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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防群治护路联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护路联防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强化铁路护路联防队伍的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伍规范化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是:坚持“队伍建设正规化、训练管理制度化、勤务工作规范化”和坚持“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坚持“从严与爱护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伍规范化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明确铁路护路联防队伍的性质、职责、机构设置、人员招聘、权限范围等,建立规范的学习、勤务、考勤、考核、内务等制度,培养铁路护路联防队员良好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提高铁路护路联防队员的业务素质,强化铁路护路联防队伍的组织性、专业性和实效性,增强铁路护路联防队伍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协助地方公安机关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管理和控制,预防和制止铁路沿线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性质、职责
第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伍是协助路地公安机关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管理和控制,预防和制止铁路沿线违法犯罪的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
第五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伍在路地公安民警的指挥和带领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预防和制止拆卸铁路设施、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预防和制止击打列车,放置路障,闲杂人员在铁路线上行走、逗留和违规在铁路两侧放牧、掘沙取土、乱倒垃圾、乱搭乱建等危及到列车安全行驶的行为;
(三)开展爱路护路等法制宣传活动,增强铁路沿线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四)了解有关铁路治安的社情、民情、敌情,收集并及时反映铁路治安信息;
(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路外伤亡事故,行车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
(六)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涉及铁路治安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权限范围
第十二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巡逻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并将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一)拆卸铁路设施、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
(二)击打列车、放置路障的;
(三)闲杂人员在铁路线上行走、逗留,机动车违规行驶、停放,以及违规在铁路两侧放牧、掘沙取土、乱倒垃圾、乱搭乱建等危及列车行驶安全的;
(四)正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和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第十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没有逮捕、羁押、审讯、传讯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无讯问、审查、处理权;
(二)无刑事侦查和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权;
(三)无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四)无对人身、住所搜查权;
(五)无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利。
第十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挡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登记后,要立即送交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现场挡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赃物赃款、凶器、群众交来的遗失物品等,必须立即送公安派出所处理,不准截留、藏匿、使用等。第十六条 巡逻中遇一般情况,由带队人解决;遇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危急情况,要果断处置。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十七条 政治学习。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学习贯彻上级机关的相关文件和有关铁路护路联防队伍建设的规章制度及通报等;
(三)学习时事政治;
(四)结合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实际,重点开展遵纪守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勤政为民教育。
第十八条 业务学习。
(一)基本知识学习。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专业知识学习。结合日常勤务工作,重点学习铁路护路联防队伍的性质、职责、任务;学习和掌握巡逻勤务要领,提高保护铁路设施和行车安全、参加抢险救灾的本领;
(三)了解并熟悉所辖铁路段的地形、地物、铁路设施等,了解重点要害路段的位置、易发生的问题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等;
(四)不定期通报辖区治安动态情况、信息;
(五)不定期组织专项培训、身体训练和岗位练兵活动。
第十九条 学习的形式包括开会、讲座、参观、培训、经验交流等。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全体会议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一般不少于2小时);讲座、参观、培训、经验交流等由各铁路护路联防队酌情安排,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召开会议时,应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在巡逻勤务活动中,发现或遇到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具体、详实地报告,请示处置(处理)意见,并按照上级的意见、指令进行处置或处理。处置或处理完毕后必须报告结果。
第二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报告:
(一)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治安纠纷;
(二)铁路设施出现人为或自然损坏或特别异常情况;
(三)铁路护路联防队员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
(四)铁路护路联防队员执勤中挡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破获大要案件。第二十二条 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请示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向铁路护路联防队或辖区派出所报告;铁路护路联防队向区县(自治县)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县(自治县)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报告,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第六章 勤务登记和勤务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具体的铁路护路联防勤务工作中必须建立和完善勤务登记和勤务检查制度。其基本要求是记载详细、登记规范。
