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律的适用与解释”。
解读《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解读一
销售广告可视为合同内容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吸引客户、兜售商品房的行径将得到有效遏制。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4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将有关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房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约的承诺。
解读二
房子“缩水”3%将难以解除合同
买房者都会担心一个问题———缩水,也都明白一个3%的界线。而在现实中,有些买房人不能接受这一误差比例,要求与房产商解除合同。从6月1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房子“缩水”3%将难以解除购房合同。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不予支持。
除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房户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户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房户;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买房户,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户。
解读三
到期不办房产证可申请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房户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解读四
恶意违约欺诈代价沉重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房户无法取得房屋的,将担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告知买房户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3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3人。
司法解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3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解读五
“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
房子到底什么时候算是交付使用,《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司法解释规定,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六
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合同可解除
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房户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司法解释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也应该支持。
解读七
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3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取得房屋的拆迁户可以请求解除
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解读八
合同确认无效,当事人可请求解除“按揭”贷款
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买房户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否则买房户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也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当事人行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买房户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房,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房户贷款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对买房户是不利的。而贷款银行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大量的贷款供给买房户,也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户。
解读九
包销商也要参加合同纠纷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发生买房户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将会通知包销商也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对包销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也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包销人和买房户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包销合同约定明确,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对包销期满后未出售房屋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包销价格由包销人购买。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包销合同约定,自行出卖已经约定由包销人销售的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包销人的损失。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买卖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也最重要的交易形式。为了保障人民......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读2007-7-19一、承包地弃耕撂荒仍物归“承”主2003年以来,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2年6月5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2年6月5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