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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
(送审稿,截止到8月1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公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所得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收入按海域使用金征缴办法进行管理。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所需要费用,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优先满足公益性用海需求。
经营性项目用海或同一宗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定限制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无特定限制条件的,应当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非法围填且不能恢复海域原状的海域应当采取拍卖、挂牌的方式。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由出让人组织进行。
海域使用权拍卖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权的挂牌由出让人组织进行。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出让人制订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宗海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有海域使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依据批准的方案制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文件;
(三)在规定的报纸或网站发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四)组织实施开标、评标或竞拍、挂牌;
(五)根据中标或竞拍、挂牌结果办理海域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海域宗海图、海域使用约束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八条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宗海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使用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招标和竞价方式;
(六)投标竞买保证金说明;
(七)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标底、保留价、挂牌底价应当根据海域使用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并不得低于按国家、省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及论证、评估、海洋资源补偿费等前期工作费用的总和。
对投标书、拍卖保留价、挂牌底价等内容在招标拍卖挂牌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后密封。投标人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和缴纳不低于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的缴款凭据等。
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提供的其他材料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提交受理单位;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出让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开启的标书及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标;
(五)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所收到的标书;
(二)投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中规定资格的;
(三)同一单位或个人重复投标的;
(四)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其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法》规定的;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在符合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拍卖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竞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缴纳不低于规定数额的拍卖保证金的缴款凭据。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拍卖竞买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为无效竞买申请:
(一)超过竞买截止日期所收到的竞买申请文件;
(二)竞买申请人不具备拍卖公告中规定资格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其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五)其他不符合《拍卖法》规定的;
第十六条
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介绍拍卖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最低幅度;
(三)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五)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六)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示拍卖成交;
(七)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七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该宗海域拍卖。
第十八条
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向社会公开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二)在报名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自然人进行报名;
(三)由出让人审查报名人资格,符合条件同意参加挂牌活动的,与其签订参加挂牌出让确认书;
(四)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参与挂牌的竞买人按照出让要求在挂牌底价以上范围内出价;
(五)挂牌出让期限终止后由出让人与符合条件的最高出价人签订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确认书;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定后,出让人改变中标人或竞得人中标、竞得的,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确认书签定后,出让人或竞得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或拍卖保证金抵作海域使用权出让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或拍卖保证金,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全部价款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让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投标保证金或拍卖保证金视同海域使用金收入收缴国库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或竞得人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第二十四条
参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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