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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势”、“术”———略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戴 黍
(华南师范大学哲学管理学研究所 广州 510631)战国末期的韩非子在当时的乱世中,融汇并发展了道家、荀况以及商鞅、管仲等人的思想,缔造出一套独树一帜的法家理论。韩非子毕生追求的理想是为统治者创建一套完善有效的“王者之道”,并希望藉此施展自己的政治抱负,侪身高层权力社会。他的得以流传的著作绝大部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所以,在韩非子那里较少看到深邃玄奥的思辨,而大多是带有浓厚实用主义、功利主义色彩的权术阐释。他的以“法”、“势”、“术”为核心的统治理论,在当时就引起了包括秦始皇在内的诸候们的注意,并作为一种或隐或显的法治传统,对后世产生着各种样式的影响。
韩非子首先提出了类似于荀况的“性恶论”。他认为,“民之故计,皆就安利而辟危穷”。〔1〕“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2〕人天性自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以功利为本,毫无情感成分可言。这与儒家主流所宣扬的“性善论”是相悖的。基于这样的认识,韩非子没有像大多数儒家代表那样寄望于“仁、义、礼”等伦理劝谕来建立理想中的封建秩序,他减少了对人性善的乐观期望而承袭了荀况“以法制之”、“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的主张,强调统治者应取一种惕然主动的姿态,用“法”、“势”、“术”相结合的“王者之道”将被统治者牢牢控制。使之“出于治,合于道”。韩非子所进行的人性剖析在很大程度上抛弃了主流儒家一贯的理想化作风:不是先预设“善的”和“应该的”目标或模型并由此推演出一套规范化理论,而是直接从经验层面上对人性现象进行了客观的描述和概括。因此,韩非子更容易得到注重经验事实的务实者的赞同。在当时“礼崩乐坏”、“诸侯争霸”的局势下,儒家经典所倡导的圣贤道德、孝悌友 爱已逐渐失去规范力量,已不足以对社会的运行发挥支撑稳固作用。韩非子没有过多地对这一社会现状发出感慨,也没有沿袭前人作恢复道德权威的努力,而是转而论证了对各谋私利的人群施以权术法制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切实的方法,由此正式奠定了“法家”的理论基础。事实上,韩非子的影响并未局限在法家学派之内,后世的儒家弟子在自得于“儒门显学”的同时,大多会重视韩非子的理论并从中汲取“为帝王师”的政治营养。“儒法并施”、“德法同治”、“阳儒阴法”等观点和措施维护了一代又一代封建帝国的强盛,也成就了大批的贤臣良相。
韩非子将“法”摆在第一位,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他主张“立法于君”,强调立法权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体”、“守自然之道”、149“因道全法”,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天命”和“道”,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概括起来,韩非子心目中好的“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性。
长效性 “法也者,常者也。”〔3〕法必须尽量保持稳定不变,能够连续持久地反复适用在相同相类的事件中,切忌“朝令夕改”。
客观性 “一民之轨,莫如法。”〔4〕“立法令者,所以废私也。”〔5〕法必须始终被作为一种具有严格标准的客观尺度,用来衡量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切不可“释法术而任心治”,使法带有主观随意与偏袒私利的倾向。
公开性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百姓者也。”〔6〕法令必须及时公布出来,“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从而让法令能够得以广泛普及并深入人心。
可行性 韩非子提出标准:法令应当“表易见”、“教易知”、“法易为”〔7〕,在制订并公布的法令中,不应充满玄奥难解的大道理和不合实际的过高要求,法令本身的简洁易懂、切实可行和便于遵守、便于适用是极其重要的。
强制性 韩非子强调,“信赏必罚”、“令出必行”,在给予法以观念上崇高尊严的同时,更注重将其置于以皇权为代表的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之下,确保法令的预期效力得以发挥。
公平性 韩非子大力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法制观而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8〕认为只有消除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营建平等的环境,才能使法本身得到最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在公平的前提下,违法时心存“侥幸”、因受罚而“私怨”的可能性将减至最小。唯此,人们才有可能发自内心地同意并接受法的约束。韩非子也十分重视立法的预防作用和激励机制。他在《外储说·下》中说,“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强调法令在施行过程中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必须达到统一。
韩非子关于“法”的系统论述表明他已清楚地看到了当时“礼崩乐坏”的社会环境下所潜伏的危机。为了消除这一危机,韩非子认为根本方法是制订上述完善的法律,建立一个秩序井然的“法治社会”。
