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的的瓶颈与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征地拆迁维权的办法”。
征地拆迁维权的瓶颈与对策
文/郭百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拆迁纠纷案件增长迅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正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代理征地拆迁纠纷案件,防范法律、政治风险是律师面临的重要问题。同时,征地拆迁纠纷也是影响地方稳定、导致群体性信访事件的重要起因。通过代理案件,结合律师代理的经验与教训,以便更好的代理此类案件,也有助于地方实现化解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
一、维权瓶颈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方面因素
法律制度本身,涉及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制定主体繁杂、政策性强、效力较低且比较滞后,土地管理法修改早已纳入人大议程,虽寄予厚望但至今未出台,从草案内容来看也没突破现有的政策和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在立法上是个进步,但实际执行不足。土地法规仍带有二元体制的色彩,比如,对待农村房屋拆迁和国有土地房屋搬迁的规定,从程序到实体都有着不小的差别。
从司法角度来看,征地拆迁纠纷一直是社会敏感问题,行政干预大,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特点,司法无能于行政,对以行政主导的征地拆迁行为的法律审判畏手畏脚,司法独立和法制的优越性难以发挥,甚至成为征地拆迁法律维权过程中的直接障碍,比如,普遍存在征地拆迁方面案件立案难,执行难问题。
从维权者的角度来看,由于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实体法知识欠缺,程序法知识也不足,直接导致维权困难,比如,时效问题,有许多案件实体上占绝对优势,但往往由于超过时效而陷于被动。
(二)政治方面因素
征地拆迁纠纷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个政治问题。据统计这方面纠纷占到全国上访事件的60%以上,稳定问题不仅是地方的政治,也是全国的政治,各地处理征地拆迁案件多会比较小心,为了规避责任,好多地方政府并不依法履行规定职责,比如,本应该由国土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责,实际上却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面操作。甚至一些地方为了使征地顺利进行,排除被征地农民或被拆迁人的“异议”,不惜运用违规违纪手段,利用行政权力和资源,实行“连带”政策,被征地农民或被拆迁人的家人和亲属都被卷进不必的漩涡。甚至有些地方在征地阶段直接让或默许拟用地企业介入,企业运用各种社会手段干预被征地或被拆迁人员,很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也有地方政府不顾中央政府和部门多次强调,顶风违纪,利用公安介入征地拆迁活动,对“钉子户”采取特别“审查”或“翻旧账”。这使被征地农民或被拆迁人很无奈、很“受伤”。
(三)经济方面因素
征地拆迁行为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和城市规划实施,是个很大的经济问题。征地拆迁补偿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很多地方政府因用地规模过大,财政收入难以支付大量的补偿费用,挺而走险采取“以租代征”、低价补偿等违法行为。另外,因为我国法律制度
本身对征地补偿的规定和土地价值本身的差距,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未在法律层面得到充分体现,虽然目前有学者多方呼吁,但这种结果是由历史原因和社会多种因素造成的。加之有些被征土地区位优势明显,商业开发价值巨大,这种补偿差距与法律补偿规定和土地权利人的期望差异,直接导致经济矛盾。经济利益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指标,市场主体追求的直接目标,这种矛盾很难调和,各方都会竭尽权利保护或挣得属于自己的蛋糕。
(四)维权者自身认识因素
1、“政府征地”行为就是政府的合法行为。“政府征地”行为说明了征地的主体是政府,法律规定实施征地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机关是省或国务院,而且征地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包括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政府征地”行为就是政府的合法行为的表述明显不正确。
2、下级政府行为就是上级政府的指示或认可行为。各级政府有不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我国各级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行政领导负责制,上下级是行政管理关系。各级政府有各自辖区的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政府工作要依法行政,这是衡量政府工作与否的标准,显然下级政府行为不一定都是上级政府的指示或认可行为。
3、上访行为是成本低、效果佳的征地拆迁维权行为。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的程序和处理方式,信访处理结果不具备直接的司法执行力。信访是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一种行政渠道,但处理征地拆迁纠纷显得力量不足。这不仅是因为此类纠纷有很强的法律程序规定,而且往往涉及地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地方重大利益,信访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很难触动地方政府对重大经济建设的集体决定方案。同时,征地拆迁行为往往涉及了政府的行政批准或许可行为,这些是无法通过信访程序改变或变通的,必须通过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依法改变或纠正。因此,信访往往使权利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物质投入,但达不到解决的结果。而且往往因为信访人的极端行为导致恶性信访或信访事件的发生,激化与地方政府矛盾,甚至是社会矛盾,不利于解决纠纷,更不利于地方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解决维权瓶颈的对策
根据上述维权过程中遇到的瓶颈问题的分析,征地拆迁纠纷维权过程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纠纷”,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经济的复杂社会问题,因此,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手段解决此类纠纷,但要想使纠纷得到解决,必须依靠法律。同时,站在政治的高度,利用恰当的方式,结合法律程序,供需双方权益、利益和现实情况的交差点,最终通过协商、调解等软方式实现委托人的委托目标,化解矛盾,维护地方稳定。当然,不同的征地拆迁案件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和救济途径,加之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这就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或相关解决纠纷人员具备该方面案件的丰富经验和实战技巧,否则,也将是无从着手,事倍功半。
1、加强和完善立法,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农民权益保障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依法维权和依法行政的前提。我国征地拆迁法律制度虽然早已经建立,但有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落后,具
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多次修改,至今也未获得通过。在法律规定上没有给予农民土地、房屋财产物权的完全市场地位,不能体现市场价值。在征收程序和补偿方面的规定虽然多次修改,但在行政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农民权益仍不能得到根本保障,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仍然比较明显。
2、加强政府为民服务意识,不与民争利,实现资源效益回归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城乡经济迅猛提高的同时,城乡差距也越来越大。从现有的征地补偿法律政策来看,过去这三十几年,城市规模迅猛扩张,土地是经济建设的主要生产要素,土地收入作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政来源,这些土地多是通过征收取得,征地补偿和土地的市场价值剪刀差巨大,有学者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是农民为城市贡献的三十年不无道理。现在的经济规模和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不应将土地收入剪刀差作为财政的主要来源,应该将这部分收益更大程度的反哺农村和农民。从政策和思想上做到”不与民争利”,这样农民自然会获得更多实惠,在此基础上农民对征地的态度自然会多些支持少些反对。
3、政府工作人员应注重工作方法,把化解矛盾工作作为一种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拆迁案件的诉求大多数涉及面广、标的大,牵一发而动全局。如何寻找一个既让群体满意,政府又能认可的方案是解决和化解群体性矛盾的关键。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维护诉求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政府利益与诉求群体利益的统一,达到化纷止争的目的。将维护农民群体利益与经济发展大局统一起来;将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解决
群体性纠纷统一起来。既要有稳定、缓解、化解矛盾的和解技能,还要有维护农民合权益的社会责任感。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群体性纠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和保持政治上的高度责任感结合起来,增强府公信力并实现社会稳定。
4、农民应该依法维权,拒绝恶性信访
有权利就会有救济是古老的法律原则,农民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往往不能更好的使用法律方法维权。征地拆迁纠纷起因复杂,涉及经济利益重大,信访制度本身虽然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但信访处理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缺乏司法保障,这种救济方式对于征地拆迁这种复杂和重大的纠纷往往力量不足,虽然能够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但由于解决途径和过程存在诸多缺陷和不具备司法执行力而得不到解决。因此,理解并运用征地法律、法规知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维权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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