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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与公安执法改进
内容提要:构建和谐社会与公安行政执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赋予了公安机关执法的重要机遇,公安行政执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要保障,当前无论从内部环境还是外部行为都存在一些与和谐社会不相符的因素,针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等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全面提高公安队伍整体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正确执法指导思想,进一步改进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公安执法保障力度。
关键词:和谐社会 公安执法 改进措施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鲜明的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其中明确指出和谐社会即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这是中国共产党五十多年来第一个关于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不仅关系着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而且也关系着社会秩序与公正、关系着民众的权利与自由,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但是,目前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作用的实现,本文重点阐明了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公安机关承担着重要职责 构建和谐社会既是治国理想,又是治国实践,既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又是理想与现实的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而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其特殊的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特殊职责,发挥着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公安执法的优劣, 体现党执政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的发挥。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公安执法的关系,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进一步做好公安执法工作。
公安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同时构建和谐社会也为公安工作带来机遇和挑战,只有将二者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提高公安执法素质。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当前在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作用的实现。
二、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公安机关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同时公安机关通过连续几年深入开展大讨论、大练兵等活动切实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确立,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也逐年提高。但是,由于我们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工作的水平还不是很高,构建和谐社会任重道远;尤其我们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类矛盾的凸显期,案件的高发期,所以当前公安队伍的执法活动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偏低,存在侵犯群众利益问题,严重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要求公安机关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民警作为执法者, 其对法律的态度、理解和执行能力对于良好的社会守法风气形成至关重要,执法者如果守法、严法, 人民群众则心服口服, 社会才会和谐公正。相反,执法者如果知法、犯法,为民意识不强,就会与群众形成对立,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由于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来自方方面面,总有一些人法律知识缺乏,对于法律程序、法律条文了解甚少,缺乏基本的执法素质,侵犯了群众的利益。比如:在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民警与当事人发生了争议,有的民警就会变本加厉的加重对当事人的惩罚,要么滥用强制措施拘留当事人,要么想方设法刁难当事人拖延处理时间,把严肃的执法活动当成调节个人情绪的杠杆。其行为有失警察的执法形象,其结果有失公正。进而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使群众与执法部门形成对立。严重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
(二)、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强,影响公安执法公平竞争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约束警察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当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不正确的执法监督观念,4 这些观念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损害了法律权威,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具体表现在:
1、某些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不严格。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和审核审批人员缺乏严格把关意识,草率破案,许多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得不到充分认定,由此产生执法漏洞,造成许多冤假错案。
2、执法监督重形式,轻实效。执法监督缺乏针对性,不按照规定内容监督检查,大胆监督的勇气不够,往往是走马观花,搞花架子,缺乏实效。
3、执法监督过程中整改监督不彻底。在执法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整改纠正督促力度不大,没有对一些普遍存在的执法突出问题从制度上抓好,从而造成了,一些执法问题在多次考评中反复存在。
(三)、执法不公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而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和根本途径则是严格执法。公安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归根结底要靠公正执法。然而在工作中,一些执法人员抵御不住权力、关系、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管不住自己,不能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如:在缉毒领域,缉毒队伍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参与贩毒,甚至内外勾结,为贩毒分子保驾护航,缉毒反成了护毒;在民警执法过程中,一些民警变相地收受其管辖范围内一些人的好处,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相互勾结、执法主体收受好处,变为不法行为人的“保护伞”等。因此,公安执法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也就不能顺应民意,更谈不上促进社会和谐。
(四)过分强调执法效能而忽视应尽义务,影响警民关系的和谐
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神圣的执法权,在实际的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绝大多数民警都能够通过公正文明执法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赞誉,但是也有少数民警由于执法理念的错位,只是一味的强调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能而忽视公安机关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职能。这些民警中普遍存在着一种权力思想,即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实现社会公正,打击违法犯罪偶尔牺牲人民的合法权益也不为过,这样就忽视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也没能充分贯彻公平正义的思想观念。更有甚者将执法权力市场化、商品化,以是否有经济利益作为履行职责的条件,回报越大积极性就越高,反之就消极推诿,甚至不作为。其实这些都严重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形象,不利于公安队伍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新形势下,做好公安执法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我们所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正所谓机遇与挑战并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的自我加压,切实提高我们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积极改进我们自身的素质,加强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积极探索和研究执法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举措,在工作中践行“执法为民”的思想。创造和谐的警民关系,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公安机关的一份力量。
三、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公安执法的改进措施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公安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不可否认当前在公安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性质较严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面对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主体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升公安执法效能,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我认为公安执法活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在新时期公安工作中,明确提出了“向素质要警力,向素质要战斗力”的要求,这充分强调了增强民警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具体应做到:
1、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首先,执法人员应不断学习,加强自我修养坚持不懈地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执政党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强化全局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其次,执法人员应培养核心价值观,树立革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最后,执法人员应正确把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明确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必要时为了集体利益放弃个人利益,甚至为了捍卫集体利益而献身。
