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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_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推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总体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41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抚政人发[2005]29号),并遵照市教育局关于在教育系统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聘用
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按岗聘任。通过实行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
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逐步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的人事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人事制度改革,使优秀人才脱
颖而出,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动我院高职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岗位设置
学院聘用各类人员,必须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限额内进行。需要
新进人员,要按照《抚顺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通知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履行聘用手续。
(一)学院基本情况
根据(抚编发[2005]26号)文件,核定我院全额拨款人员编制数为479名,其中6名单位领导,1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内设机构
28个(处级19个,科级9个),内部机构领导职数为59个。人员结构为行政管理人员95名,专业技术人员345名,工勤人员39名。
我院现有教职工总数457名。(统计截止到2005年12月3日)
其中:单位领导5名,纪委书记1名;二线院级领导3人;中层干部68人(包括教学系部领导24人);行政管理人员113人;专业技术人员29
5人;工勤人员49人。
(二)岗位设置
在现有编制规定的人员结构和内部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设置校内各类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学院
在教学部门设置11个内部机构,按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职数为26名,今后教学部门的领导干部只作为学院内部管理的干部。根据我院的实际工
作情况,本次人员聘用工作设置的岗位为479个,管理岗位设95个,专业技术岗位设335个,工勤岗位设49个。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见附表。
附表:
1、《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机构及岗位设置一览表》
2、《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职责明细表》
3、《干部岗位设置一览表》
4、《教学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及岗位设置一览表》
5、《党政机关内部机构及岗位设置一览表》
6、《教学系统专任教师及实验教师现有岗位设置一览表》
7、《抚顺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一览表》
8、《各部门工勤岗位设置一览表》
三、受聘人员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工资待遇按现行政策执行。
2、岗位变动的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用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
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
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
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
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未聘人员、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和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4、实行聘用制后,干部身份(专业技术或行政管理人员)聘到工勤岗位工作,达到工勤人员退休年龄的,可按工人退休年龄退休,并执行
工人退休的有关待遇。工人身份聘到行政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其退休年龄可按现行干部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并执行现岗位退休待
遇。
四、实施范围
学院在编在籍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全体教职工,均实行人员聘用合同制,并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条件
1、中层干部聘(任)用条件见《抚顺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聘(任)用工作实施方案》(抚职院党发{2005}19号)。
2、教师聘用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教师任职资格证。
(2)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中级以上职称。
(3)新进教师和合校后一些教师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暂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过渡办法聘用上岗。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近三年内考核均为合格等级以上。
3、行政管理、教辅、学生管理人员聘用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履行岗位职务的能力。符合部门工作人员职务层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的要求。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公仆意识,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威信高,工作业绩突出。
(4)原则上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任职资格。
(5)此次聘用可打破身份界限,按岗聘用。原工勤人员申请聘用管理岗位的,按市教育局规定,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工龄满10年
以上,具有中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要填写《工勤人员聘行政管理人员管理岗位审批表》,经教育局审批。工勤人员聘任管理岗位时,应提交学历证明。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级以上。
4、工勤人员聘用条件
(1)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爱岗敬业的主人翁思想,有尊师重教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聘用岗位的业务,能独立处理本岗位技术问题,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原则上具有相关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5)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在合格等级以上。
(二)聘用程序及方法
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公布《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推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动员,并成立学院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领导小
组,组建院级和部门聘用工作小组。
1、中层干部聘(任)用的方法及步骤
对于仍在任期中的中层干部,此次采取考核聘用的形式,由部门分管领导和组织部根据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后,经党委
会讨论决定,并公示。对于任期已满或新增设的中层干部岗位,聘(任)用的方法及步骤按《抚顺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聘(任)用实施方案
》(抚职院党发{2005}19号)执行。被聘(任)用的中层干部要与学院法人代表(院长)签订聘用合同。
2、一般人员的聘用方法及步骤
(1)各类人员聘用上岗的聘用顺序为一级聘一级,先聘(任)用中层干部,再聘用一般教职工。
(2)自愿报名。在学院范围内符合条件人员可以打破原有的部门界限自愿申报并填写《竞聘上岗申请表》,允许每人申报1个岗位。各部门
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各岗位人员聘用推荐工作。上岗者与部门聘用工作小组进行双向选择,由院分管领导与本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共同研究
确定各岗位拟聘用人员。报学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3)资格审查。由学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方案规定的各类人员聘用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确立拟聘用上岗人员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3天。
(5)民主测评。由学院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岗位的竞聘者进行民主测评。同一岗位有两名以上竞聘者,拟聘人员须获得50%以上的信
任票;同一岗位上有一名应聘者,必须获60%以上的信任票。民主测评的范围是应聘岗位所在党支部所辖的部门全体应聘人员。
(6)决定聘用并公示。由学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双向选择聘用意见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将聘用人员名单在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举报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可聘用,并根据竞聘结果重新增补人员并公示,若无人选,此岗位可空缺,应按有关规定补岗。
(7)签订聘用合同。学院法人代表(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期内的考核办法
各类人员在聘期内的考核均按我院现有的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七、聘用合同的签订
1、聘用合同的签订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聘用合同在签订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依法生效。
2、聘期
(1)聘用工勤岗位人员与学院签订1年期聘用合同。
(2)专业技术和行政管理岗位受聘人员与学院签订3年期聘用合同。其中新进学院工作的人员签订3年合同(含试用期)。由外单位调
入我院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政策安排的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等),试用期为3个月,首次参加工作或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教职工。只要应聘的基本条件符合,学院
应与其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对于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教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市级以上(含市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和相当
荣誉称号人员,可以与学院签订长期聘用合同,长期合同期限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限。
(4)中层干部按聘(任)用期限签订聘用合同。
3、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4、在聘期内,解除聘用合同及聘用合同终止的条款均按《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所约定的条款执行。
八、未聘人员的管理
1、未聘人员待聘期限为3年。待聘期内,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级升级。学院为待聘人员发放生活费。其标准是:第1年发
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第二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第3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待岗人员不享受院内各项待遇。
2、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学院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至少提供两次以上上岗机会。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职工,学院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3、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和不参加竞聘者,限期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
4、有病人员,是指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认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在此期
间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办理(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
5、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协议期未满的暂缓聘用,只保留在籍关系。合同期满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者,按时归国并到学院报到后,决定是否
聘用。合同期满未归者,限期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
九、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5年11月1日——2005年11月30日)
主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制定推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聘条件,并提交学院民主议事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2、实施阶段(2005年12月1日——2005年12月20日)
学院公布竞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组织实施聘用,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工作结束后公布聘用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3、总结阶段(2005年12月20日——2005年12月30日)
学院对全员聘用制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市教育局。
十、组织领导
为保证学院本次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决定成立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淑敏、张建中
副组长:王铁军、陈锡德、史峰、张本孚
成员:尚连生、刘桂芬、马春荣、薛振东、吴诚斌
下设工作小组
组长:张本孚
成员:薛振东、马春荣、尚连生、徐桂林
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小组,由部门党政负责人任组长,根据学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具体负责本部门人员聘用制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全院教职工要按照学院统一的要求,积极参与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支持改革。在改革中,要讲大局、讲整体、讲稳定、讲纪律,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破坏稳定、干扰改革。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严肃处理。
十一、本方案解释权在学院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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