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题库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区矫正工作题库”。
社区矫正知识竞赛题库
1、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做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帮助罪犯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3、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裁定假释的; 四是被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刑事制裁性、非监禁性、社区参与性、惩罚缓和性。5.社区矫正有哪些功能 ?
答:惩罚功能、教育功能、塑造功能、感化功能、治疗功能、控制功能。
6、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有哪些相同点?
答: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都是对罪犯的矫正,都是刑罚的执行,在最终目的和功能上是一致的,都是致力于对罪犯的改造,使其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7、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有哪些不同点?
答:一是环境不同。监禁矫正是在监狱中进行矫正,它将行刑对象与社会相隔离;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二是矫正的理念不同。监禁矫正的报应惩罚色彩比较浓重,而社区矫正的重塑人格、感化教育等人性化色彩比较浓厚。三是矫正主体不同。监禁矫正的主体是监狱机关和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专业工作者,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四是矫正对象不同。监禁矫正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五是矫正的内容、方式不同。监禁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的严格管理、各种思想教育以及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其形式多样化,社会参与广泛化。
8、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什么?
答: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9、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什么?
答: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10、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答: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11、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12、社区矫正的关键和核心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关键在于“矫正”,核心是提高矫正质量。
13、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
一、有利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有利于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使其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
三、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
四、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1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答:2012年3月1日
15、我国刑罚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有哪些?
答: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6、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
17、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
答: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18、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1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哪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20、《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应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哪些方面进行调查评估?
答: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2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2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答: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 2
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2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如何进行衔接?
答: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24、什么是社区矫正宣告?
答:社区矫正宣告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在社区矫正人员即将正式接受服刑前,对其说明的一些事项,如服刑时间,服刑管理规定及相关处罚等的活动。
25、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的衔接;社区矫正的执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的解除。
26、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宣告的事项包括哪些?
答: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27、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宣告应由谁主持?应有哪些人员参加?
答:社区矫正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
28、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9、社区矫正小组由哪些人组成?
答: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监护人或者保证人,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30、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
答: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是指在社区矫正中自愿或者由专业工作人员的邀请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社会人员。
31、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32、从事社区心理矫正的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一)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一;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33、社区矫正小组的职责是什么?
答: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提供法律咨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实施考核奖惩。
3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矫正小组的组长由谁来担任?
答: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
35、为什么要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答:实行专群结合,坚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既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模式。
36、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答:(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报告、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3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是由哪个部门建立?
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3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包括哪些法律文书?
答: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3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档案是由哪个部门建立?
答:由司法所建立。40、《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档案包括哪些材料?
答: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41、什么是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答: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是指社区矫正组织根据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交接相关法律文书、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并将社区矫正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42、矫正人员档案管理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档案由专人专柜保管,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条件。
4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44、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该如何确定?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本办法所称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旗)。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45、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应该在几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答:3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46、社区矫正人员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应该在哪里接受社区矫正?
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
47、家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的李某常年在北京市西城区打工,已有三年了。某日,其因犯罪被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而需依法被执行社区矫正。那么,他应该去哪里报到呢?是北京西城区还是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办法》所称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旗)。如果出现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应该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即县司法局报到。因此,李某应该到其在京居住的县级司法局即西城区司法局报到。
48、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暂缓接收社区矫正报到人员吗?
答:不可以。
4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做出什么样的处理决定?
答: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50、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5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内容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5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哪种情况下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答: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53、李某是一名被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他应该隔多长时间向司法所报告一次自己的身体情况呢?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54、《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哪个部门批准?
答:司法所批准
55、李某是一名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因病需要到省城就医,大概需要出门三天的时间。那么,他应该怎么报请批准手续呢?
答: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旗)。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要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因此,李某应该就其因病到省城就医而欲离开居住地三日的事情向对其执行矫正的司法所进行汇报,待该司法所批准后,方可出门。并且,李某返回居住地时,还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56、《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 5
居住的市、县(旗),超过七日的,应当报经哪个部门批准? 答: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5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答:一个月。
5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多长时间提出书面申请?
答:一个月
5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是怎样规定的? 答: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60、《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61、《刑诉法》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
答: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62、社区矫正人员从某市A小区搬迁至B小区,需要向司法所报告吗?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所以,社区矫正人员搬家,需要报告。
63、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林某换了一份新工作,他是不是有必要向司法所进行报告?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所以,林某工作变动需要向司法所报告。6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超过七日的,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待司法所批准后,方可外出,返回居住地时,还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65、社区矫正中的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66、为什么要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管控制?
