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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引导工作,推动武汉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子种苗、农业生态旅游等为主业,并带动农户实行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指标已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标准
一、属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收入需占其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按行业具体条件为:
(一)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以上,年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带动本地农户5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农业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奶牛养殖1000头以上,生猪养殖1万头以上,或家禽养殖10万只以上);
(二)农产品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达50000万元以上,带动本市农户20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农业生产基地1万亩以上(或年销售本市生猪5万头、家禽50万只以上);
(三)种子种苗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农业生产基地1万亩以上(或年提供优质仔猪2万头以上、家禽种苗100万只以上);
(四)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含庄园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或带动本市农业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或奶牛养殖1000头以上,生猪养殖1万头以上,家禽养殖30万只以上,年生产销售花卉500万株以上);
(五)农业生态旅游企业: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接待能力2万人次以上,综合经营收入1500万元以上,年吸纳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100人以上。
二、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发生过贷款的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有坑农害农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三、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产销率达到90%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四、企业产品具有自身品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质量和科技含量均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对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出口创汇能力,所开发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优先认定。
五、已开展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区,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材料及程序
1、申报企业需填写《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根据企业自身主营业务归类,按照申报条件,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包括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当年初至申报期当月(一般为当年12月底)止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有关乡、村带农户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银行信用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如申报时未到可出具财务报表时间,需附当年1月截止申报日止的财务报表及上年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各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征求农业、林业、计划、财政、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有关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区产业化办公室名义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4、市属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监测,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送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理事会按照规定标准评议后,提出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共同评审,并提出候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审定通过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或授牌。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颁发后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八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运行监测,做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
第十条 实行监测信息季报统计制度。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15日前,在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网(http://www.daodoc.com/)上按时填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其中1月填报上年全年数据,7月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企业逾期1次未报者,将对该企业及所在区给予通报批评,连续3次逾期不报者,将直接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并不允许其参与下届申报。
第十一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已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于进行监测年份填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并提供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包括基地建设、带动农户情况及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同时出具反映企业效益、资信、科技开发、产品认证、联结农户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将《监测表》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各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监测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写明监测意见,与当年新申报企业材料一同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所报《监测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分析,依据规定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议后,报市政府认定,经认定通过监测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将与当届新申报认定的龙头企业一同发文公布,有效期限仍为两年。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即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3、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4、经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5、不按要求按时填报相关报表的。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未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更改企业名称的,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不得用于更名后的企业。被兼并、已改制企业如需保留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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