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员工管理暂行条例_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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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华学院员工管理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学院员工管理,建设一支优化、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不断提高“育人”水平,实现学院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爱国荣校,依法执教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教育观、荣辱观。

(二)发扬“以汇华为家”、“爱我汇华、兴我汇华”的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意识和艰苦奋斗的精神,为争创全国一流独立学院而不懈努力。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校规校纪,认真贯彻治校方略,依法执教,以德治教。

第二条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一)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了解学生,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正确、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二)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为学生提供周到的服务和真诚的指导,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对学生严格要求,因材施教,诲人不倦,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四)组织学生进行课外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证学生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严禁员工组织或教唆学生参与任何违法组织,不许组织或支持学生参与任何有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 爱岗敬业,勤奋创新

(一)热爱学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艰苦奋斗,积极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二)拥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努力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技术,自觉探索适合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严谨治学,精心施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刻苦钻研业务,勤奋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树立优良学风。

(二)转变观念,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五条 为人师表,克己奉公

(一)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自觉实践《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师德高尚,自觉维护教育工作者的形象,以自己的学识、智慧、人格和情操感染、教育学生。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

第六条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一)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的关系,谦虚谨慎,服从学院大局、不搞小团体;关心集体,爱护学院的财产,保守学院的机密,热心公益活动,不做任何有损学院声誉的事情。

(二)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尊重同志,不诽谤诋毁他人,不传播流言蜚语。同志间经常交流、取长补短、互相支持;师生之间平等相待,教学相长。努力营造一个敬业爱校、团结和谐、开拓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 员工的聘任

第七条 为了适应学院新机制、新模式,推进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全面实施,建立竞争机制,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院级领导由董事会聘任,其他员工由学院院长聘任。

第九条 全员聘任制原则:根据学院发展需求,按照优化、精干、高效的精神,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双向选择、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的聘任员工主要由两类人员组成:第一类为师大本部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第二类为社会聘员;聘任系列包括教师、职员、聘工、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章 员工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对员工实行聘约管理。员工与学院确定聘任关系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聘任系列、聘任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合同的终止解除等事项,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校本部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的档案、人事关系保留在校本部,由校本部按月支付其基本工资,保留其国办事业单位的保险、福利待遇,学院按月支付聘任人员的津贴。

第十三条 学院对社会聘员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职称申报等由学院委托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由学院按期向该中心交付所聘人员按协议确定的各项保险、基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 员工首次聘任,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根据员工考核情况,结合所在部门及主管院长的书面意见,由学院研究确定员工受聘岗位,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续签和解除

(一)员工合同期满,经学院考核合格,学院与其协商一致后续签合同;

(二)经学院与员工协商一致,聘任合同可以解除;

(三)对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违反工作纪律和学院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员工,经董事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可对其做转聘、待聘、停聘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被出示“红牌”的员工,学院将予以解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并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因员工本人原因,不办理辞职手续而自行离职者,学院不予结算薪资、不予转档案,情节严重者,学院将收取赔偿金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六)续聘或解除合同后,员工应到学院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由于员工自身原因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的,学院将不承担责任。

(七)学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补偿将按照《汇华学院员工离职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聘期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情况,将作为员工续聘、调整职级、计发工资、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员工事假、病假、产假等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学院将定期举办各种教育培训,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等。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文明公约

第十九条 员工应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服从领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员工应认真遵守学院上下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 员工对待来访人员应热情接待,并询问来访意图,做到有礼、有节。

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注意保持工作场所的卫生,上班前及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不准在工作区就餐、吃零食,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二十三条 全体员工应通力合作,不得搬弄是非,扰乱秩序,工作时间不得睡觉、打闹嬉戏、看电视、干私活、玩游戏等。

第二十四条 不得泄漏学院或与业务、职务有关的机密,一切文件、资料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不得对外交流;不得任意翻阅不属于自己掌管的文件、帐簿、表册等,掌管者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示人。

第二十五条 不得收受合作单位、业务单位、学生家长及学生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等馈赠。

第二十六条 员工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好“防火、防盗、防中毒”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如有意外事故发生,应保护现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的扩大,并及时通知学院领导或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允许,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不得私自携带贵重公物出学院。

第二十八条 员工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及非法组织,严禁打架斗殴,严禁参加“黄”、“赌”、“毒”活动。

第二十九条 员工必须按时、按要求参加学院安排的会议、学习、培训或集体活动等,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组织者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向直接主管报请批准,并说明事由、欲去地点及预定返回时间。

第三十条 员工不许与本院在校生谈恋爱。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一条 员工模范遵守工作纪律,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取得成绩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给予嘉奖。

(一)员工提出有助于学院健康、快速发展,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改进公共关系的意见或建议,学院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二)对改进学院各项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有突出贡献,或者在学院的日常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者。

(三)员工拾金不昧、无私奉献、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年度考核优秀者;检举违规或损害学院、学生利益者;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损失者。

第三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维护学院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二)维护学生、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处置得宜,因而减少损害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出示“黄牌”:

(一)工作方法不当,使学院蒙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涂改学院及学生重要文件材料或物品者。

(三)泄漏学院机密、散播不利于学院的谣言或影响聘任双方感情者。

(四)无视学生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在学生中引起较大反响者。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一等以下教学事故者。

(六)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工作者。

(七)上班时间或值班时间擅离职守,延误工作者。

(八)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者,或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情节严重者。

(九)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使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十)无故旷工者

(十一)违反安全规定,造成损失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出示“红牌”:

(一)故意泄漏学院的机密致学院蒙受重大损害者。

(二)伪造或盗用学院印信者。

(三)无故损毁学院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学院及学生重要文件材料或物品者。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舞弊或假借学院名义在外从事生产经营或违法活动,损害学院声誉者。

(五)擅离职守,发生责任事故,情节严重者。

(六)教唆学生违规、违纪、违法,煽动学生滋事、罢课或员工怠工、罢工者。

(七)对学生、领导或同事恶意攻击、暴力威胁、恐吓、伪证、制造事端者。

(八)偷窃或侵占学生、同事或学院财物经查属实者。

(九)员工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应聘信息等情况者。

(十)参加非法组织或在学院受聘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十一)全年累计旷工3日以上者。

(十二)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对学院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

第三十五条 年度内被出示一次“黄牌”的员工,停发年终奖金;年度或聘期内被出示两次“黄牌”的员工,学院将出示红牌。

第三十六条 对出示“黄牌”、“红牌”的员工,学院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员工投诉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受理员工的投诉,投诉应遵循逐级原则。

第三十八条 书面投诉必须说明投诉人所在部门及其姓名;投诉受理者必须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保密。第三十九条 如经查实投诉人利用投诉手段诽谤他人,学院将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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