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省级龙头企业监测材料”。
新洲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引导工作,推动新洲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子种苗、农业生态旅游等为主业,并带动农户实行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指标已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洲区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标准
l、属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收入需占其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按行业具体条件为:
(1)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500万以上,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带动本地农户500户以上,或带动本区
行的贷款利率,产销率达到90%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
4、企业产品具有自身品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质量和科技含量均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对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出口创汇能力,所开发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优先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材料及程序
1、申报企业根据自身主营业务归类填写《新洲区市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同时,提供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介绍,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包括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当年初至申报期当月(一般为当年12月底)止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有关街(镇)带农户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银行信用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街镇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由街镇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业服务中心)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街镇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业服务中心)对所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附相关材料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
第三章 认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属实,即取消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l、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3、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坑农害农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4、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未经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更改企业名称的,其区级龙头企业称号不得用于更名后的企业。被兼并、已改制企业如需保留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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