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系列之二_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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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系列之二

失足的蹶马——强奸犯罪

【社会调查】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性犯罪”的概念,在实践中,通常用 “性犯罪”泛指一组与性有关的犯罪类型。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是青少年当中案发频率最高的性犯罪类型。从“被害人”方面来看:被害人的年龄趋于低龄化,不满16周岁少女以及幼女成为性侵害主要对象。从犯罪者与受害人的关系看:以青少年“恋人”和熟人之间发生为主。从“犯罪过程”方面来看:犯意均为临时产生,案前较少预谋。被害人家属的报案是主要的案件来源。统计显示,未成年人性犯罪者归案的原因主要是被害人家属的举报,而自首、当场被抓,同伙揭发等案件来源并不多见

【案例回放】

(一)淫秽书籍惹的祸

陈辉是陇西首阳镇高二学生,案发时年方17岁。

陈辉的家庭在首阳镇可算得上是比较贫穷的了,一家七口人就住在三间矮土房里。为了有个儿子,郑军的父母接连生了六个女儿后才生下了他。家庭的拮据使陈辉从小就有个理想,一定要考上大学,将来要让父母过上好日子,因此,他下定决心发奋读书。平时非常听话,从不和人闹事,放学回家后就一直爬在桌上学习,而且学习成绩一直都是名列前茅,别人都说陈辉准是个大学生。这一点使全家引以为豪。

一天,他在家做作业至次日凌晨1时许,因为一道数学题受阻而躺在床上清理思路时,却想起了自己在高一时看过的淫秽书籍中的内容,书中的男女情色情节在他脑海里怎么也挥之不去。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他一时间难以自制,遂萌发强奸“雅琪”美发屋留宿女学徒的邪念。陈辉翻身下床,穿浅蓝色毛衣窜至美发屋的后院,推开铝合金窗户发现屋内只睡一人,就捡起院内的木棒赤足悄悄从后窗户钻入屋内,当他双脚刚站在屋内窗边的床上时,熟睡中的女学徒魏小丽被惊醒,魏当即大喊:“是谁,你要干什么?”胆怯的陈辉二话不说照魏的头部一顿乱打,木棒打断后,陈辉仍未罢手,他又用拳头、瓶子再一顿猛打,魏小丽被打得满脸是血,高呼“救命”,恰在此时陈辉听到有人敲门,此时,陈辉吓得不知所措,心想,魏小丽肯定记住了他的长相,于是便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歹念,他拿起理发店里用的剃头刀割向了魏的右颈部。经陇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魏小丽被刀片割断右颈部动脉,系流血过多而死。

小丽的父亲提起女儿就泣不成声,他怎么也不相信懂事的女儿会遭这种不测。小丽的母亲因无法承受这样的打击而一病不起,使得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因此而陷入了万丈深渊。小丽是他们一生的骄傲,三个孩子中她排行最小,不仅最懂事,而且对家中一切也照料的有条有理。小丽高中毕业后就留在家里成了顶梁柱。小丽的父亲有一个愿望,那就是等小丽手艺学成后,靠她给家里挣点糊口的钱,然而这一切都成了泡影。

(二)无知导致的强奸罪

小刘(17岁)和和小范(未满14周岁)是邻居,自小相识。两人背着父母搞“恋爱”,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没想到几天后就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带到了派出所。法律知识的淡薄,使得小刘这一刻才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后悔不已。

(三)离家出走的遭遇

小华(12岁)是初二学生,经常去网吧上网,很晚才回家,甚至有时夜不归宿。事发当天,母亲因为她上网批评她,小华一气之下,跑出家门去网吧上网。过了一会儿,小华的网友小林(16岁)来到网吧,两人一块上网玩。这时,小林的朋友小刚(17岁)也来到网吧,提出让小林带上小华一块出去玩,小华欣然同意,4人一起打车来到门头沟区一胡同的平房内。

小林提出想和小华交朋友,小华不同意,想往外走,被小刚等人拦住。小刚让小林单独劝小华,小林跟小华说,假装他们是男女朋友,小刚就不会把她怎么样了,并说他们只是演戏给小刚看。结果小刚让小林和小华当着他的面发生性关系,又拿着一根带钉子的木棍吓唬小华。小林和小华钻进被窝,小华本想做样子,没想到小林假戏真做,与小华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小刚又与小华发生了性关系。

