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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工作调研几点建议
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
呼兰县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开展于1993年,按照水资源管理“五统一一加强”的原则,从“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质水量,全面加强为用水企业单位服务”出发,在全县的行政区域内较全面地开展了以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为龙头,以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为内容,以贯彻《水法》等水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保证,以全面征收水资源费为财力物质基础,以涵养和保护水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水利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在新的治水思路的指引下开展有特点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肯定成绩的前题下,也暴露出了些不足,这即有机制中的原因,也有管理过程中职责不协同的地方,具体表现为:
一、重管理,轻执法。一谈水资源管理,一般的 水资源管理人员可以说出几条,对开展水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项目也相对顺手,路数较熟,但对于管理不到位,进行不下去,遇到阻力时,运用起执法手段来
1却感觉力水从心,不敢应用,回避运用。究其原因,主要是一般管理人员执法活动接触的少,执法实践经验不足,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程度不如管理文件熟知;其次还存在一个执行效果保证问题,“单子”如下了,执行较难,取得预定的效果就更难,一但水行政处罚起不到强制作用,其危害还不如不进行处罚。解决的办法,我们认为:一要加强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执法所必顺的知识要熟知。二要提高执法能力,加大执法队伍自身素质的提高,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三要加大培训的力度,督促推动执法人员的自学与集中辅导。四要与法院搞好关系、求得支持。五要加大对执法所必须的基础装备、经费的投入,解决水行政执法没有专项财政科目的状况,即使是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列支,也应明确项目,基本基数,取得各级财政的认可。
二、重管理,轻保护。取水许可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从源头,从宏观上控制了水资源的无序、盲目开采状况。在水量与水质的管理上,相对而言,水量管理比较到位,从水资源的开发、取水许可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水量的考核,水资源费的征收下的力气较大,管理起来有形,有抓头;但在水质的管理上,一是法律法规不到位,部门职能交叉,说白了是个协同的部门。二是管理手段相对滞后,水质检测、初检,简分析或是当地一些超标的重点控制项目的检查,都要到市里的专职检测单位,费时、费力、费钱,时效差,因此我们建议:由省水利厅与省环保局进一步协调好关系,起码在全省范围内能明确环保管水质与水资源机构管理水质的职责,便于基层单位开展工作;是否省厅集中组织一下县级水资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化验人员的培训,适当地建立县级的水质初检监测点(站),一般项目的检测不出县,发现问题了再到国家的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全面的检测,这样即起到了时效作用,又解省了资金,使得县级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在水质管理上从定性到定量,从“直”观到科学。
三、重职能,轻体制。各地的水资源实现城乡一 体化管理都有一翻曲折的经历,在这个过程中,一般的主观意识为只要是职责划过来了,事管起来了,对于水资源管理机构本身就无所谓了,因而造成县县不一样,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是行政单位,有的是内设,有的是法人实体,有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管理人员,干部也有,工人也有,全民的也有,招聘的也有。
造成了因体制的问题,影响各地工作的同步开展。特别是机关改革后,一些原本在机关任职的同志被派到的水资源机构,由于体制的问题,公务员靠不上,事业单位的职称又不让晋,两头都靠不上,机关工作人员拿卡每月到银行开支,无后顾之忧,可水资源管理人员工作较重,收不来费没人给开支,人心不稳,人员思动,不安心工作。全省的县级水资源管理机构,绝大多数为股级单位,但管理的范围却遍布全县(市),级别相对偏低造成工作的不便影响较大,从某种意义上讲,制约了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理顺各基层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体制,提升基础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位次,也是强化水资源管理工作再登新高度的重要一环,希望省水利厅在此方面有突破。
四、重收费,轻投入。水资源费的征收,各县的 水资源机构可为尽职尽责,可以说能收的都全力去收。收回的水资源费不管是收支两条线,还是自收自支,除去人员开支和正常支出外,剩余的部分一是无力回投水资源的涵养与保护,二是有剩余能力的,钱也掌握在县财政手里,做为县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很难控制,往往管理机构想的与县领导总体平衡的要求相矛盾,从目前的状况来说,大多数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所征
收的水资源费只是用来养活人,说起来涵养与保护水资源还是一句空话。建议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在省
[1995]90号文件的水资源费的五项用途的基础上细化项目科目,杜绝征收的水资源费用于县财政平衡预算。
五、凿井资质管理应当进一步细化。省水利厅颁 布《黑龙江省凿井管理暂行规定》以来,对规范凿井行为起到了良好作用。但近一段时间以来,从凿井队伍上来说,呈现出多元化、小型化。一是从事凿井的个企增多,由于工商执照办理的越来越容易,申请凿井工商部门不征求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具不具备资质都可领到工商执照,有执照后来办理资质审核,如按照《办法要求》审核,差距太大,不批准,又有发展经济环境不宽松之疑。二是凿井设备小型化,生产凿井设备的小厂家增多,一些简易的凿井机械也可打大井,这部分凿井队伍按现有的分级标准,那级都不够,但他们都实实在在地从事农业凿井。三是省水利厅下拨的抗旱人畜饮水井,从下拨到审批不让水资源管理机构参与,而且他们对凿井的验收另有一套标准,这部份井不在取水许可的管理之内,事后管理,资料收集困难,此事希望厅内部处之间协调好,在他们的资料中给水资源管理机构备份一份,做为全县地
下水资源开发的资料存档。
六、建议省水利厅,要加强对基层水资源管理人 员的培训,可结合不同工作的开展,举办有针对性的,分层次的专业技术技能与基础素质的培训,提高水资源管理人员的能力与水平。
呼兰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报:呼兰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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