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推荐)_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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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文号:黑建建[2010]78号 时间:2010-07-08 11:04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打好工程质量迈上新台阶、建筑安全生产进入全国先进水平、普及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三个攻坚战”,全面提高我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必要性、紧迫性

(一)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需要,是确保打好“三个攻坚战”的重要举措。2010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任务量大幅增加,普遍开工早,给监理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两年来开展的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看,我省监理市场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薄弱问题。一是监理企业不认真贯彻建设监理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履职尽责;二是建设单位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严重制约监理企业的生存发展;三是监理行业管理薄弱、措施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将严重危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整顿和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管理,又要加强制度建设,突出重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监管水平。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用三年的时间,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使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要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1、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监理招标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与其他监理单位串通投标、围标的问题;

2、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问题;

3、依法整顿和规范无证、越级、挂靠监理或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的问题;

4、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以及不实行旁证监理的问题;

5、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负责任,未能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

6、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按国家和省的标准和规范配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以及擅自更换中标的监理人员和无证上岗、监理人员吃、拿、卡、要的问题;

7、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问题;

8、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的问题。

三、严格法定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旁站监理制。监理单位负责人负全责,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监理工程师负具体责任。

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施工监理旁站制度。所有监理单位都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人员。凡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记录不全的,要给予记入不良记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追究责任。

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监理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监理规划以及监理细则中应当详尽规定安全监理人员、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安全工作流程、安全旁站部位、安全工作要求等安全生产内容。日常监理通知、会议纪要、监理日记以及监理月报等监理内业中应当有安全生产方面内容,并形成“闭合”式管理。

(四)监理单位发现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或签订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不按《标准》取费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备案,责令其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监理费用。对于逾期不付款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推行监理服务费专户管理制度,设立统一帐户,监理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要预先缴纳监理费到专户中,开工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考核结果向监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六)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合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现场监理部,设置相应岗位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七)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起,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监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对于未按《暂行办法》招标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八)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监理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九)要完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责任主体管理制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监理单位的监管职能,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大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监督,及时掌握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责令立即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和曝光,实行“扣分”、“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和“责令退场”等制度,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誉等级评定、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提高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监理部的日常管理和跟踪考核,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项目监理部的各项检查,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现场监理,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处于关键环节,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并建立对监理部人员定期考核制度。监理人员要根据监理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严格把好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施工工艺、现场管理、试验检测、计量支付、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

(十)项目监理部应当适时审查有关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措施;应当检查验收施工用塔吊等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的安装使用手续,并完善有关内业资料;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指令或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向当地建设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十一)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备案的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年度信用体系评价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资质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理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十二)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所有工程监理单位,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抽查、巡查相结合等方法,对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要立即依法予以清除市场。

(十三)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并完善监理单位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实行量化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差别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资格管理、监理招投标以及行业评优评先方面挂钩。定期公示、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使整个行业和社会了解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十四)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罚的同时,限制承接新的监理项目,直到降低或撤消资质。

(十五)外省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工程任务,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投标。

五、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的落实

(十六)为了加强对整顿监理市场的领导,保证任务落实,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主管厅长为组长的省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成立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将整顿和规范的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

(十七)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分三年推进,每年按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每年6至7月,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经营思想、资质条件、人员配备、现场行为等,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2010年7月底前自行整改,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组织抽查时,如果发现有隐匿不报或者2010年7月底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作出处理。

第二阶段,每年8至9月,为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阶段。在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的抽查率不低于20%),并于2010年9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组织抽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三阶段,每年10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市进行重点检查。

(十八)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要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要善于抓住案例、深入剖析,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度建设,努力提高监理市场的管理水平。要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经验,及时组织交流和推广,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十九)各市(地)要加强对县(区)监理市场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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