要深入井下现场,指挥安全生产,并对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指挥调度,跟班人员必须在井下跟班,填写跟班记录及入井记录,并根据立井施工特点对薄弱环节和容易出现问题的工序实行实时监察、不定时巡查,对脱岗、习惯性违章等主要违章现象加大处罚力度,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不在现场空口而谈是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也解决不了安全问题,只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手勤、腿勤、口勤,不怕麻烦,常叮嘱、多检查,才能实现安全生产零目标。
四、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跟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上同下,对各种安全隐患绝不放过,查出的隐患一定要找到原因并及时整改;跟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并组织消灭各种隐患,及时阻止各种违章行为。同时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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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全隐患检查制度,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事故违章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同时把违章当事故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制度执行监管力度,做好每周一次的安全自检工作及不定时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熟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是安全管理工作是
不容许有一点过失的,安全为天,安全是命,安全管理工作不存在亡羊补牢,只有绷紧精神,高度重视,才能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零目标。我项目部今后一定会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值班跟班制度的落实,请领导拭目以待。
2014年3月6日 河南富昌矿建第三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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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分析 1.1业务现状警用枪支是一种震慑犯罪的特殊工具,因此警用枪支的管理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公安机关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如果监管工作不到位,不仅不能及时地对违法......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1、严格枪支的保管,使用和查验制度,对枪支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两次,在枪支检验情况表上如实登记。2、对配发枪支的民警,必须做到随身携带,严禁将枪支存在家中或......
中国人民银行枪支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枪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枪支管理,确保保卫干部和专职守卫押运人员(以下简称保卫守押人员)依法正确使用枪支执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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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概述针对监狱武警岗哨枪支管理,实现对岗哨枪支在位情况的管理,防止哨兵枪支盗抢或携枪外逃。具体需求如下:● 枪支离开设定范围时,向值班员告警(声音或图像)● 防拆卸告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