两个本应在校园里学习的花季少年,因为过早地失去了正常的家庭和学校教育,跌入了犯罪的深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两被告7年和5年有期徒刑。

(四)放学路上的罪恶

2008年11月7日下午2时许,肖某在本县儒林镇梯田路边,见有学生5人放学回家,便抓住女学生黄某(9岁),强行脱掉其裤子,用右手摸黄某阴部,抚摸后将黄某府卧,然后从衣服口袋里拿出废注射器,从水沟里抽水,对黄某屁股上注射了2针,后又将黄某抱起,用右手食指扦入黄某阴道。经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肖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条索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制警示教育】

一.强奸犯罪属重刑犯罪,年满14周岁犯强奸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比较而言,强奸犯罪属重刑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规定强奸犯罪,最低刑罚期为3年。若有法定的一些情形,如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刑罚很重,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

强奸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较一般犯罪要低。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规定我国强奸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14周岁。

温馨提示:目前,青少年性成熟年龄提前,而他们的心理和智力并未提高,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法制意识淡薄,在早熟的性冲动之下,容易产生强奸犯罪行为。因此,预防青少年性犯罪,刻不容缓。二.性的自由和权利不容侵犯

公民具有性的自由和权利。侵犯公民性的自由和权利可能会导致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强行与妇女性交是侵犯妇女性权利的表现之一,会构成强奸罪。“强行”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发生性交的意思和行为。“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妇女的方法,如药物麻醉、假冒妇女之夫、利用妇女熟睡、利用邪教会道门等。案例

(一)中陈辉,案例

(三)中小刚、小林都是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行使强奸行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小刚、小林是未成年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两小刚、小林7年和5年有期徒刑。

若不是以性交为目的的性侵犯,如抠摸、亲吻、搂抱等则是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会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若不是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而是贬损妇女人格、性的尊严为目的,使用下流动作或者淫秽语言侵犯、调戏妇女等“性骚扰”,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而是侮辱妇女罪。犯“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少女,则会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案例

(四)中肖某以追求刺激为目的,强制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肖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三.两情相悦,偷尝禁果可能导致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犯强奸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采哪种手段,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只要意图奸淫幼女并实施该行为,就构成强奸罪。正是根据这些规定,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法律知识的淡薄,致使“早恋”的青少年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更易偷尝禁果。现阶段,青少年成熟较早,中学生乃至小学生早恋现象增多,热恋中的少男少女在对性模模糊糊的认识下偷尝禁果也早已是屡见不鲜的事了,同时在当今一种畸形的开放的性观念影响下,青少年对性随意的态度,也造成了性侵害的增加。由于法律知识的淡薄,很多涉性犯罪未成年人在案件发生后,竟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案例

(二)中小刘正是在这种情形中不知不觉地犯下了强奸罪。

法制警示:两情相悦,偷尝禁果可能导致犯罪。

四.强奸犯罪过程中,受害人不受防卫过当限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害人或他人对一些不法侵害行为都有其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但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就会涉嫌伤害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有个例外,我国刑法第二十条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说明,对正在进行的强奸等暴力犯罪,受害人或他人可对侵害人实施防卫且不受防卫过当限制。当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假借正当防卫造成侵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就涉嫌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而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警示:强奸犯罪过程中,受害人不受防卫过当限制侵害人这时也会面临极大危险,一时冲动可能招来灭顶之灾。

五.性交易可能触犯强奸罪

一些不良青少年慑于法律的威严,在不加自制的性冲动中,可能通过那些地下性交易市场来满足自己的性需求。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特别是会触犯强奸罪。男方若明知女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过对方是否愿意,也不管男方是否支付嫖资,男方都涉嫌强奸而要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是嫖宿幼女罪,现在非议之声日起,该罪名的合理性已经遭到社会质疑。若不论你是否知道对方为幼女,只要嫖宿幼女的都以强奸罪论处,性交易涉嫌强奸的可能就更大了强奸罪。

【思想道德警示教育】

恪守性道德原则,遵守性道德规范

1.双方自愿原则。自愿是以不违反社会公德为前提。

2.无伤原则。不伤自己,不伤对方,不伤后代,不造成精神污染。3.爱的原则。躯体感受与心理感受有机融合。

4.婚姻缔约原则。圣经上有句名言“性交只有在结婚的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5.科学计划生育原则。

