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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东南大学实际情况,制定东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良好;
7、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1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五条每年十月份,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严格按照各院(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五章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禁不正之风。
第七条各院(系)在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时,应适当向低年级学生倾斜,切实将国家助学金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八条各院(系)在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时,应区别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资助优先顺序依次为:① 孤儿;② 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③ 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④ 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院(系)确定出国家助学金人选后须在本院系张榜公示五天以上,我校在向中央主管部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名单及推荐材料之前,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细则为: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学生工作办公室网站上下载);
2、各院(系)根据的条件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3、各院(系)填写《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并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一同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各院(系)报送的国家助学金材料进行审核,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5、学生处将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
第六章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每年十一月份,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分批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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