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国土资发27号_常国土资发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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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中

建(构)筑物的处理意见

常国土资发〔2009〕27号

武陵区人民政府、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为了顺利推进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2〕20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07〕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中的建(构)筑物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1997年12月31日前,被拆迁户符合当时的建房资格而修建的建(构)筑物,按该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00%补偿;被拆迁户不符合当时建房资格而修建的建(构)筑物,参照该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95%予以补偿。

二、1998年元月1日至2007年8月1日前,被拆迁户符合当时建房资格,而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但经规划、国土、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任何一家实施了行政处罚(理)的建(构)筑物,参照该房屋类别补偿标准的95%予以补偿;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未经规划、国土、城管任一家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理)的建(构)筑物,参照该房屋类别补偿标准的90%予以补偿。

被拆迁户不符合当时建房资格修建的房屋,经过行政处罚的,参照该房屋类别补偿标准的85%予以补偿;未经处罚的,按80%予以补偿。

三、2007年8月1日以后,未经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征地拆迁时,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砖混类住房按100元/平方米、砖木类住房按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助,自行拆除。

四、对颁发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房屋及该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如下补偿和安置:

1、在拟征地告知书下发前,户口已在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征用土地手续而修建的房屋,且持有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审查的复函》(湘政法函〔2006〕27号)的意见进行处理:注销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房屋进行补偿。被拆迁户持有该房屋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书的,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凭正式收据),由拆迁实施单位按年利率12%的标准向其退还本息。

对他们的住房安置按以下意见处理: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被拆迁户(不含有买卖或其他转让行为的)家庭,直接向乡(镇)政府承包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田土并履行了农业生产相应义务,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的可享受分户资格);未直接向乡(镇)政府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田土并履行农业生产相应义务的,只享受一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2、在拟征地告知书下发前,户口已在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征用土地手续而修建的房屋,且持有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本人可选择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其房屋进行补偿,房屋用地属国有出让土地的,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按前款办法处理,并享受前款中表述的住房安置待遇;也可选择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对其房屋进行补偿,自行住房安置。

3、在拟征地告知书下发前,户口不在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户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房屋进行补偿。房屋用地属国有出让土地的,按前款处理。被拆迁户可享受以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一套150平方米公寓楼的待遇。

五、在拟征地告知书下发前,户口不在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用地属农村集体土地的被拆迁户,其被拆迁房屋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偿,不予住房安置。

六、按规定的政策标准对被拆迁户实施补偿和安置后,被拆迁户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交房腾地,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强制腾地。

七、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中建(构)筑物的性质认定由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城管执法分局派人共同认定并签字,加盖房屋性质认定专用章。

八、本办法中按规定程序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是指:

1、有国土部门的征地审批手续;

2、有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协议书;

3、有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正式收据;

4、属于国有(出让)土地的,应有土地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正式收据。

九、本市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德市规划局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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