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与房地产公司业务相关条款的解读_房地产法名词解释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9:12: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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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与公

司业务相关条款的解读

1、第二条:预约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条内容: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业务: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前的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应适用此条款。

2、第十五条:买受人检验权利的限制

法条内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公司业务:招采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检验期间”,并且在签收送货单、确认单时应慎重,对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应进行严格检验,否则,会丧失对标的物主张质量瑕疵的权利。

3、第十六条:指令向第三人供货的验货标准适用问题

法条内容: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公司业务:在甲供材料的采购合同中,往往指定施工方进行验货,因此我司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标的物的检验标准;并且将该标准与施工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现场验货标准与采购合同内标准一致。

4、第十八条:检验期过短的救济

法条内容: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

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公司业务:在拟定采购合同时,应当了解此类货物的检验周期,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间,争取将检验期间约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检验周期不太确定的,可在合同中添加一句:“货到现场只验数量和外观,内部瑕疵在使用过程中随时发现随时提出异议,不因我方是否以实际接受、付款、使用,而认定货物无质量问题”。

5、第十九条:合理期间对异议权的保护

法条内容: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业务:合理期间,不会因付款、使用而丧失异议权利。

6、第二十条检验期、合理期间届满后的胜诉权的丧失

法条内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业务:货到现场后,公司现场人员应在检验期内充分使用异议权,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应及时向供货方提出异议权,并保留书面证据和货物样本。若超过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则无法向买受人主张质量瑕疵赔偿。

7、第二十二条:质量瑕疵的救济

法条内容: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业务:合理期内出卖人不予修理的,买受人可以自行和通过第三人进行修理,合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第二十四条:逾期付款

法条内容: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公司业务:公司应避免逾期付款情况的发生。因为,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不代表出卖人无权再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规避风险的办法:存在逾期付款事实时,应与对方协商,对方出具放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承诺时,再进行付款。

9、第四十条:样品与文字说明的效力

法条内容: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公司业务:公司应做好货物的封样工作,并且对照对方提供的样品,在合同中进行文字性描述,务必保持样品与文字说明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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