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_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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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成地铁发„2013‟274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经公司安委办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8月21日

—1—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明确质量责任,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地铁新建、改建、扩建的地铁区间、车站、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系统工程、改扩建工程和由地铁公司承担的其它市政项目工程建设等有关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即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 成立工程质量委员会。对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进

—2— 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一)质量委员会组成质量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安全部和分管各下属单位的公司领导担任。质量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

质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部,负责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

(三)质量委员会工作职责

1、领导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政策。

2、审定险性事件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处理决定。

3、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质量委员会办公室质量管理职责

1、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及下属公司质量管理职责。

2、督促公司各部及下属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和要求执行质量管理行为。

3、组织工程险性事件及以上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牵头配合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

4、牵头组织和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优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六)各承包商质量管理职责

各承包商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地铁公司各类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

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验收检查4种形式。

(一)日常巡检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最主要的形式,主要由各下属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开展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

(二)定期检查分为两级,地铁公司质量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监督抽查,各下属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在建项目全覆盖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主要由下属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

—4— 工单位在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前、实施中和施工完成后进行的专项检查。

(四)验收检查是指地铁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按职责划分在各阶段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建设基本程序、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档案4个部分。

(一)建设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各类文件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备案情况以及各承包商的业务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情况。

(二)质量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和主要人员的配置和到位情况、各类文件的签署和闭环情况以及各类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情况等。

(三)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情况、工程缺陷的整改情况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的检验和见证取样情况等。

(四)工程档案主要包括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载体材料。

第八条 质量监督检查要求

—5—

(一)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对查出的重大质量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

(二)各部门、各下属单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质量管理缺失和质量隐患应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三)被检查单位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四)各下属单位每月28日前形成《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本月内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报告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第四章 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划分

(一)质量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称为质量事件。质量事件共分为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险性质量事件3级。

—6—

1、质量事件苗头,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件。

2、一般质量事件,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事件。

3、险性质量事件,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件。

(二)质量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要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第十条 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权限

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的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权限应按照地铁公司《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中的信息报送要求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技术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按要求进行事故(事件)信息报送。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单位应成立调查组,及时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单位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3、技术处理方案的制定,原则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特殊情况下,由其它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进行专家论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事件)技术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技术处理完成后,事故(事件)单位应对进行处理结果

—8— 进行技术鉴定,整理编写质量事故(事件)处理报告,报监理、业主审核归档。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有关各方对技术处理部分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调查处理要求、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统计分析和总结上报以及罚则等,按照《事规》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对发生险性质量事件及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其经济处罚按照地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中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罚。其对应方式按照本办法中的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对应。

(二)凡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事件),除按上述方法进行处理上,还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对责任单位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所承担的工程的优质工程评定,并纳入质量安全信誉评价进行考核。

第五章 质量保修

第十四条 质量保修的一般规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由直接管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二)质量保修期开始时间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有专项规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进入质量保修期时,仍未完成的缺陷整改项目或部位,—9— 缺陷整改项目或部位以整改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进入质量保修期时,建设管理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交承包商与业主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并告知质量保修期起止时间。

(五)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自的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做好现场处理并通知承包方到场维修。

(六)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修管理体系,建立保障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后,能快速有效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质量保修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或进入保修期后,下属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后,下属单位应向承包商发出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并组织协调质量缺陷修复工作。

(三)承包商接到工程质量维修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维修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进行保修。合同中未明确时间的,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省内承包商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保修,省外承包商应于48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保修。

(四)发生质量事故需紧急抢修的,承包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五)质量保修完毕后,由下属单位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

—10— 全的,下属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于承包商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保修的,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委托其它单位进场维修,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11—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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