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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且属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出让人为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由设区的市海洋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人为共同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填海海域使用权应当纳入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编制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下称出让方案)前应当取得海洋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
第六条
出让方案由出让人制定,按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方案由共同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出让人)会同海域所在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出让人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资质单位对拟出让的海域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价格评估、海籍测量等,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制定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后,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海域的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年限、出让方式、海域使用条件、产业类型、产业要求、出让价格、组织实施出让的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有关投资管理要求纳入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填海面积、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标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海洋防灾减灾措施等内容,由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经批准后共同实施。
第七条
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呈报表》;
(二)出让海域的宗海位置图和界址图;
(三)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报告;
(四)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五)相关部门支持性文件;
(六)政策处理的文件及补偿落实材料;
(七)现场勘察情况材料;
(八)公示、异议复核和听证结果材料;
(九)其它有关材料。出让填海海域使用权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预审意见。出让方案报批前有关审查、现场勘察、公示、听证、复核要求按《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出让方案时,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用海类型、使用期限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产业政策;
(三)出让价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出让方案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海域使用条件、宗海图、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格式、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出让方案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条
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小组,加强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领导。负责提出所辖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建议;审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监督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全过程;统筹监管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各项费用的缴纳与支出;决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参照海域价格评估结果确定,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和前期工作费用等的总和。海域价格评估应严格按照评估规范执行。
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由省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域的区位、使用类型、使用功能等确定,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同类海域同一使用类型的海域使用金标准。
确定招标、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二日(工作日,下同)。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拍卖挂牌海域基本情况的权利,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第十四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二十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方向、面积、使用年限、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竞买保证金;
(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七)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提交文件的主要内容。出让人开标时应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对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无效投标文件或废标处理:
(一)超过投标截止日所投的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中规定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标底的;
(七)重复投标的。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第十八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挂牌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有效期限以及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中标或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海、竞得宗海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填海项目由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或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出让人应当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将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依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未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海域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出让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让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的,出让人应当依法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浙海渔管〔2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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