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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决不能搞“三权分立”
编者按:最近,中宣部理论局编写的《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本刊特选摘该书部分章节,以飨读者。
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2009年3月5日,来自全国各地的2949名人大代表,步入雄伟的人民大会堂,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13亿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至此,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在风雨中走过了55个春秋。55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推进民主法制、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告诉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切实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充分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代表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人民手中,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坚持和不断巩固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地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拥有56个民族的大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选出的代表组成,法律上保证每个民族都有代表参与国家政权,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实践证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有利于各民族的大团结和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谈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总会有人拿它同西方的“三权分立”作比较。有人认为,只有“三权分立”才是真正的“民主”形式,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因而,极力主张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也搞“三权分立”。
世界上从来没有抽象的、纯粹的民主
那么,我们到底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呢?
认清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相互独立、互相制衡。最初的“三权分立”是阶级分权,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资产阶级统治稳固以后,“三权分立”演化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的利益集团,他们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在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利益不同的集团,因而也就没有“三权分立”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有人认为,“三权分立”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佳政体。这种说法对吗?
从实行“三权分立”国家的实际来看,由于三权分立带来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掣肘和拆台,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各行其是。在这种“民主”形式下,一些简单的事情常常被复杂化。相反,一些重大问题,却因为政客们为维护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互不相让而一再拖延、议而不决。1995年,美国国会和总统克林顿因财政预算的意见分歧僵持不下,互不让步。国会执意不通过预算案而另提一个预算案,总统不妥协而宣布联邦政府关门。近20年来,由于国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扯皮,美国政府曾六次面临关门的尴尬境地。一些西方国家的学者也认为,权力分立论不符合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它是以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猜疑的态度为出发点的。这无疑是“三权分立”制度的硬伤。
有人提出,“三权分立”是现代社会最“民主”的政体。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世界上从来没有抽象的、纯粹的民主,而只有具体的、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民主。“三权分立”这种模式是西方独特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权力运作方式。列宁曾经指出,只要有不同的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民主”,而只能说阶级的民主。“三权分立”就反映了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内部的“民主”。事实上,西方国家设置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避免某一个利益集团独揽权力,保证了统治集团内部的“民主”。但这种制度设计并不能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因为参与制衡的每一方都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表,不是人民的代表,甚至不是多
“三权分立”只是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制衡和权力分工。数人的代表,不能保证权力行使的广泛代表性。实际上,就其本质而言,它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精巧设计,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维护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
“三权分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
还有人提出,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这也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
比如,在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中,政治游说是相伴而生的产物,在当今资本主义国家这已成为一种公开的政治腐败行为。据称,美国有游说公司2.5万多家,仅华盛顿就有近4000家、各类说客3.5万人。这些说客,或是游走于国会,或是出入于政府部门,穿梭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为各个利益集团充当纵横捭阖的说客。前几年,美国波音、雷神等六大军火公司为得到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的合同,游说美国国会山,所投入公关费用就达5100万美元,而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利益达千亿美元以上。这些已被揭露出来的内幕,只是西方国家权力腐败的冰山一角。而且在“三权分立”制度下,权力分配形成了一个利益分配的共同体,很容易成为制度性腐败的共同体。最明显的,就是媒体对这些腐败行为的披露有一个看不见的边界,一旦这种披露涉及制度本身,有可能伤及政体乃至国体时,“分立”的权力就会发挥一致作用,各种报道便会戛然而止。认为“‘三权分立’是所谓的‘国际惯例’,具有‘普世性’,所以我国也应实行”,这种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事实上,当今世界并没有所谓“普世”的政治制度模式,各国的政治制度模式都是依据各国具体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而确立的。即使西方主要国家,虽然理论上都搞“三权分立”,但具体形式却并不相同。比如,在美国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并立,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可以说是相对较为典型的“三权分立”。但英国却是议会制,实行“议会至上”,立法权与行政权并不是分立的,甚至直到2005年之前,司法权也是不分立的。法国则属于半议会制半总统制,行政权占主导。德国、意大利、瑞典、挪威、丹麦、加拿大、日本等国也未实行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事实表明,所谓“普世”的“三权分立”根本不存在。
人大代表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
应该看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虽然都是政权组织形式,但作为国家政体,这两种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人大代表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二是,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关间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三是,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着本质区别。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不像西方议员是某党某派的代表。
必须指出,在中国搞“三权分立”,既无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更无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如果不顾我国的国情,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必然会从根本上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动摇我国政治稳定的根基,导致民主倒退、社会大乱、人民遭殃。
(选自《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学习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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