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_黔国土资发25号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6:42: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黔国土资发25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

定》的 通 知

(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各地、州、市、县(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采矿权审批登记工作,我厅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加强采矿权管理,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行为,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我省采矿权审批登记的有关规定。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登记发证权限(一)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

1、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资源。

2、外商投资开采的34种重要矿产(目录附后)中除地热、矿泉水外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34种重要矿产之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发证权限1、34种重要矿产中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其中矿产资源储量为大中型规模的须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34种重要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为中型规模以上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

(三)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发证权限

34种重要矿产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以下的矿产资源。

主要有以下矿种:重晶石、萤石、石膏、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石、石英岩、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陶瓷土、高岭土、水泥用粘土等。

(四)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发证权限

矿产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以下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

二、采矿权审批登记程序(一)设立采矿权审批登记程序

1、划定矿区范围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式样附后)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采矿权申请人提供的矿区范围图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勘查的主要内容:矿区范围拐点位置及矿区边界;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核实矿区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有探矿权或采矿权;其他需要察看的事项。

(3)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勘查结束后,于5个工作日向采矿权申请人出具所有申请矿区范围内矿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及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意见。

(4)采矿权申请人向有权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其中,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需报经所在地州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及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意见。

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出具申请人所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和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

源规划的意见的,视为同意设置该采矿权。

(5)有权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准予划定或不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对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发出准予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将批复送交省级、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不予划定矿区范围的,将资料退回采矿权申请人。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A、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原则。对尚未开发和新发现的矿产地,在各矿体赋存空间相互关联的同一矿产地内,原则上只允许一个规模相应的企业申请开采,一个采矿权人也可以按矿床特征分段或分期申办一个以上采矿许可证。

B、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的原则。

C、矿山建设体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原则。D、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树妖利益的原则,对已开发的矿产地,有少部分地段尚未设置采矿权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现有矿山企业扩大矿区范围或重新申办采矿许可证,一般不再受理其他采矿权申请。

E、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贯例的原则,对相邻矿山在平面上的矿区边界最小水平间距不得小于20米。可分上、下部分分别开采的同一矿床、不同矿床或不同矿种的矿区,不同的企业分别申请采矿权时,其范围在平面上重叠的,两个企业之间采矿深度的顶、底标高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原则上不小于100米,安全距离的确定须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专家的审查认可。

2、划定矿区范围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取得矿区范围批复后,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时期内,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办理以下手续:

(1)新成立矿山企业的,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原已成立企业但无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3)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向登记发证机关提出予以审查的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审查能力的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4)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提出审查意见。

(5)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或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认为存在比较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的,要提供审查意见)。

(6)按登记管理权限到有关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

(7)探矿权人申请开采其探矿权范围内部分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的,凭矿区范围批复到原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再持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办采矿许可证。申请勘查许可证全部范围为采矿权的,凭矿区范围批复注销勘查许可证,再凭注销勘查许可证通知申办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发生探矿权转让的,先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采矿权

(8)申请开采黄金的,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到省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手续。

(9)申请开采煤炭矿产资源的,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到省煤炭部门办理立项批复。

(10)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到省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11)申请开采河道或航道内矿产资源的,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到河道或航道管理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12)其它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

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及发证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向有权发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采矿权申请资料。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4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发证或不予发证的决定。

(3)将准予发证或不予发证的决定,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并发出领证通知书,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4)采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领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持缴费通知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登记费、公告费。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的,还要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5)采矿权申请人凭领证通知及缴费凭据,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发出限期领证通知书,逾期仍不领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他人对该区域采矿权的申请。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由其在接到通知90日内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并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7)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办证资料送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办证资科送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办证资料送地、州、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须在30日内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采矿权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登记程序

1、采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登记申请。

2、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就采矿权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采矿权人法

定义务的履行情况提出意由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就。采矿权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采矿权人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提出意见。

3、其他程序与上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及发证程序”相同。

(三)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的办证程序。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原则上不能采取行政授予的方式授予采矿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规定的发证权限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确定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的采矿权。通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办理时应简化办理程序,在资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划定矿区范围与采矿许可证办理合并进行,以提高办证效率,加快采矿权市场建设的步伐。

