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问: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答:
区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等法律的规范,而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它只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和规范。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已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其规章制度并接受其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1)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仍然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而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同样,劳务提供者也有督促被服务对象按约付酬的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或个人,或者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个人。
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或者法定职能的组成部分。而劳务关系则是劳务使用一方在业务和职能上有间接联系的事项上与提供劳务一方发生的利益关系,例如商场请人运送货物,宾馆请人装修,等等,这些都是劳务合同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服务证、营业员证甚至执法证等证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被视为该单位人员。劳务关系中劳务使用方一般不发放证件,劳务提供方以自己的名义工作,不视为对方的人员。 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以计时(按月)、计件、承包、多劳多得等形式付给劳动者工资。劳务关系中一方通常以包工、点工、单项工作完成随时付酬方式付给报酬,不采用工资形式。
事实劳动关系中引发的纠纷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引发的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调整。2)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种是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出劳务人员,形成劳务关系。严格地讲,此时实际上只是劳务输出公司和用人单位发生平等的民事协议关系,劳务人员本身根本就不是关系一方;
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类似于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因为劳动者已经退休,不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属于劳务关系;
家庭聘请学生做家教,或聘请保姆,或聘请个人装修房屋的行为。因家庭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不产生劳动关系。
4)企业须掌握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5)企业须掌握,如果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仲裁机构或法院将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4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82条;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例:
马某某曾为D公司从事装卸工作,装卸费按照D公司制定的装卸费收费标准计算,其中2009年2月份的装卸费由马某某向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后,向D公司支取。马某某在从事该装卸工作期间需要服从D公司的调度管理,并使用D公司提供的工具从事装卸,但马某某对自己所主张的在D公司处从事该工作的具体时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马某某为D公司所从事的装卸工作属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1)首先从马某某自己所主张的从事装卸作业的时间、使用D公司提供的工具作业并且还要服从D公司的管理等理由分析,马某某为D公司从事的装卸业务并不是D公司临时发生的,而是D公司经营行为所导致的经常发生的工作业务,从而使马某某与D公司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马某某也是以该工作获得的收入作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同时马某某也与D公司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工作,因此这些法律特征可以认定马某某与D公司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但马某某提供的证据除能证明其使用D公司提供的工具从事装卸工作及需要服从D公司的调度管理外,对其所主张的其余理由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且D公司也未予认可,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从D公司提供的劳务费税务发票来分析,马某某向D公司提供劳务发票进行结算,可以证明马某某为D公司提供的装卸业务是一种劳务关系,与马某某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不相符,因此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马某某与D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从报酬支付的方式来看,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给劳动者。本案中,上诉人马某某虽然按月领取装卸费,但需向D公司提供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劳务发票,经D公司审批后发放,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领取工资无须提供任何形式的票据,从D公司提供的公司其他职工工资清单亦可佐证。正常情况下,自然人个人是无法向企业出具税务发票的,本案马某某以装修队名义向企业出具税务发票的行为,表明其不是以自然人身份在提供劳务,而是在以一个其他机构的名义来提供劳务(如该装修队已经注册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等)。
2)马某某在一审中还提供了电费收据,根据收据显示马所在的装卸队在工作期间需按约向D公司支付电费。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使用用工企业的生产资料从事用工企业所安排的工作无须提供相应的对价,而马某某所在的装卸队需向D公司支付电费,可见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付出劳务取得报酬,使用生产资料支付对价。故法院认定马某某与D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操作提示:
1)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要依法合规: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形式;
想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相关的法律责任,是有很高法律风险的。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企业需要特别注意,自然人个人以一种稳定的方式向企业提供劳务的,如该自然人并不隶属于其他的机构,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很容易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处理自然人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劳务关系,应当慎之又慎。因为其与事实劳动关系之间的界限往往是很难辨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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