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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济安办字〔2017〕2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乡镇、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部署,持续推进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济宁市乡镇、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监管部门”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六条 纳入重点关注的乡镇、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七条 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重点关注对象的提出、督导等事项。
第八条 重点关注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章 重点关注条件
第九条 乡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点关注:
(一)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他行业领域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6个月内工矿商贸领域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辖区6个月内发现2起及以上涉及安全生产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且没有采取措施的;
(二)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涉险事故虽没有发生伤亡但引起重大影响的;
(四)被市级及以上监管部门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
(五)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落实五到位”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
(七)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其他严重问题,认为有必要纳入重点关注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重大社会影响”是指被市级及以上媒体负面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或者严重干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发现符合重点关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重点关注建议,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四条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确定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有关行业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督导检查情况通过市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予以通报,有关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重点关注对象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督导检查发现存在整改工作重视不够、进展缓慢、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发现有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因问题整改不及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督促相关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关注期间,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收到涉及重点关注生产经营单位举报的,应立即委托重点关注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跟踪督导,对涉及重大问题的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承担对重点关注对象实施具体督导检查任务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督导检查情况。
第四章 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重点关注对象应当按照专题约谈会议确定的任务目标,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领导、内容、责任、措施和时限,并经所在县政府安委会同意后,在专题约
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经市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后终止重点关注。
第二十九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终止重点关注决定后,应书面通知相关重点关注对象,抄送其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同时在相关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撤销相关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三十条 对整改任务没有完成、问题仍然突出的重点关注对象,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继续进行重点关注,强化督导措施,直到完成确定的任务目标。
第三十一条 在重点关注期间,再次出现需要纳入重点关注的情形,且涉及的问题在相同行业领域的,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强化监督检查的措施,重点关注期限延长3个月。涉及的问题在不同行业领域的,应当重新启动重点关注程序,对相关重点关注对象叠加实施重点关注。
第六章 重点关注结果使用
第三十二条
列入重点关注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先树优资格。
第三十三条 重点关注对象关注期限延长的,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参照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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