答:一是防止出现因监控不到位甚至撒手不管导致社区矫正人员成为社区不稳定因素问题的发生;二是防止出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三是防止社区矫正人员因社会和人为因素的变化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67、矫正过程中,如果发现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司法所应当怎么办?
答: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6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社区矫正人员遇有特殊情况时,司法所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69、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依法、严格、科学、文明
70、什么是分等级管理?
答:分等级管理是指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改造表现、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差异,将矫正对象分为宽松管理、普通管理和严格管理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因人施矫。71、什么是分阶段教育?
答:分阶段教育是指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等规律,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72、严格管理等级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适用于改造表现差、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大的矫正人员。73、宽松管理等级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适用于改造表现突出、重新犯罪可能性小的矫正人员。74、.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遵循什么方针?
答: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75、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遵循单独实施、身份保护的原则
76、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要遵循什么工作理念?
答: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理念。7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2)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3)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4)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5)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6)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7)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8)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也适用上述规定。7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其矫正宣告和档案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79、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和和心理辅导应采取什么样的方式 ?
答: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80、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重点要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措施?
答: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81、未成年人小张,16周岁,在上高二时与一名同班同学发生争执,打斗中致对方轻伤,小张因此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一年。那么,在小张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还可以再入学就读吗?
答: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其受教育的权利并未丧失,司法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因其被判处管制、缓刑等接受社区矫正就拒绝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入学就读。也就是说,在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其可以入学就读。因此,小张是可以继续入学就读的。
8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8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8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该由哪个部门批准?
答: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85、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答: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86、《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8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作了特殊规定,其中,在日常监管环节上有哪些规定?
答:在日常监管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了报告自己遵纪守法等一般性监督管理规定外,保外就医罪犯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司法所除了定期检查、核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还要定期与其就医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有关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8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几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收监执行?
答:2次。
89、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的刑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计入执行刑期。
90、我国刑诉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收监
91、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哪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答:省级人民政府。
92、我国刑诉法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是否可以保外就医?
答:不可以。
93、我国刑诉法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的刑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计入刑期。
94、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解读105页)答:
(一)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95、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哪个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答:监狱、看守所
96、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哪个部门负责执行? 答: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97、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哪个部门执行?
答: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98、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包括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99、什么是管制?
答: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100、管制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管制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轻的一种,适用对象是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刑事犯罪分子
101、我国刑法对管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102、什么是缓刑?
答: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10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还须执行吗?
答:仍须执行。
10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哪个部门执行?
答:由公安机关执行。
10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应当抄送给哪些部门?
答: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06、《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缓刑、假释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几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收监执行?
答:3次 10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于缓刑、假释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向原裁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08、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109、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该如何处理?
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10、《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于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11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如何进行罪犯交接?
答: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11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哪些部门?
答:应该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13、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做出怎样的处理?
答: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并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系机制,了解案件进程和处理结果。对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监管,加强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形向有关部门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11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裁定?
答: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做出裁定 115、“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禁止令的内容有哪些?
答:对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期间内禁止从事的特定活动、禁止出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人。
116、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基本情况,对哪些罪犯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答: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117、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禁止令的根据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118、“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的特定活动都有哪些?
答: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119、“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的区域、场所都有哪些?
答: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120、“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的特定人员有哪几类?
答: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121、“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对禁止令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122、“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对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几个月?
答:三个月。123、“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对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几个月?
答:二个月。124、“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禁止令的执行期限,是从哪天算起?
答: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125、“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禁止令由哪个部门负责执行?
答: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126、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以哪种方式予以宣告?
答: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127、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活动进行监督时,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128、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
答: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129、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怎么处理? 答: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30、违反禁止令,具有哪些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31、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是否可以缩短?
答:可以相应缩短
132、缩短禁止令期限时由哪个部门确定?
答: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133、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是否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答:可以。
134、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是否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
答:可以
135、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如何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办理减刑?
答: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
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36、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哪个部门提出减刑建议书?
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137、社区矫正人员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社区矫正人员有悔改表现;二是社区矫正人员有立功表现;三是社区矫正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
1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1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大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140、《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裁定?
答:人民法院应在一个月内依法做出裁定。141、什么是社区矫正个案?
答:是指社区矫正组织对某一特定个体矫正对象,针对其不良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制定并予以实施的具体矫正计划
142、司法所应如何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
答:应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并把握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的方案。14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应不少于八小时。14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应不少于八小时。
145、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的目的是什么?
答: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进一得到社会的谅解和接纳。
146、对矫正人员公益劳动项目的设定有什么要求?
答:要符合公益性、无偿性和安全性要求; 146、什么是社区矫正心理教育?
