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_公司法课后简答题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23: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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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简答题

1、行政行为的分类P153

(一)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二)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三)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P191

(一)行政权能的存在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或者拥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二)表示行为的存在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也称形式要件。

(关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认定,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产生实际影响,否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无论是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可诉)

(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也称权力要件。(系争行为与公务员行为的界定)

(四)法律效果的存在行为的功能要件,或称为法律要件、内容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范围P200

(一)误写。这是一种书面错误,包括错别字、笔误、漏字、多字。

(二)误算。既有书面错误又有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三)表述不明。主要是概念不明确、用语不当。

(四)机械故障。

4、明显轻微的瑕疵的三个标准。P203

第一,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瑕疵。如果是该瑕疵是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内容上的瑕疵,则不属于明显轻微的瑕疵。

第二,该程序和形式瑕疵的存在,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实体上的合法权益。

第三,同一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

5、重大而明显的瑕疵的类别。P204

(一)主体资格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

(二)权限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

(三)内容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

(四)程序方面的重大而明显瑕疵

6、确定力的种类P21

1第一,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PPT

(一)违法程度不同。无效行政行为是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隶属关系,而可撤销行政行为是一般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抵抗权不同。无效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享有一定的和平抵抗权,而可撤销行政行为在撤销之前,行政相对人不得抵抗,必须先行服从。

(三)请求权不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的请求。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则不得提出撤销请求。

(四)确认权不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确认并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之后,有权机关不得撤销。

8、失效时间的类型P210

(一)内容已经实现

(二)期限届满

(三)无效

(四)撤销

(五)废止

(六)其他失效的情形

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P440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指:

(一)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10、共同管辖的两种情况P444

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来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第三,以上情况由《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解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11、移送管辖的条件P446

第一,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手里的案件。

第二,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第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12、指定管辖的情况P446

第一,是由于发生了某种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第二,是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法院又协商不成。

13、管辖权的转移P447

(一)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4、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PPT)

第一,管辖权的转移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管辖一般发生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第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管辖权移交给原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获得对该案的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15、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P449

(一)原告错误的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在法院受理后,才知道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二)在共同诉讼中,被追加进来的共同原告对手速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三)受诉法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将案件移送,原告对移送的裁定提出异议。

16、对管辖异议的处理P449

(一)对当事人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管辖权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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