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_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9:40: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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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一、事故概况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二、爆炸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

2)剧烈震动引发爆炸。剧烈震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2、间接原因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违章操作现象极为严重。

三、污染事件原因

1、污染事件直接原因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应急预案很不完善。

2、污染事件间接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三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建议采取防范措施。

四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六是国家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王芳: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助理、苯胺二车间主任,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申东明: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对事故和水污染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于力: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按有关程序罢免其董事长职务。

4、贺荣芳:中石油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总经理,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段文德: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对事故和事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吴扬: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王立英: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8.解振华: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因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提出的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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