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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系统地收集各个历史时期反映凌源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民族、宗教等活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利用便捷、具有凌源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 收集档案的载体和门类。收集档案的载体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照片、影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实物档案,电子档案及各种新载体档案。收集档案的门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及各单位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业务档案。
第四条 档案收集包括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档案接收指按照国家规定,接收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档案的过程。档案征集指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
第五条 档案馆接收下列单位具有永久、长期(30年)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基建和设备档案随其实体所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凌源市的党组织和革命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档案:(l)中共凌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
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
(2)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侨联等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形成的档案。
(3)属于本市和上级部门双重管理的单位和在本市的中央、省属单位形成的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的可移交的档案。
(4)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5)己撤销的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
(6)能够反映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发展面貌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工厂(包括:已破产的国有企业)、医院、学校、文艺团体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形成的属永久、长期(30年)保存的档案;
(7)市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死亡后的人事档案。第六条 档案馆应加强接收下列内容的档案:
1、凌源市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程等)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1)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主要领导同志在凌源的公务活动;(2)外国政要、国际组织及其负责人、外国对华友好团体和著名友好人士等在凌源市的参观访问活动;(3)国家及省在凌源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等;(4)市领导参加的国内外和省、市重要公务活动;
(5)在凌源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6)其他具有重要影响及重大意义活动形成的档案。
2、反映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类民生档案。主要包括:房地产、婚姻、知青、招工、土地承包、林权制度改革、社会保障、移民安置、拆迁、复退军人档案等。
3、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市科技发展的科技档案、专门档案。
4、凌源日报社、凌源电视台等媒体参与拍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声像档案。
5、凌源市被授予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以及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形成的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的实物档案。
6、在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的被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人物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第七条 市档案馆收集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地方意义的其它专门档案。
(一)属永久保存的市属各机关的会计档案、审计档案、财务报告档案(主要指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报表)、纪检案件档案、司法诉讼档案、公证档案、商标档案、工商登记档案(指具有典型意义的已关闭或破产企业的登记档案)、勘界档案、地图档案、环保档案(如环保规划、设计、监测、查处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二)特殊载体档案,指反映本市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的实物、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文件(光盘、硬磁盘);
(三)各类普查档案(如工业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地名普查、水利普查、经济普查等)。
第八条 协商接收档案的范围:
1、凌源市各民主党派形成的档案。
2、中央和国家机关、省驻凌单位形成的档案。
3、其它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形成的档案。
4、凌源市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形成的档案。
第九条 在接收档案进馆的同时,还要将与档案内容有关的史料接收进馆。包括各机关编印的各种文件汇编、资料汇编、大事记、专题史料、史志、年鉴、地图、手册、图片、照片集,以及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书籍、画报、回忆录、参考材料、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科研成果汇编、产品目录、地方志等。
第十条 接收档案的期限:
1、列入本规定接收范围的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按时移交,鼓励提前移交。
2、协商接收的档案,按协商双方达成的期限办理。
3、声像、实物档案和资料可随时移交。凡撤销单位和临时机构工作终止后,其档案全部移交。
4、破产企业及改制企业的档案,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一条 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按有关案卷质量标准进行整理,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及电子目录、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等)一式三份,经验收合格后,均填写《档案移交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以作凭证,方可移交。
第十二条 征集散存在社会、民间组织和个人手中档案资料的范围:
1、历史档案。建国前反映本市各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外事、科学、文化、教育、自然资源、天文地理、民族民俗、宗教、党派、社团、名胜古迹等档案资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实物等)。
2、革命历史档案资料。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我市各级革命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报纸、刊物等,重要领导人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图表、照片、实物和后来撰写的传记、回忆录等。
3、名人档案资料: ①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凌源视察工作等活动形成的,散存在各单位和个人手中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和声像档案资料。
②建国以来历任凌源市副市级以上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尚未归档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和声像档案资料。
③曾荣获全国和省(部)级先进、模范等光荣称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和实物等档案资料。
④在本市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历史名人及各界知名人士的著作、日记、书信、任职文书和传记、回忆录、生平事迹记载、家谱、族谱、契约、墓志、碑文或拓片及声像史料等。
4、重要史志资料。反陕本市各历史时期全市的、地区的、行业的、专业的、专题的和典型基层单位的各种史志、大事记等资料,包括近年来各地区、各行业编史修志的重要成果资料的油印或铅印件。
5、“*”时期的档案资料。“*”时期本市各种群众组织产生和编印的各种文字材料、刊物、传单、照片、实物等。
6、重大历史事件与自然灾害档案资料。各历史时期发生在本市的重大事件与自然灾害所形成的文字、图表、照片、实物等档案资料。
7、地方特色档案资料。凌源地方名牌、老字号、民间工艺品、断档断代生活用品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等。
8、其它反映凌源历史面貌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征集办法:
1、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以捐赠、寄存和征购三种办法为主。
2、对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市档案馆同有关单位或个人鉴定档案资料归属权和使用权协议。
3、对无偿捐献者,视其捐赠档案资料的数量及珍贵程度,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对寄存档案资料者,发给证书;征购档案资料,由市档案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细则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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