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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方案
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凡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都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为了做好我市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严格落实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以人为本,加快建立健全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二、基本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资格审核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机构
1、成立三亚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陆志远(三亚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 可(三亚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李洪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
江桂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书记)
黄海雄(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诗华(市河西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忠江(市监察局局长)
邓 忠(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周高明(市财政局局长)
李 瑜(市规划建设局长)
苏 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王少山(市公安局局长)
许焕中(市审计局局长)
杜光讯(市民政局局长)
麦正平(市物价局局长)
张 利(市统计局局长)
邓化义(市电视台台长)
黄淑贞(三亚晨报社总编)
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对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重大政策调查和研究;审查批准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办公室的审核意见。
2、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市、区、社区居委会或市、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各社区居委会或基层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前期审核工作,各主管部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社区居委会、基层企事业单位审核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成立下列专门机构:
(1)三亚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办公室:
主 任:李洪海
副主任:陈福利、马小木
成 员:林世川、符云峰、练宗辉、黄曼荣、曾群、黄周颖
(2)国资委住房保障资格初级审核小组:
组 长:江桂金
副组长:陈洪灿
成 员:徐辉昌
(3)成立区管委员会住房保障资格初级审核小组:
①河东区
组 长:黄海雄
副组长:关德
成 员:各社区居委会主任
②河西区
组 长:李诗华
副组长:张俊康
成 员:各社区居委会主任
四、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1、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三亚市区内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待定)。
2、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工作将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办理出售相结合的供应方式,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审核工作程序
1、申请家庭向单位或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向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设立的审核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申请表,并指导填报。
2、单位、居委会初审。
申请家庭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及申报材料报送到单位或居委会设立的审核窗口,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的,由单位或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
单位或居委会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对其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核查的材料原件,要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
单位或居委会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小组不得少于2人。
(3)组织评议
单位或居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情况进行评议,并填写《申请家庭评议情况记录表》。
(4)公示
单位或居委会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居委会应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将材料退回单位或居委会重审,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3、各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复审。
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4、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审核。
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根据初审上报的材料,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包括入户调查),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打分,并将申请人的分数及其他相关情况通过报纸和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5、轮候申购(租)住房
获得申购(租)的家庭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轮候购(租)房。
六、工作职责
1、国资委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区管委会保障性住房初审小组
主要任务:负责所辖单位或所辖社区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核定所涉及项目及数据,选定公示区域,按程序要求进行公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基层单位或社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的申报工作。
2、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办公室
主要任务:负责对全市开展保障性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政策咨询,具体业务指导;负责受理各初审小组上报的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指导各初审小组资格审核工作及相关政策解答,并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数据录入及建立住房档案。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住房保障工作居民生之首,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责任重大。各级组织和全体工作人员务必严密组织,各尽其责,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2、深入细致,严格程序。
此项工作程序严谨,工作环节多,工作量大,并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因此,要求各级组织和全体工作人员务必严密组织,深入过细,密切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任务。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社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努力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4、公开公正,严格纪律,全程监督。
住房问题事关百姓的生活质量,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市纪检监察部门将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违反政策的人和事一查到底,追究责任。
八、相关事项
1、公安部门(派出所)负责协助市、区、社区居委会办理保障性住房登记审核工作的秩序,并配合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办公室查询户籍档案,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2、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和审核工作要纳入社区居委会常规性管理。保障性住房集中登记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社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后续工作。
九、时间安排
1、申报时间:4月7日~5月15日。2、5月下旬完成对各初审小组的培训。3、6月~8月初审并进行第一次公示。4、8月~12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打分并进行第二次公示。5、2009年3月前完成复审和备案工作。6、2009年5月前完成发放《备案证书》工作,申请家庭按进入分数高低顺序轮候购(租)房阶段,资格审核工作结束。
附件:
1、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及配售方式
2、廉租住房的申报条件及配租方式
附件1: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及配售方式
一、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应同时具备:申购人具有三亚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一名取得本市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及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
3、领取填写有关申报表格。
三、配售:
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购人按住房面积、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顺序轮候配售。
四、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20分;
(2)2平方米以下计17分;
(3)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计14分;
(4)5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1分;
(5)8平方米以上11平方米以下计8分;
(6)11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5分;
(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2、按户口在三亚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三亚时间每人每年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3、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购家庭每户每代人加10分。
4、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再婚或离婚者的婚龄按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的前一年计算。
5、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每户加10分。
6、符合购房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轮候时间达到3年,可直接配售。
附件2:
廉租住房的申报条件及配租方式
一、申报条件
1、持有三亚市区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目前本市最低收入(低保户)家庭收入标准;
3、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人均超过13平方米以上的破旧危房特殊处理)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家庭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3、市民政部门发给的低保证件复印件,孤、老、病、残者提供相关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提供的低保家庭住房证明。
三、配租
符合租赁条件的申租人按住房面积,家庭结构,婚育等方面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顺序轮侯配租。
四、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30分;
(2)2平方米以下计26分;
(3)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22分;
(4)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8分;
(5)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4分;
(6)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10分;
(7)10平方米以上13平方米以下计6分。
2、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租家庭每户每代人加10分。
3、按婚育情况评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加20分,每增加一名子女减10分。
4、按户口在三亚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三亚时间每人每年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5、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家属的每户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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