答:社区矫正心理教育,是指在心理教育工作人员的主持下,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自身特点,采用心理健康知识、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他们扫除心理障碍,走出犯罪阴影,重拾生活信心的心理教育活动。
148、社区矫正心理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理念的新型、独特的矫正手段,其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答:是通过改变社区矫正人员的认知、情绪和行为,完善他们的人格,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不致再重新犯罪。
149、红梅是一名社区矫正人员。通过前期的社区矫正教育,她自己也知道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是要参加公益劳动的。但是,她现在怀孕了,是否可以不去参加社区服务呢?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由此可见,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该社区矫正人员具有劳动能力。而红梅在怀孕期间,可以被视为没有完整的“劳动能力”。因此,红梅可以在怀孕期间暂停参加社区服务,但值得注意的是:红梅在怀孕、生产及哺乳完自己的孩子后,如果其社区矫正的期限还没有届满,应恢复参加社区服务。150、社区矫正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否需要交费?
答: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应遵循人性化,便利化的原则,鼓励社区矫正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社区矫正机关不得借职业技能培训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因此,社区矫正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不需要交纳培训费用,是完全免费的。151、社区矫正期满,是否需要进行宣告?为什么?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程序公开进行。也就是说,社区矫正期满,是必须进行宣告程序,以表明解除对矫正人员的社区矫正。15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矫正人员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由谁主持进行?
答: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15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矫正人员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由哪些人参加?
答: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15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矫正人员矫正期满,解除宣告的事项有哪些?
答: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15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矫正人员解除矫正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56、王某,因患原发性癫痫病,于2012年2月被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3月24日晚因交通事故致重伤,抢救无效死亡,问,象王某这样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意外身故的,其后果会怎样?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因此,王某在矫正期间意外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其社区矫正终止。
157、社区矫正终止有哪些情形?
答:矫正期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 158、什么是社区矫正人员的解矫教育?
答:解矫教育是在社区矫正人员即将结束社区矫正之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的教育,解矫教育也解矫工作的重要环节。
159、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解矫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目的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查找不足,明确方向,为解除矫正作好思想和心理准
备,为其指明解除矫正后应注意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帮助其树立自信心,增强自律意识。社区矫正实践证明,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解矫教育,有助于巩固社区矫正的教育成果,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守法观念,能够为其顺利回归社会进一步打牢基础。160、《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答:在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根据其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16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做了怎样的规定?
答: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162、为什么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犯罪心理咨询?
答:犯罪分子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心理问题,只不过严重程度不同而已。有的存在着极度仇视社会的心理,心理总处于不平衡状态;有的人自被判刑后,失去了做人的信心,对重新做人不抱希望,这些人也需要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以使其重燃生活的希望。163、什么是突发事件?
答:突发事件是指已经或可能发生的社区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脱管失控,正在或可能发生的行凶、闹事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发情况。
164、司法行政机关为什么要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突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16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置?
答: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6、《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做如何处理?
答: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16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哪些制度?
答: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16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169、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共有多种? 答:20种
170、按照《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应该怎么样进行管理?
答: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评估意见书应当注意保密,除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对外公开。
171、按照《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的填写和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此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公安机关一份。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后,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重新填写此表,并抄送新居住地公安机关。
172、按照《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的填写和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此表由司法所填写意见后,连同社区矫正人员个人局面申请,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一份。173、按照《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的填写和移交是如何规定的?
答:此表用于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时使用,一式五份,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随移交档案送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一份;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抄送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居住地变更的社区矫正人员后,将随档案移交的《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复印并连同重新填写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送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74、按照《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建议书填写和移交是如何规定的?
答:此表用于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时使用,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原报送的司法行政机关。
175、按照《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应当怎样使用?
答:上联需要存档,下联应在解矫宣告后发放给社区矫正人员。176、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177、应如何正确理解社区矫正中的“帮困扶助”?
答:社区矫正中的“帮困扶助”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基础上的社会适应性帮助。17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作了特殊规定,请问在交付接收环节,对场所交付接收有哪些规定?
答:对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监狱将罪犯押送到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当场办理罪犯移交手续;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到法庭办理罪犯移交手续。
179、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于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吗?
答:有
180、在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司法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职责。
181、保外就医矫正人员的保证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保证人应当监督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发现其违反监管规定的,应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2)及时为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督促和帮助其按照规定到医院复查病情并 16
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3)发现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保外就医人员死亡的,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182、当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对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训诫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保证人资格。18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否有异地委托管理的规定?
答:没有。
184、社区矫正的三大工作任务是什么?
答: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185、社区矫正的性质是什么?