2、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首先,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教育,掌握岗位专业能力,鼓励自学、钻研业务新知识、研究执法新情况、新问题,开拓创新。其次,执法人员应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实际运用和实践锻炼,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规范和指导工作的实际能力。最后,执法人员应主动提高分析综合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本职工作所涉及的专业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
3、提高执法人员的身体素质。首先,执法人员应加强体能锻炼,保持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身体素质,确保有足够的体能从事艰苦、繁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次,执法部门要经常开展一些有益的文体活动,购置健身器材,丰富队伍生活。最后,执法部门应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确保执法人员的身体健康,保障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4、提高执法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首先,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其次,执法人员要提高自身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最后,执法人员应不断地学习,使自身的思想与党的思想保持一致。
5、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首先,执法人员应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当好人民的公仆。其次,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最后,执法人员要向有经验者,英雄模范学习,善于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提高,以推进自身的道德建设
(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实现执法公平公正
公安执法监督工作出现的种种问题,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如何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力量,提高整体合力,真正做到监督不辱使命,就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推进公安执法监督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具体应做到:
1、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办案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人都应当具有强烈的依法监督、把关意识,从程序到实体,从违法犯罪事实到定性,证据、适用法律都应当严格审查,该补查的补查,该纠正的纠正,不能轻易过关,轻易按章签字。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树立一盘棋 9 思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执法活动中,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2、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执法的依据、执法的程序和执法的结果,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对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改正。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切实解决问题,取信于民。
3、切实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上级公安机关要从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必须执行,并上报执行结果。上级公安机关切实在政策,法律,程序上把好关,形成一级对一级的监督体系。
(三)、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减少不和谐因素
公安执法活动涉及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的权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众,否则最大受害者也是人民群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我们没有切实做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那么我们的国家会动荡不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在我们的执法活动中应努力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减少不和谐因素。具体应做到:
1、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2010年公安部提出了开展“三项建设”的目标任务,执法规范化建设三居其一。这就表明当前执法工作存在诸多不足的问题。这就要求公安民警认清法律的重要性,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质。要落实执法责任,加强对民警执法工作的监督,从而提高民警的执法意识,确保民警自觉严格执法。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大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以公正、文明执法来实现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2、加强法制教育,树立公正文明的执法意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就是公安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只有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才能帮助民警端正执法思想,牢记服务宗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乐于奉献,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为民执法。
3、加强民警的素质教育,增强公正、文明执法的执行力。由于公安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加以研究和探索。只有不断的通过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及实际工作经验积累,才能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才能够有所创新,有助于我们执法水平的提高,达到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效果。加强素质教育,除了必要的学习、培训之外,要以三基工程建设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大练兵,走素质强警之路,苦练基本功,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为公正、文明执法缔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
(四)切实疏通警民沟通渠道,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现阶段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适应甚至是冲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需要警民同心,共同打造和谐社会。公安部孟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新期待,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贯穿到公安执法全过程。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善于用和谐的思维来化解矛盾,用和谐的态度来对待群众,使群众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温暖。”福建省石狮公安局近年来开展“进万家、送平安、创满意、促和谐”的爱民实践活动,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提高了群众的满意率,同时鸿山派出所立足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案件回访制度,不断满足辖区群众对社会安全、公平正义、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新需求,实现了执法活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疏通了警民沟通的渠道,促进了警民关系的和谐。因此,公安执法部门要摆正位置,把自己定位在“公仆”和“勤务员”的角色上,做到一切为了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做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让群众既感受到人民警察的威严,又感受到警察的和蔼可亲。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公安听证、复议、诉讼等各项制度,利用此制度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倾听当事人和群众的意见,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实行警务公开制度,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取得彼此信任,避免误会和摩擦。
(五)、切实保障执法经费,为公安执法提供保证。确保公安执法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是做好公安基础工作的前提,关系到公安“三基”工程建设成效,对于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进一步维护我国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进一步推进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经费的投入,保障各项公安工作正常开展。在不断加大对公安经费投入的同时各级公安执法部门要科学安排各项经费预算,做到预算安排标准化、预算执行规范化。
综上所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新的伟大事业,拓展了公安执法工作的范围,同时使公安执法工作面临许多重大课题,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上相结合,不断研究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提出新办法。公安执法工作不仅要做好传统意义上打击违法犯罪等工作,更重要的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公安机关必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公信力,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现象的发生,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努力发挥公安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真正使公安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开创一个新局面,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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