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岁、孕产妇实施方案(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
铁力市0-6岁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贯彻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规范基层医疗机构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降低儿童死亡率、促进儿童生长发育和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免费为城乡0-6岁儿童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促进儿童生长发育和健康成长,降低儿童死亡率,逐步建立以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新生儿访视率达到95%以上;
2、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0-6岁儿童。
三、项目服务内容
(一)严格执行国家项目相关规定。
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认真做好儿童健康管理各项工作。
(二)开展儿童健康管理技术培训。
从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儿童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年内分期分批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儿童保健技术人员轮训。重点培训卫生部《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的技术。
(三)免费为0-6岁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卫生部《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规定,免费为辖区内0-6岁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健康问题处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四)信息收集和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妇幼保健信息网络的建设,加强相关人员的的信息管理培训,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登记,同时按照年报和三网监测信息登记、上报、质控等制度和要求,不断完善基层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工作,提高信息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项目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地区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信息;对项目实施监督。
各社区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组织成立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小组。
(二)市妇幼保健院为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培训与考核,并承担项目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市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并承担辖区内信息管理工作。
(三)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确定及职责1、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原则设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定点服务机构。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定点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及本方案具体要求,提供规范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并明确公示和告知提供免费检查的项目,不愿意在定点服务机构检查的儿童,不能享受免费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但应告知相关信息。
五、服务内容及流程
(一)新生儿信息的获取。助产机构在产妇分娩24小时内将《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上“产后访视联系卡”交产妇家属,48小时内将产妇分娩信息交到产妇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登记相关孕产妇及新生儿信息,并在“产后访视联系卡”上盖章后交回分娩医院,表明新生儿已在定点服务机构登记。已盖章的“产后访视联系卡”作为助产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凭证之一。
(二)新生儿家庭访视
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新生儿家庭访视,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腔发育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在《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进行记录。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三)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四)婴幼儿健康管理
满月后的随访服务均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偏远地区可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有条件的地区,建议结合儿童预防接种时间增加随访次数。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婴幼儿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五)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体儿童可在托幼机构进行。服务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膳食、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六)健康问题处理
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有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等情况的儿童应当分析其原因,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对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龋齿、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
(七)信息收集和上报。定点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妇幼保健机构指导辖区完善信息管理网络,全面掌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为项目绩效考核及项目资金拨付提供依据。
六、项目实施基本条件
(一)人员条件。
1、从事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保健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资格,并接受过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业务用房及设备。
1.儿童保健门诊用房:门诊应设立分诊区、候诊区、儿童体格测量室、儿童体检室、儿童智力筛查室等。
2.设备:量床、体重计、儿童体检信息管理电脑、打印机、智力筛查工具等。
3.检验设备:能开展血常规的检验设备。
(三)服务要求
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2、加强宣传,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3、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应与预防接种时间相结合。鼓励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对其进行体重、身长(高)测量,并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4、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5、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与疾病预防等健康指导。
七、执行时间
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周期年度。
八、项目督导评估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要将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考核不达标者限期整改,如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取消定点服务机构从事项目工作的资质。
(二)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督导考核,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三)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资金管理、人员培训、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信息管理、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四)督导频次
卫生局应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督导检查。铁力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贯彻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保障母婴健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免费为城乡孕产妇提供5次孕期健康管理和2次产后访视服务,降低孕产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逐步建立以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广大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早孕健册率达到80%以上;
2、孕产妇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
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4、产后访视率达到95%以上。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孕产妇。
三、项目服务内容
(一)严格执行国家项目相关规定。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认真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各项工作。
(二)强化孕产妇健康管理技术培训。
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女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年内分期分批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保技术人员轮训。重点培训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的技术。
(三)免费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免费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基本保健服务。服务应包括建立《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孕期五次健康管理和产后二次访视服务。不愿意在定点机构检查的孕妇,不能享受免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但必须告知相关信息。
(四)信息收集和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妇幼保健信息网络的建设,加强相关人员的的信息管理培训,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各项登记,同时按照年报和三网监测信息登记、上报、质控等制度和要求,不断完善基层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工作,提高信息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项目组织管理
(一)组织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地区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信息;对项目实施监督。
各社区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组织成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小组。
(二)市妇幼保健院为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培训与考核,并承担项目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并承担辖区内信息管理工作。
(三)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确定及职责
1、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原则设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服务定点机构。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项目实施定点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及本方案具体要求,提供规范的孕产妇保健服务,并明确公示和告知孕妇提供免费检查的项目,高危孕妇必须增加的自费检查项目要明确告知,做到知情选择。履行信息上报职责,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院上报信息。
五、服务内容及流程
(一)孕情管理
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村卫生室村医和村级保健员、以及计生专干、定期入户调查、了解、登记本辖区内育龄妇女和孕妇基本情况,并向孕妇告知本区域提供免费健康管理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二)孕早期健康管理
1、孕12周前,建立《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孕妇凭户口本、身份证(无户口本或身份证者需出具村(居)委会证明)、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和居住地村(居)委会在本辖区居住证明,到定点机构建立《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三)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四)孕晚期健康管理
1.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五)分娩信息的反馈
助产机构在产妇分娩24小时内将《黑龙江省母子健康手册》上“产后访视联系卡”交产妇家属,48小时内将产妇分娩信息交到产妇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登记相关孕产妇及新生儿信息,并在“产后访视联系卡”盖章后交回分娩医院,表明产妇已在定点服务机构登记。已盖章的“产后访视联系卡”作为助产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凭证之一。
(六)产后访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3.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七)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产妇应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八)信息收集和上报
定点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孕产妇保健健康管理项目相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妇幼保健机构指导辖区完善信息管理网络,全面掌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为项目绩效考核及项目资金拨付提供依据。
六、项目实施基本条件
(一)人员条件
1、从事孕产妇保健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孕产妇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业务用房及设备
1、孕产期保健业务用房。孕产期保健用房分为产前保健和产后保健用房,总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房间通风透气,采光良好;宣教室一间(可与其他宣教场所合用),配置放像设备,设宣教橱窗或宣教版面及挂图。
2、设备。备有妇科检查床、产科专用检查床、血压计、身高体重计、听诊器、骨盆测量器、测量软尺、胎心听诊器、计算机(专用)、氧气瓶(袋)、体温计、新生儿量床,婴儿体重称、鹅颈灯、妇科检查器械、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和设施。为保护妇女个人隐私应备有屏风或窗帘等物品,检查床之间应备有隔离屏障。
3、检验设备。有血常规检测、尿常规检测、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肝功能、肾功能及乙肝表面抗原检测。
七、执行时间
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周期年度。
八、项目督导评估
(一)在当政府部门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考核不达标者限期整改,如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取消定点机构从事项目工作的资质。
(二)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督导考核,考核结果与评优和经费安排挂钩。
(三)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资金管理、人员培训、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信息管理、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四)督导频次
卫生局应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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