答:刑罚执行。
186、我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理矫正人员移交时应坚持的总原则是什么?
答:见人见档,人档齐全。
187、社区矫正个案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答:(1)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分析;(2)矫正工作思路;(3)具体的矫正措施。188、心理矫治的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心理咨询、心理矫正和心理治疗。
189、社区矫正人员换了工作单位,需要向司法所报告吗?
答:需要。
190、社区矫正人员丧偶的,需要向司法所报告吗?
答:需要。
191、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劳动应该获得报酬吗?
答:应该。
192、某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考验期限内又犯了新罪的,其结果会怎么样?
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并且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新的刑罚,其社区矫正终止。
193、2011年10月3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指定其到该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然而判决生效后,虽然县人民法院、司法局多次督促,时至2011年12月杨某仍未报到。那么,杨某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呢?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加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杨某居住地的县级司法局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杨某缓刑的法律建议,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依法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撤销杨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194、2011年2月,孟某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宣判时,法院还宣布了一条禁止令,禁止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与有盗墓劣迹的人员交往。但是孟某在考验期内对法院禁止令置若罔闻,频繁接触有盗墓劣迹的人员。孟某违反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后果是什么?
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做出裁定。由于孟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院判决中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与有盗墓劣迹的人员交往”的禁止令,且已构成情节严重。因此,孟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原裁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在一个 17
月内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195、2012年3月5日,某市西城区司法所接收了该区第一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胡某由于高血压、心脏病比较严重,经审查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于2012年2月27日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为一年。3月5日,胡某被带到西城司法所办理交接手续。但是仅仅过了两个星期,胡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像胡某这样被暂予监督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后果会怎么样?
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胡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新犯交通肇事罪,已经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因为其再犯罪的行为说明其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那么,胡某犯罪后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被收监执行,其社区矫正终止。对胡某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公检法机关会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196、郭某(女)因在自己开的美容美发店多次容留并介绍他人卖淫,于2006年10月被某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怀有身孕,郭某分别被该县公安机关和法院取保候审、暂予监外执行。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郭某生下一女孩,后因身体患严重产后疾病,故想申请到外省就医。那么,类似郭某这样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人员,因就医、护理、生育确需外出的,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郭某确因身体疾病需要到外省就医,时间限定在七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出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司法局批准,但其离开所居住的县不得超过一个月。郭某在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197、2004年5月某县村民陆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陆某因患慢性肺气肿和脑血栓被保外就医。那么,在保外就医期间,陆某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吗?
答: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陆某保外就医执行社区矫正期间,其仍被剥夺政治权利。
198、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非法采矿罪,2011年10月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司法局多次催促下才办理入矫手续。入矫后,司法所三次与其联系要求来所进行矫正教育,但其均未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与区检察院、公安部门及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寻找,其仍不露面。2012年2月该区司法局对王某作出第一次书面警告决定。请问该区司法局作出的书面警告对王某有何影响?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王某在矫正期间累计受到三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思进取,不思悔改,该区司法局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对王某进行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199、肖某因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于1993年9月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际执行11年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积极改造,多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无期徒 18
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7年。2008年5月肖某被裁定假释,在原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那么,肖某的矫正期限有多长时间?
答: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计算。因此,被裁定假释的肖某,其社区矫正期就是刑法上的假释考验期;肖某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已减为有期徒刑19年,至2008年实际执行有期徒刑4年,那么没有执行的刑期还有15年,也就是说肖某的矫正期限是15年。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困扶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社区矫正人员是罪犯,但同时也是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爱的对象。对特殊人群应当给予特殊关爱,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中的“帮困扶助”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基础上的社会适应性帮助。通过综合运用社会管理资源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既使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深刻的体会,也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宽大和温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125、.司法行政机关应如何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困扶助?
答: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帮助解决其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城市低保,落实责任田,免费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帮助其提高就业谋生能力,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实现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的有机结合。
51、教育学习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公共道德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和实事政策等教育
120、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是否执行?
答: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23、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裁定假释三类社区矫正人员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是如何规定的?
答: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157、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可以外出经商?
答: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居住地域外出经商。被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生活确有困难和谋生需要的,在不影响对其实行监督考察的情况下,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在居住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的,可以就地从事一些农副业和小商品生产。
大武口区社区矫正人员法律知识竞赛题库一、个人必答题1、社区矫正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2、......
201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街道党政办公室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开发区党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市、区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规定,突出重点,加大工作......
1.社区矫正定义: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置于社区矫正机构,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裁判,裁定和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
二○○八年我镇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安臵帮教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所精心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镇刑释解教人员无一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