韩非子一面强调“法”在封建统治中的作用,一面突出“势”的重要性。他定义道:“势者,胜众之资也。”〔9〕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他尖锐地指出:“圣人德若尧舜,行若伯夷,而不载于势,则功不立,名不遂”。君王能够“制贤”、“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品德出众,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舍此,必将一事无成———这再次与儒家“以德能服天下”的观点背驰。韩非子再三告诫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势”,绝不可须臾松懈。若一旦“失势”,“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他认为明主必须“执柄以处势”,“明主之所导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10〕此处“刑”是杀戮处罚之权,“德”为庆赏之权。在仔细考察了诸多历史教训的基础上,韩非子深刻认识到统治过程中强制力或权威、权力的不可或缺。这种“在其位有其权”的重权意识一直延续至今。实践也证明,保持领导者的权威确实有益于组织的稳定。韩非子提出要“法势合一”,统治者必须同时兼备两种权威,即制订法的权威与实施法的权威,才能达150到“抱法处势则治”的境界,这与后来西方学者鼓吹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分权学说大相径庭。虽然近代以来西方的法学、政治学最终在学理上占了上风,但韩非子的这种专权思想仍然在很多情境下受到偏爱。
韩非子进一步提出“术”的概念:“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1〕拥有了“势”的统治者,还要将“法”与“术”很好地糅合起来。“法”与“术”最大的区别是,“法”是为达某目标订立的办法、规章、计划之类的强制性制度,应明文公布,“术”则是统治者控制其臣下的技巧,应当潜藏胸中,择机使用,不轻易示人。“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可以看出,韩非子主张“法”应是静态的和公开的,“术”则是动态的和隐秘的,甚至可能涵有诡诈的成分。韩非子认为高明的君王必须善于“操术以御下”。因为“君臣之利异”,“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12〕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如果不懂得“操术”的统治技巧,就极可能“臣下轻君而重于宠人”,他例举了两种不懂“操术”的君主:仁君与暴君。仁君“慈惠而轻财”,对臣下一味宽容施以恩赐而不忍心及时地用刑罚对其越轨行为进行约束,以至臣下往往“轻犯禁法”、“偷幸而望于上”,从而可能导致整个统治秩序的松驰涣散。暴君则“心毅而乱易诛”,致使“法令亡而臣主乖,民怨而乱心生”、“憎心见于下”,君臣关系紧张恶劣。韩非子认为,“仁暴者,皆亡国者也。”〔13〕至于如何具体地“操术”,他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方案,只是纲领性地说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权,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14〕“因任而授官”指的是组织中职务结构的依据、原则,“循名而责实”指的是检验工作实效、明确分担责任的标准,“操生杀之权”指权力运作技巧,“课群臣之能”则指考察、判断属下的能力。韩非子之所以强调“术”,是希望从更高层次上使统治者以真正的“王者”姿态独立出来,而不再是身陷于统治事务之中不能自拔。在这个意义上,“术”是随时可以运用到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的万能工具。
虽然韩非子极端强调功利实效,但他另一面也颇受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影响,他并不主张统治者处处过问、事必亲躬地滥施作为。相反,他认为,“圣人、明主治吏不治民”〔15〕,因为“知不足以遍知物”,“君不足以遍知臣”〔16〕。韩非子尤其强调君主应保持“虚静之心”的基本修养,切不可轻易在属下面前表现出私人的好恶喜怒以及显露自己的才能。在韩非子的深入论证下,这种具有典型东方神秘色彩的“术”的确表现出了耐人寻味的冷静与智慧。
综上,韩非子实际上是要展示这样一幅图景:据有至上权力(不一定同时拥有超卓的知识技能)的统治者,创设了完善健全的法令制度,又掌握一整套驾驭臣下的蕴有“大智慧”的操作技巧,从而轻松地达到“智虑不用而国治”的效果。在今天看来,韩非子的这些产生在“农耕兵战”的历史背景下,本意专用于指导封建统治的思想,无疑已不能适用于一个追求现代化的国家。现代国家制度已不允许任何一位领导者将整个国家、人民视为一己之私,他的工作目标是使国民富强进而推动社会发展。而韩非子时代的君主虽也主张以“国治”为理想,但他的国是属于个人的国,他并没有为除自己外的任何人担负责任的意识,他始终是“为统治而统治”。今天,即使独裁者仍然不同程度151地存在着,他也不得不受到多方面的权力分立和舆论的制约,他必须频繁地穿行于各种社会关系中而不可能像韩非子时代的统治者高高凌驾于其他国民之上,不受干挠地行使统治。现代人的观念中充满了自由、民主、平等等权力意识,人们有更高的综合素质,普遍珍爱自己的独立人格和权益,他们只愿遵守社会契约式的法律而不会不加反抗地受持有不正当特权的人的随意操纵。和韩非子时代自我意识薄弱的“群氓”相比,现代民众是“极难管理”的组织成员。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具有不同于韩非子时代的特殊性。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韩非子的理论中寻求启发和借鉴。我们尤其应注意,韩非子所倡导的法并没有沦于抽象空洞(很多法学家有这个毛病),他所期望的“法治”也不仅止于对法的简单程式化的套用。他别具匠心地将“法”、“势”、“术”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并始终坚持将这三者放到社会背景、人性特点和其他相关的习惯、制度中加以考察———这使得他的理论获得了持久的生命力。当然,认识并批判其理论中的错误和局限,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更是重要的工作。当今,“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已成为广泛共识。近几年来,我国以巨大的决心和努力取得了这方面的飞速进步。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仍旧怀有偏见地视我们为“非法治社会”,向我们标榜、兜售甚至向我们强加其“法律文化”和“制度文明”。此时,持虚心学习的态度是无可厚非的。但我们不应该忽略这个问题:西方人的那一套适合我们吗?同时我们还需要认真审视自己的本土传统:古老但绝不见得落后的法学思想和由此衍发的法治传统。注: 〔1〕 韩非子:《五蠹篇》。〔2〕 韩非子:《难一篇》。〔3〕 韩非子:《忠孝篇》。〔4〕〔8〕 韩非子:《有度篇》。〔5〕 韩非子:《诡使篇》。〔6〕〔11〕〔12〕〔16〕 韩非子:《难三篇》。〔7〕 韩非子:《用人篇》。〔9〕 韩非子:《八经篇》。〔10〕 韩非子:《二柄篇》。〔13〕 韩非子:《八说篇》。〔14〕 韩非子:《定法篇》。〔15〕 韩非子:《外储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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