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应急预案张民华_三门峡市地形地貌

应急预案 时间:2020-02-29 09:29: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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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三门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作为市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副市长。

市减灾委副主任:三门峡军分区参谋长、市民政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市科技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市商务局副局长、市水利局副局长、市地震局副局长、市气象局副局长。

市减灾委成员:市纪委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市扶贫办、市金融办、三门峡供电公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红十字会、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中国电信三门峡分公司、中国移动三门峡分公司、中国联通三门峡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和8个救灾工作组,市减灾委办公 3 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省减灾委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承办省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3 救灾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按照职能和担负任务组建灾情评估、救援和转移安置、工程抢险、灾民生活物资保障、治安保卫、医疗卫生、恢复重建、宣传报道8个救灾工作组。

2.3.1 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园林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科技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评估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

2.3.2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水利局、卫生局、扶贫办、安监局、三门峡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负责救援和抢救国家重要财产及设施;协调灾民的安置转移。

2.3.3 工程抢险组:由市住建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局、水利局、三门峡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三门峡供电公司、中国电信三门峡分公司、中国移动三门峡分公司、中国联通三门峡分公司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水利、电力、通讯、供电、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

2.3.4 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2.3.5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三门峡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2.3.6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卫生局。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做好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2.3.7 恢复重建组:由市民政局、住建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交通局、水利局、扶贫办、金融办、国土资源局、三门峡供电公司、地税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民政局。负责帮助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协调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协调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

2.3.8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市政府信息科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委宣传部。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2.4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2.4.1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减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灾情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进行救灾款物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2.4.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特、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2.4.3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灾害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2.4.4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4.5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做好水情、汛情、旱情的预报和监测;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资源调度;负责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2.4.6 市农业局: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市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做好灾区农用物资的供应。

2.4.7 市林业园林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2.4.8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减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2.4.9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防灾减灾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和上述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移民建镇工作。

2.4.10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自然灾害伤员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信息。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2.4.11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防疫治病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4.12 市教育局:负责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协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及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2.4.13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指导监督做好相关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2.4.14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预报与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提供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做好灾区重建用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2.4.1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灾区群众的经济收入。

2.4.16 市监察局:负责防灾减灾政策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查处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2.4.17 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保证救灾资金专款专用。

2.4.18 市粮食局:负责灾区所需粮油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2.4.19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通报灾害性天气实况资料。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气象灾害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防灾减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2.4.20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通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2.4.21 市地税局: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税费全免、手续从简从快、特事特办”等优惠政策。

2.4.22 市扶贫办: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灾后对口扶贫情况,加大对灾区扶贫开发项目的资金投入,负责组织全市各界对灾区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2.4.23 市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电力、通讯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2.4.24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信息科: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动态,把握舆论导向。

2.4.25 三门峡军分区:积极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灾区抢险、救援,并协调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及驻峡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4.26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防灾减灾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与鉴定;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2.4.27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

2.4.28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和救灾捐赠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放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2.4.29 市安监局: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组织参加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2.4.30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承办市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2.4.3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灾害监测预报的空间技术支持,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组织企业开展救灾捐赠和对口支援工作。

2.4.32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掌握突发自然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

2.4.33 市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积极开展社会募捐,组织接收、发放救灾款物,并处理相应国际援助事宜;负责组织、建设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对灾民的救助、救护及心理疏导等工作。

2.4.34 市武警支队: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减灾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听从指挥,全力救灾。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开展救灾工作。各级财政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3.1.1 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向本级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款下拨灾区,并对救灾款进行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使灾民得到及时救助。

3.1.2 争取上级拨款。视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情况,向上级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必要时由主要领导赴省或进京对灾情进行专题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3.1.3 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根据灾区情况,动员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和管理工作,待灾情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3.2 物资准备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分类、分级储备管理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各县(市、区)通过改扩建、新建、租借等方式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一定数量品种的救灾物资。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4小时内使受灾群众得到必需的生活救助。

3.2.1 食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灾害预报发布后,市、县两级政府要启用本级救灾预备资金,并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供应灾民。对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4小时内,在食品供应点上,原则上每人每天按0.5千克主食(馒头、大米饭、方便面、饼干等),1.5千克饮用水(开水、纯净水、矿泉水)和部分副食(1瓶罐头、1袋咸菜等)等必需品提供救助。乡、村两级对救济对象要登记造册,发放款物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点到县级民政部门结算所用资金。

