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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1-11-27 16:14:58 来源:康乐县社保局 作者:康乐县社保局 浏览:126次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和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临州府发[2010]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逐步完善提高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符合实际,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2011年9月份启动实施,12月底前新农保试点参保率达到8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率达到70%。2012年6月底前分别达到90%和80%。2012年底前参保率达95%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全县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三、具体要求
(一)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十个档次。即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居)委会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乡(镇)和村(居)委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参保缴费人员的补贴标准为: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200—1000元档次缴费的人员,县财政不分档次每人每年再补贴5元.对城乡居民持有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由县财政全额代缴。五保户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由县财政全部代缴。对参保的农村计生两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中由县财政代缴30元,个人缴纳70元,其他政府补贴不变。
4、缴费方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不得间断,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到60岁周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县财政按每人每年给予5元补贴。
(二)养老保险待遇
1、享受条件。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即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待遇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生。基础养老金按国家和县财政补贴的标准计算,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贴55元,县财政每人每月补贴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个人账户继承。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账户存储额除政府补贴外的部分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的部分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制度衔接
本方案实施时,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家庭养老保险但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条件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组织机构
1、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人社局、社保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广电局、国土局、统计局、残联、人口局、监察局、审计局、编办、农业银行、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社保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0名,具体负责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培训、参保登记、基金归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领取、养老金发放、基金收支预决算、财务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2、各乡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确定2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参保资格审查、参保资料收集上报、基金征缴、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协助县社保局做好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五)工作经费
县财政以参保人员总数为基数,按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预算工作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六)管理服务
1、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四部分组成,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乡(镇)和村集体补助资金,省、州、县政府补贴资金,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
2、基金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3、社保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稽核,并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定期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4、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应按实施方案编制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伪造有关证件或者以其它手段隐瞒冒领养老金的应退回其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等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步骤
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11年9月1日至10月中旬)。
1、制定方案。按照省州要求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试行办法》。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全县试点工作动员大会。
2、成立机构。县上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试点办公室,增加编制,配备人员,购置办公设施,配备交通工具,建立试点工作网络系统;各乡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3、业务培训。县社保局对各乡镇和行政村(居委会)配备的专职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掌握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领取等各项工作流程和要求,提升经办能力。
4、宣传动员。采取召开各级干部群众会议、印发宣传材料和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发布公告以及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集中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重大意义,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1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
1、调查核实。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乡(镇)和县社保、残联、人口、统计、民政等部门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依托公安部门现有户籍的信息数据,核实辖区内16周岁以下、16周岁至59周岁、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城乡居民的身份、人数和年龄等,并造册登记,分类归档,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公安部门补发,确有困难的,以户口本的身份证号为主。
2、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保局)负责向各乡镇发放参保登记表、个人缴费台账等相关表册和专用缴费票据。各乡(镇)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专职管理人员深入到户,开展参保动员、信息收集、登记表填写和花名册编制工作。乡(镇)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参保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县试点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结束后,各乡(镇)工作人员向参保居民征缴保险费,并开据缴费票据,向县财政专户上缴基金。县试点办逐人逐户,建立个人账户,按户发放缴费手册。同时,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三)第三阶段:推广普及(2011年12月至2012年底)深入推广普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对照目标任务,狠抓落实,2011年12月底前新农保试点参保率达到8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率达到70%。2012年6月底前分别达到90%和80%。2012年底全县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参保城乡居民全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各乡镇做好试点工作相关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建档立卡,并写出工作总结,上报县政府和县试点办。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免除农业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各乡镇、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今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加强领导,靠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县人社局为试点工作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政策制定,对经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金专户,加强基金管理,筹集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和政府补贴资金,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县社保局负责制定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经办规程,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基金收支预决算、建立试点工作网络信息中心化管理系统等工作。县监察和审计部门是监督主体,负责对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认定工作。县宣传、广电部门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县民政、残联部门负责五保户、残疾人的认定工作;人口部门负责“计生两户”的认定工作。县农业银行、信用联社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的汇缴、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各乡镇是基金征缴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开展参保登记、基金征缴、资料完善等工作。其它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试点工作。
3、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县政府与各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兑现奖罚。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的深入各乡镇督促检查,掌握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县级领导包抓乡镇、乡镇领导包抓村社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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