三、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含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材料及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意见)。

2、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劫单位编制并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书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但申请开采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只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1:100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或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

范围图。图上需标明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国家直角坐标系:三度带)、矿区面积和开采深度(黄海高程)。图纸应为蓝晒图或打印图。

4、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已设立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的,提交工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划定煤炭矿山的矿区范围,应提交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对采矿权申请入名称、注册资金、企业性质等事项的认定,以企业法人执照、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为准。

(2)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资信情况证明材料。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和投入资金安排计划。

(3)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采矿和地质技术人员。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资料。

4、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注册资金因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预算投入的50%以上。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意见。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提出的审查意见。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认为存在比较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的,要提供审查意见)。

9、探矿权人申请开采勘查范围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的,提提交已剔除采矿权范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或已注销的原勘查许可证证明文件。

10、申请开采国家出资形式的矿产地的采矿权,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评估确认文件和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依据。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或分期缴纳,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11、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出示原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出示原件);申请开采煤矿的,提交煤炭部门的立项批复;申请开采河道或航道内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批准手续。

12、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供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

3、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5、若为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需附采矿权价款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以及采矿权价款处置的有关材料。

6、地级、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对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意见。

7、受让人的法人证明复印件。

8、受让人的资信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四)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供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

3、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或者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执照。

4、改变开采方式的,提交按新的开采方式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扩大矿区范围或变更主采矿种的,提交扩大部分或变更矿种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批资料,扩大范围或变更矿种后的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地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扩大区域内采矿权设置情况及是否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查意见。

6、采矿权转让的,提交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转让批准文件。属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可以将转让批准与变更登记合并进行。

7、地级、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意见。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五)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交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地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对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意见。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六)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提交报刊登载的遗失启事。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注销的审查意见。

4、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否完成必要的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

5、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对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意见。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七)、资料的受理与审查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登记,以及申请采矿权变更、延续、转让或注销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登记管机关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申请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书面通知或以其它方式通知其补充或完善相关资料。自资料补充或完善之日起计算办时限;逾期不补充或完善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所交资料予以退回;因地不详或联系不上,不能退回的,超期后予以销毁。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一)编写单位

l、以下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单位编写:

(1)开采能源和金属矿产的矿山;(2)开采上述矿产之外的大、中型矿山;

2、其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可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开采设计资格的编写,也可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资格的单位编写。

(二)编写内容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单位根据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进行编写,编写内容应符合国土资发(1999)98号所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其重新编写。

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要求,由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在收到要求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报告后,3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或委托具有审查能力的单位进行审查。

五、附则

(一)有关名词解释

1、矿区范围

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规定的可供开采矿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露开剥离的立体空间区域。

矿区范围在平面上由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拐点圈定,在开采深度上由开采标高限定(黄海高程)。

2、国家出资 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以往其它经济类型投入且目前矿权已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处理)。

3、探明矿产地

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或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地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对矿体分布和埋藏情况有一定的地质调查和必要和工程揭露、控制;

(2)对矿石质量有正规取样化验资料,矿石品位、矿体厚度等指标符合现行矿产工业要求;

(3)矿产地的资源量或储量规模除岩金为1吨、砂金为0.5吨以上外,其它矿种要求达到《矿产资源储量规划划分标准》小型规模上限的二分之一的标准;

4、零星分散资源

指在大、中型床周围、不具备规模化开发条件,只适宜小规模开发的矿产资源,或经过一定的地质工作,查明矿产资源储量达不到矿产地规模,矿体小、不连续、极不规则的矿产资源。

(二)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三)本规定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三十四种重要矿产品目录

稀土

石油

油页岩

烃类天然气

165

二氧化碳气

煤成(层)气 7

地热

放射性矿产

钼 26

金刚石

石棉

矿泉水

17 29 18 30 19 31 20 32 21 33 22 34

国土资发

国土资发〔201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准确掌握2011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土......

昌国土资发〔〕 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昌宁县国土资源局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

国土资发219号

《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219号发布时间:2011-02-10访问次数:55字体:【大 中 小】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

国土资发12号

国土文资件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

国土资发1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

下载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word格式文档
下载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