3.2.2 衣被和救生物品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动用本级救灾资金,购置、储备一定的救灾物资,如棉被、棉衣、帐篷、救生器材等,为应急救助提供保障。对因灾无家可归、缺衣少被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每户1条棉被、1顶帐蓬、每人1套衣物(含捐助物资)的标准进行救助。日常急需物品视灾情而定。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救济户和救济物资的数量,并对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2.3 粮食保障: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在指定的粮食仓库存储一定数量的可用粮食,预案启动后,根据灾区所需,按照要求将粮食发往灾区。对因灾缺粮且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灾后24小时内,原则上按照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贸易粮计算,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进行救助。乡、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口粮救济人数和救济粮数量,并对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发放时,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3.2.4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3.3 救灾装备准备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应急灾害,市、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车辆、通讯设备、计算机、照相和摄像器材等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 人力资源准备

3.4.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3.4.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林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等工作,充分发挥评估组成员单位的作用。3.4.3 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安排专项演练、培训和装备经费,加强救灾应急队伍建设。

3.4.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作用。

3.5 社会动员准备

3.5.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5.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5.3 进一步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并形成网络。

3.6 宣传、培训和演习

3.6.1 利用各种媒体在全市广泛开展减灾、防灾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意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能力。

3.6.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民政干部减灾防灾知识业务培训。

3.6.3 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择1个县(市、区),组织1次演习。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做出灾情预警。

4.1.2 根据灾情预警,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1.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紧急转移人员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救灾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减灾办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减灾办。市减灾办在接到县级减灾办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办报告。

(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救灾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救灾部门每天上午9时之前向市减灾办零报告。市减灾办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办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救灾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减灾办报告。市减灾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办报告。

4.2.3 灾情核定

灾情评估小组针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核定。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并写出灾情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减灾委。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及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2.4 灾情信息发布

4.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4.4.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日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受灾的县(市、区)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凡属全市性的重大灾情,由市政府或市减灾委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或减灾委员会发布。

4.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4.4 信息发布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5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定四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四级为最低响应等级,一级为最高响应等级。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1 四级响应 5.1.1 灾害损失情境

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占该行政区域农业人口5%—10%;

⑤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等特殊情况,响应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⑥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办主任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进入四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进入四级响应后,市减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减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办报告。由市减灾办主任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建议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减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2.1 灾害损失情境

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占该行政区域农业人口10%—15%;

⑤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等特殊情况,响应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⑥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副主任决定进入三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进入三级响应后,市减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市减灾办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办报告。由副主任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启用市级年度救灾预算资金。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减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必要时市减灾办可直接与灾区乡级政府联系了解灾情。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副主任决定终止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5.3 二级响应 5.3.1 灾害损失情境

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占该行政区域农业人口15%—20%;

⑤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等特殊情况,响应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⑥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主任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响应,同时向市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进入二级响应后,主任立即组织召开减灾委成员会议,对灾情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减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救灾减灾委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建议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由主任或相关分管副主任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和根据灾情申请支援。市减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办报告,每隔6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市减灾委。灾区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减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主任决定终止二级响应,同时报告市长。

5.4 一级响应 5.4.1 灾害损失情境

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0人以上; ②因灾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占该行政区域农业人口20%以上;

⑤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等特殊情况,响应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⑥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由减灾委主任向市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进入一级响应。5.4.3 响应措施

进入一级响应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减灾委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同时积极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和申请支援。市减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办报告,每隔4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减灾委。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减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减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提出建议,报经市长同意后决定终止一级响应。应急保障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减灾委要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救灾工作。

6.1 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查灾、核灾,准确掌握灾情,县级政府在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政府和市减灾办,市减灾办2小时内报市减灾委和省减灾办。6.2 迅速调集公安、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及协调当地驻军赶赴灾区抢救、转移、安置被困群众及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6.3 动员灾民投亲靠友、对口安置、借住公房和搭建帐蓬,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灾民。

6.4 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动用本级救灾应急储备库的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运食品、生活必需品,解决灾民的吃、住、穿等问题。

6.5 组织医护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救治,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监察、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防止疫病流行。

6.6 迅速组织恢复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设施,全力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7 对可能出现的继发灾害和次生灾害加强监督、监测,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损失的扩大。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上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

7.1.2 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7.1.3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救助花名册和三联单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物资。7.1.4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物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款物及时发放到户。

7.1.5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6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税费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1.6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 灾后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对灾情核定,对需要政府帮助重建的灾民房屋,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市民政部门。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措施等。

7.2.2.1救助标准:原则上在中央和省下拨的重建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拨款文件的要求,市、县两级财政各按比例匹配一定的补助资金。

7.2.2.2 救助要求:需政府帮助恢复重建的灾民必须按照“本人申请、村民评议、张榜公示、登记造册、乡级政府核准建档立案、县级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等程序进行。建房档案要有恢复重建前、后的对比照片及家庭基本情况。补助资金要按照灾民建房的实际进度,分阶段支付。发放时,要认真填写《灾民救助卡》。

7.2.3 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附则 8.1 奖惩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5)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三门峡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对其做出解释;本预案的修改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做出相应修订后,报市政府审批生效。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8.3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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