第二十五条 勤务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一)上级的指示、命令和通知等;
(二)队员上岗及到位情况;
(三)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及处理情况;
(四)巡逻情况记录。包括记载巡逻的线路、出巡次数、参加人员、具体时间、有无异常发现等。有问题发生时,记载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和参加队员的姓名等;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填写人的姓名等;
(五)好人好事,违法违纪情况记录;
(六)交接班登记情况。
第二十六条 勤务检查登记包括:
(一)铁路护路联防队检查记录;
(二)区县(自治县)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记录;
(三)市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记录。第二十七条 勤务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到岗情况;
(二)队员巡逻情况;
(三)问题或事件的发现和处理(处置)情况;
(四)队员在岗期间的表现情况。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八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岗,按时下岗,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按规定请假。
第二十九条 在岗工作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溜岗、脱岗、不假外出或干私活。
第三十条 超过15分钟上岗为迟到,提前15分钟下岗为早退,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为旷工1天,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含3次)为旷工1天(以此类推)。
第三十一条 请假应由请假人写出请假条(原则上不允许电话请假),2天之内由铁路护路联防队批准,3天及3天以上由区县(自治县)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请假人归队后应及时销假。先休息后请假或未准假而休假者,按旷工考勤。
第三十二条 对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处理,由各区县(自治县)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章 勤务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勤务保密规定:
(一)凡属保密的事项、文件及材料,不该问的不问,不准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不应打听的不打听;
(二)不向无关人员泄露辖区重点要害路段、设施等情况;
(三)不向无关人员谈及具体的巡逻时间、路线和要求。第九章 队容风纪制度 第三十四条 着装。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在巡逻勤务活动中必须统一着制式铁路护路联防服,佩戴配发的标识、证件;不同样式的铁路护路联防服、铁路护路联防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第三十五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在巡逻勤务活动中,应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工作时不准睡觉、嬉闹、闲聊、打牌、下棋、看书报以及从事与勤务工作无关的活动。上岗前及在岗期间不准饮酒。第十章 装备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铁路护路联防装备主要包括铁路护路联防服、铁路护路联防棍、强光电筒和手持电台等。铁路护路联防队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使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条 铁路护路联防服装的制作及样式。
铁路护路联防服的制作,由市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生产厂家制作。铁路护路联防服分为冬装和夏装两种。冬装为夹克样式,涤卡质地,多功能服;夏装上衣为短袖,涤辅棉质地。铁路护路联防服上衣后背上印有白色宋体“重庆护路”四字标识,左臂织有“重庆市人民大礼堂”图样及“重庆护路”字样的白色盾形臂章。铁路护路联防帽为便帽,便帽前端有白色帽徽。
第四十一条 铁路护路联防装备的保管和保养。
(一)装备的保管。铁路护路联防装备应明确专人保管,防止出现人为损坏。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铁路护路联防装备。
(二)装备的保养。投放使用的铁路护路联防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装备损坏,应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进行修理、修复。第四十二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禁止使用手铐等警械。但是,为了使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及时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等工作,必要时,可以使用铁路护路联防棍。在使用铁路护路联防棍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使用铁路护路联防棍:
(一)在执行巡逻任务中,遇到捉获、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抗拒时;
(二)在执行巡逻任务中,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遇到抗拒、侵害时;
(三)在执行巡逻任务中,遭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袭击,需要使用铁路护路联防棍进行自卫时。
第四十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要爱护铁路护路联防装备,不得故意损坏。因保管不当、使用不当出现损坏、丢失,应酌情赔偿。
第十一章 考核评比制度
第四十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考核评比的内容主要有:
(一)巡逻路段发案情况;
(二)协破案件、挡获违法犯罪嫌疑人、预防制止案件、为民办好事等情况;
(三)巡逻路段的群众、单位满意程度;
(四)铁路护路联防队员违法违纪情况等。第四十五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考核评比办法有:
(一)经常性考核。一般每月开展1次。
(二)阶段性考核。一般每季度或每半年1次。
(三)年度评比考核。
(四)立功授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专项考核。
第四十六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尽职尽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在巡逻中发现问题、提供线索协破案件的,由各区县(自治县)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精神奖励及一定的物质奖励;成绩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市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奖励。
第四十七条 奖励包括表扬、表彰、立功、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表扬、表彰的条件和奖励标准由各区、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办公室自行确定。市级表彰、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具体办法由市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办公室另行制定。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做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者因公负伤、牺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的铁路护路联防队员应予以批评、教育、通报等处理;严重违纪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章违纪的铁路护路联防队员的处理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小溪坝镇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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