6.性禁忌原则。某些遗传病及家庭伦理道德都有性禁忌要求。【安全警示教育】

一.骚动的青春很危险。

陈辉的这种情况在中学生中很独特,因为对于一个高二学生来说,性心理不再是萌芽状态,而且已经有了明确的性意识。处于这种年龄的青少年看过淫秽书籍后就会产生一种性幻想和性冲动,如果这时得不到正确引导,这种性心理的冲动容易使他们失去自控,正因为如此,许多青少年走上了性犯罪的道路。案例

(一)陈辉的犯罪给社会敲响了警钟,同时也表明了对学生性心理健康教育和性道德教育不容忽视。

今后要对中学生进行把性的兴趣转移到健康的兴趣上的正面教育,让意志薄弱的个别学生认识到性犯罪的严重后果。在我国人们对性犯罪嗤之以鼻,性犯罪对父母、亲戚的名誉影响极其严重,使亲人在社会上抬不起头,无脸见人,也辜负父母十几年的养育之恩,整个家庭也会因一时的冲动而崩溃,同时也将把自己一生葬送。

二.自我防范更重要。

在性侵犯案件中,被害人多为未成年少女或幼女,由于女孩年幼社会经验较少,缺乏防范意识,故她们个人心理行为的缺陷会导致自己成为受害者。

未成年人强奸类犯罪在“恋人”、熟人之间发发生频率较高。这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接触机会较多,对被害人生活规律、作息时间以及家庭情况等比较了解,犯罪嫌疑人开始即存在不良居心,较容易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有利时机和地点司机作案。

案例(三)的小华,可以说,是她自己让自己陷入了危险境地。到了那个平房里,面对两个比她大得多的男孩,她显然不敢也无力反抗,只能任凭摆布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固然是小华受害的主要原因,但小华自己过于贪玩,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导致其受害的重要因素。”

温馨提示:未成年少女在平时生活中要保持警惕、自尊自爱,对待不怀好意的人,应主动回避,尽量疏远,减少接触和交往。同时,若有被骚扰情况发生,应该及时向家长、老师反映,严重的应及时报警,依靠外界的力量来教育、帮助对方,依靠司法机关保护自己。

三.家庭监护是关键。

司法实践中发现不满16周岁少女和儿童成为性侵害主要对象,一方面是由于部分未成年少女出于对性行为的好奇,追求刺激,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缺乏自尊自爱;或是思想单纯,轻易相信他人,盲目陷入所谓的“爱情”之中,导致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角度讲,他们选择少女和幼女作为性侵害对象,正是利用了这一群体年龄小,比较天真好奇,缺乏性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对熟悉的人不设心理防备,容易顺从犯罪人的意识不知反抗等特点。

鉴于上述特点,学校、家庭对青少年正面实施安全教育,情操教育的同时,务必加强对他们的监护和管理。案例

(三)中的三位未成年人,在家庭监护方面不同程度都有缺失。父母离异,组合家庭的矛盾,对孩子们有着很深的刺激和伤害,失去关爱的孩子们,不愿回家,没有心思学习,经常去网吧上网,游戏,还浏览黄色网站。过早流入社会,不良习气越染越深,最终走向堕落

四.保留证据很重要

青少年性犯罪案件大多在熟人之间发生。受害人也多为未成年女性。受害人遭遇伤害后受传统观念影响,畏惧舆论压力,或慑予加害人的威胁,往往忍气吞声,不敢告发。等觉悟后再去告发,因时过境迁,很难收集到有力证据,反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在强奸案发后,受害人保持清醒头脑,及时保存和收集证据很重要。

强奸罪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首先前提是发生性关系,能够证明证明这肿关系的包括被害人内裤、阴道擦拭物、及可提取的分泌物,嫌疑人的阴部擦拭物、内裤、阴部毛发,目击人证言,双方冲突的录音、视频等。其次确定性质,即违背妇女意志,这个基本上靠被害人陈述就可以了。

温馨提示:强奸案发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犯罪,受害人应及时报案,切忌先行私了。自己拿不定注意,在保留证据的前提下不妨在第一时间告诉家长,商量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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