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学期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59: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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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活动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失的,由国家对该损失予以弥补的制度。

2、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70、3.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6、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8.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9.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10.、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

11、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

12、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3、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4、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15、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6、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行争执,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7、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电大专科形考

18、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9、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20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21.移送管辖: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2.指定管辖:指上能译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23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系统日期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能译人民法院之间移动。

24.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嗳 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简答题。

1.简述行政复议的概念:答: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2.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哪些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简述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答:(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具体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实施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简述行政程序的内涵及其特征。答: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

(1)行政程序的法定性。(2)行政程序的多样性。(3)行政程序的分散性。

5.、简述行政复议的原则。答:(1)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如下要求: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答:(1)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任何赔偿制度都是针对损害而设定的,行政赔偿也不例外。(2)侵权行为主体,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分两类,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行政赔偿的损害确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即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何区别?答:(1)性质不同;(2)审查范围不同;(3)审查力度不同;(4)审理依据不同。(5)审理程序不同。

8.简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答: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9.简述我国的行政复议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答: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0.试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1、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答:(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3)对国防、外交

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38、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1)合法性原则。是所有行政权行使都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使行政复议权当然也要遵循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公正是一切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3)公开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原则,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它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与相对方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让相对方参与和了解。(4)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的具体原则要求。(5)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便于行政相对人参加,在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要为申请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方便。

39、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答:(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职能属于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于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并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行政赔偿的义务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除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

12、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1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答:(1)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5、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16、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 答:(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3)以自己名义应诉,并受有民法院裁判拘束。

17、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答:(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在诉讼期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8、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19、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1)对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根据;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能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0、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答:(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3)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消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21、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答:(1)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而有权提起上诉的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2)提起的条件不同;只有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只有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论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3)有无期限制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提起;而上诉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4)审理的主体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适用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5)审理的对象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6)程序的性质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措施;而第二审程序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司法原则设置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继续审理。

22、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分为几个阶段? 答:(1)开庭前准备阶段;(2)出庭情况审理阶段;(3)法庭调查阶段;(4)法庭辩论阶段;(5)评议宣判阶段。

2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哪些?答:(1)法律;(2)行政法规;(3)地主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1)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的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其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与受理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发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的依据。此外,《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24、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有哪些种类? 答:(1)维持原判;(2)撤销判决;(3)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4)限期履行判决;(5)变更判决;

(6)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你更精

54、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答:(1)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对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相互对等。(4)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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