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_山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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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水 利 厅

关于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称“1号文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对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区域外调入水等各类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配置。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统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用水方式转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各类水资源管理。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强化对当地各类可利用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要依据省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其相关水资源专项规划,将当地地表水、地下水、污水处理再生水、淡化海水、矿坑水、微咸水以及黄河水、引江水、其他外来客水等各类可利用水资源纳入统一规划,实行统一配置。要依

据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和水资源配置方案,以省厅下达的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为依据,综合考虑污水处理再生水、淡化海水以及矿坑水、微咸水利用,分类制定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取水(用水)户年度取用水计划,对各类取水(用水)户取水(用水)实行计划管理。要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其配置方案,制定《水量调度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可利用水资源实行调度令统一调度。不服从统一调度的要依法查处。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管理。所有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无论是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还是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或者从污水处理厂取用再生水等,都必须依据《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严格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建设项目的水源配置,必须满足“先外调水、后当地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再生水、后优质水”的要求,必须符合省和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取用水量必须控制在当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内,用水效率必须达到当地考核标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必须依据《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规定,落实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措施。必须通过防洪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论证审查未通过的,以及未落实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措施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批准取水许可

申请。违反规定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都必须依据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以及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对未按审查意见取水、装置计量设施、建设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不能满足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的,未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进行补偿的或者补偿标准不到位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予以验收,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新增的取水许可水量必须严格限制在上级下达的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内,必须承诺及时足额交纳水资源费。要加强对各类取用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取水期满需要延长取水许可的,要严格按照水资源配置方案及用水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其取用水源和取用水量,该调整的坚决予以调整,该核减的坚决核减其取用水量,该吊销的坚决依法予以吊销。对违反上述规定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省厅在对各市年度重点水利工作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依据《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

(DB37/T1640—2010)、《山东省饮用水生产企业产水率标准》等用水定额标准,制定下达农业、工业及服务业等各类取水(用水)户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取水)计划要按年度制定,按月下达,按月考核,超计划(定额)取水(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定额部分,要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取水)计划要按年度制定,按年度下达,按年度考核,农业灌溉超计划(定额)取水(用水)的,要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指标。

五、严格水功能区纳污控制管理。要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山东省水功能区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划》,科学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依法送达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开展水污染防治的依据。严格入河湖排污口审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律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湖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退水水质超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一律不得审批入河湖排污口。对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的,在制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相应核减该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六、严格区域用水总量监测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水文监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发规字[2010]145号)规定,规划、建设、调整、完善水量水质监测及水位监测站网,建立覆盖全省各级行政区域

及各类取用水户的取水、用水和水质监测系统。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规划建设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对取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取用水户实行在线监测。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的地表水利用量、地下水开采量、区域外调入水量以及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的监测,监测数据作为考核各市、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制定年度用水指标的主要依据。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取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监测数据作为核定取水户是否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主要依据。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与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要及时相互汇交,实现信息共享。

七、严格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按照对各类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有偿使用、节水“三同时”、水功能区管理、入河排污口审批等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适时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加强对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各类取水(用水)户的取水、用水、节水、排水以及污废水处理回用情况,用水(定额)计划执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的监督,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取水、违规取水、乱开乱采地下水、拒绝缴纳水资源费以及违反规定审批取水许可、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各类水资源违法行为。

八、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协助组织部门把水资源管

理,纳入当地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依法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政府执政能力和发展实绩的重要依据。对未将水资源管理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强令水行政主管部门违规批准取水许可、擅自减免水资源费以及未达到区域年度用水效率考核指标的,在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时扣减相应得分,并报请相应领导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以促进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和相关措施的落实,确保全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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